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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事指南目 录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办理工作流程(一)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变更管理1.1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1.1.1核准制管理1.1.2备案制管理1.2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1.2.1备案制管理1.2.2 报告制管理1.3银行结售汇期间变动管理1.3.1 发生合并或分立1.3.2发生基本信息变更1.4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二)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管理(三)外币兑换机备案管理(四)新台币兑换备案管理(五)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六)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备案管理(七)银行和企业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
2、管理二、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文件依据(一)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和结售汇相关业务(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与调整业务(三)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外币代兑机构三、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联系方式专心-专注-专业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序号名称具体内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1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变更管理1.1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1.1.1核准制管理除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境内管理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由所在地外管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申请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
3、印件;3.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国际收支处对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4、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国际收支处相关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按OA系统发文程序逐级上报,最后以分局发文形式批复。应当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报外汇管理部领导批准后事先告知银行,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1.1.2备案制管理1银行分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向所在地外管局分支局备案,需
5、提供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5)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6)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1.对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备案表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备案表内容不齐全的,
6、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相关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对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应当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报局领导批准后事先告知银行,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1.2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1.2.1备案制管理除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
7、行外,其他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境内管理行申请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由所在地外管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申请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8、。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一次申请开办全部代客衍生业务,或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的银行可直接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1、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申请,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
9、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相关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应当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1.2.2 报告制管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在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报告,需提交以下材料:1.已取得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上级行书面授权文件;2.本级机构业务筹备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 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一次报告开办全部代客衍生业务,或分次报告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的银行可直接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3.外汇
10、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工作人员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审核,审核合格后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做好电子台账登记。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报告材料后并确认符合要求后完成报告程序。1.3银行结售汇期间变动管理1.3.1 发生合并或分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具体要求参见首次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3.2发生基本信息变更1.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总行和分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备
11、案。其中银行总行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银行分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由管辖行提交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 对银行及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期间基本信息变更业务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12、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相关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对银行总行和分行提交的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对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变更提交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做好电子台帐登记。3.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1.4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之日
13、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备案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1、对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申请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备案表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备案表内容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做好电子台账登记。应当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2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管理1、授权银行办理备案需报送以下材料:(1)总行
14、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5)已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7)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持申请报告和终止协议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对银行申请授权或终止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备案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15、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相关人员对银行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外币代兑机构业务备案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应当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不予确认复函。3外币兑换机备案管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机备案需向当地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兑换机业务的备案申请;(2)总局对银行总行开办兑换机业务的批
16、复;(3)银行总行制定的兑换机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对银行申请设置外币兑换机业务备案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相关人员对银行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外币兑换机业务备案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其中
17、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应当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4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银行申请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提交下述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对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申请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
18、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相关人员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按OA系统发文程序逐级上报,最后以外汇管理部发文形式批复。应当在受理银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5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备案管理1、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所在地外汇局是中心支局或支局,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流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
19、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4.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总行(或总社)授权文件;5.其他1、对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申请的受理,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相关人员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
20、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向银行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予以确认,并留存一份内部保管。应当在受理银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2、合作银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申请资料包括:1.合作银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报告;2.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1、按以下规定进行:(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21、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做好电子台账登记。应当在受理银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6银行和企业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一、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无法满足银行实际需要时,可向新疆分局提出申请核定或者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1.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核定或者调整的申请。2.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可由该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一家境内分行
22、(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行),对境内各分行头寸实行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行负责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文件。 2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3.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相关人员对银行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根据内部分级授权报经相关领导核签。审核合格后按办公系统发文程序逐级上报,最后以外汇管理部发文形式批复。2.收到集中管理行申请后,应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批复
23、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抄送该外国银行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二、业务办理文件依据(一)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和结售汇相关业务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6.国
24、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与调整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9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三)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外币代兑机构1.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第一条已废止)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 号)三、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联系方式1、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国际收支处2、 办公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5号2304室3、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夏 上午9:30-13:30 下午15:30-19:00;冬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004、咨询电话: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