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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监测和 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 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
2、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
3、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4、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HJ 583-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 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
5、适用于本标准。3.1 橡胶制品工业以生胶 (天然胶、 合成胶、 再生胶等 为主要原料、 各种配合剂为辅料, 经炼胶、 压延、 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 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生产 企业。3.1轮胎企业以固态生胶为主要原料,生产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的企业。3.2乳胶制品企业以天然胶乳或合成胶乳(液态胶为主要原料生产乳胶制品的企业。3.3其他制品企业生产除轮胎及乳胶制品外的其他橡胶制品的企业。3.4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橡胶制品企业或生产
6、设施。3.5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 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 地等废水处理厂等。3.7 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a 排水量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b 基准排水量指用
7、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本标准统计的胶料包括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乳胶制品企业耗胶量按 60%的乳胶 计算(不折算为干胶 。43.9 排气量指企业或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3.10 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3.1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15K 、压力为 P 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2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 2012年 1月
8、 1日起至 2013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 品企业 乳胶制品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1 pH 值2 悬浮物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4 化学需氧量 (CODcr5 氨氮6 总氮7 总磷8 石油类9 总锌 3.5见注 1 企业废水总排 放口基准排水量(m 3/t胶 见注 2 排水量计量位 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 致注 1.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4.1.2 自 2014年
9、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5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乳胶制品 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1 pH 值 2 悬浮物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4 化学需氧量 (CODcr 5 氨氮 6 总氮 7 总磷 8 石油类 9总锌3.5见注 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基准排水量(m 3/t胶见注 2排水量计量位 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致注 1.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
10、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表 3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6直接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乳胶制品 企业 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1 pH 值 2 悬浮物10 10 40 3 五
11、日生化需氧量 (BOD5 4 化学需氧量 (CODcr 5050705 氨氮 6 总氮 7 总磷0.58 石油类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 总锌 - 0.51.0见注 1基准排水量(m 3/t胶见注 2排水量计量位 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致注 1.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胶料消耗量和排水
12、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Y i i Q Q i 总基 实 基=(1式中: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mg/L;总 Q 实测排水总量, m 3; i Y 第 i 种产品胶料消耗量, t ;基 i Q 第 i 种产品的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 m 3/t;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mg/L。若 与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总 Q Y i
13、i Qi 基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至 2013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表 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或设施 排放限值 (mg/m3基准排气量 (m 3/t胶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炼胶装置1 颗粒物乳胶制品企业后硫化装置2 氨乳胶制品企业浸渍、配料 工艺装置3甲 苯 及 二 甲 苯合计 (1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 涂和涂胶装置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7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炼胶、硫化装置 4 非甲烷总烃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胶浆
14、制备、浸浆、胶浆喷 涂和涂胶装置 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20 120 2600 - 4.2.2 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或设施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炼胶装置 乳胶制品企业后硫化装置 乳胶制品企业浸渍、配料 工艺装置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甲苯及二甲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 3 苯合计(1 涂和涂胶装置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炼胶、硫化装置 4 非甲烷总烃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胶浆
15、制备、浸浆、胶浆喷 涂和涂胶装置 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2 氨 排放限值 (mg/m3 12 12 10 15 10 100 基准排气量 (m3/t胶) 2000 16000 800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000 _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 m3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限值 1.0 2.4 1.2 4.0 4.2.4 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6 规定的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4.2.5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 GB14554 的规定执行。 4.2.6 在现有
16、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 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 监控 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 气象 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 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8 4.2.7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 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17、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 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2.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情 况。 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 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 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 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 式。胶料消耗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进行
18、。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 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 采样时间等要求, 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1.4 企业胶料消耗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
19、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 1 2 3 4 5 污染物项目 pH值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方法标准名称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稀释与接种法 方法标准编号 GB/T 6920-1986 GB/T 11901-1989 HJ 505-2009 GB/T 11914-1989 HJ/T 399-2007 HJ 537-2009 HJ 535-2009 HJ 536-2009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20、氨氮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蒸镏-中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6 7 8 9 总氮 总磷 石油类 总锌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GB/T 11894-1989 HJ/T 199-2005 GB/T 11893-1989 GB/T 16488-1996 GB/T 7472-1987 GB/T 7475-1987 铜
21、、锌、铅、镉的测定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排气筒颗粒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规定执行;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2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3 甲苯及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 方
22、法标准编号 GB/T 16157-1996 GB/T 154321995 HJ/T 38-1999 HJ 583-2010 HJ 584-2010 HJ 533-2009 4 氨 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橡胶制品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 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 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胶料消耗量、排 水量和排气量, 按本标准的规定,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 放浓度。 10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