《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共8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共8页).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B甲A类以外,闪点45至120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
2、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5 石油化工
3、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
4、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100120100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7012050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45803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358030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458035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308030其他公路(路边)25206020变配电站(围墙)805012040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
5、1.5倍塔杆高度、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408040通航江、河、海岸边25258020地区埋地输油管道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30603030液化烃(管道中心)60608060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30306030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601206060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
6、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项目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
7、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壁)6060907090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601.5D(见注2)90506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9090(见注4)909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7050904040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9060904020明火地点7040604020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
8、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2 工厂总平面布置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 可
9、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
10、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 宜远离噪声场
11、所;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
12、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专心-专注-专业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项 目工艺装置(单元全厂重要设施明火地点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灌装站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铁路走形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附注甲B、乙类固定罐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全压力式储存全冷冻式储存
13、5000m31000m35000m3500m31000m3500m3或卧式20000m35000m320000m31000m35000m3500m31000m3500m3或卧式1000m3100m31000m3100m310000m310000m31000m350000m3码头装卸区汽车装卸站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甲乙丙一类二类工艺装置(单元)甲30/25注1、2乙25/2020/15丙20/1515/1010全厂重要设施一类403530注3二类353035明火地点302520注11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罐5000m3504035605040见表6
14、.2.8注4、21000m35000m3403530504035500m31000m3302520453530500m3或卧式252015403025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20000m34035305040355000m320000m33530254535301000m35000m3302520403025500m31000m3252015352520500m3或卧式201510302015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403530504035403025203530252015见表6.3.3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储存1000m3605550807060504035304540353025
15、100m31000m3504540706050453530254035252015100m3403530554540403025203530201510全冷冻式储存10000m370656090807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见表6.3.310000m360555080706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可燃气体储罐1000m350000m325201540303030252015252015108254030255040见表6.3.3注6、2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码头装卸区3530255040355040353045403530254055
16、4540655525汽车装卸站2520154030252520151025201512102045353055451520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30252045353025201510252015121020504035605020251510灌装站液化烃30252045353035302520302520171530454035554520302025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25201540302530252015252015121025403530504015251520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302520453530353025203025201510306050407060203
17、525303025注7、2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2015103020152015121020151210820353025453515151012252020注8、2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2520153525252520151525201515152030252540302030202525202515注9、2铁路走形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15101020151210201512101020252015252510101015(10)1010101010注10、2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909090
18、90906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609050厂区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3025204035302535302520203540353540403025303025301530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
19、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6. 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8. 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
20、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4.3 厂内道路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
21、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
22、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
23、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 厂内铁路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