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六个显著特点(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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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六个显著特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通过对比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总结分析了特设法迎合体制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满足当前监管工作复杂多变现状的需要、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职责定位理性的回归、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调查能力的强化、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利器、条文结构优化简洁科学化法制化的迈进等六个显著特点。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法监管特点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

2、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长,安全形势日益复杂。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及时出台,顺应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时代之需,回应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民所盼。特设法共七章101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与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比较,具备以下6个显著特点:一、迎合体制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一)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特设法中仅保留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由市级监管部门受理,其他诸如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以及监察人员

3、考核均没有指定办理的监管部门级别,意味着基层监管部门将可能得到更多的行政审批权限。(二)支持行业组织承担社会职能。特设法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三)信息化加强社会公众知情权。法条除规定了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外,还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四)区分法定检验和企业检测关系。特设法规定从事法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称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单位成为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区分了法定检验和企业检测关系,并且型式试验未有列入法定检验,同时增加了新材料、新

4、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评审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进一步社会化,可能为今后的技术机构改革和检验检测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二、满足当前监管工作复杂多变现状的需要(一)明确安全管理原则监管模式。特设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填补压力管道监管法律空白。由于历史原因等种种因素,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但是其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制定,导致了监管工作的严重滞后,近乎无法可依。特设法实现了八大类特种设备全面监管的“大团圆”

5、。(三)新增特种设备经营环节监管。随着特种设备的广泛应用,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进口等经营活动得到蓬勃发展,但现行产品质量法、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较为系统性的规定。特设法把经营环节列入监管,实现了对特种设备全过程的监管。(四)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参照汽车、食品等行业的先进监管经验,特设法建立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较好地降低缺陷特种设备的危害风险。(五)明确共有特种设备权责关系。针对住宅小区电梯等共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特设法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六)完善隐患特种设备报废制度。特设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6、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防止隐患特种设备回流。(七)突出电梯安全监管重要地位。特设法中35处提及电梯,共有26条法条涉及到电梯。其中进一步加强了电梯制造单位的终身质量责任,新增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维护保养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告知使用单位。针对当前电梯维保的突出问题,特设法还专门增加了维保单位要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法律责任。(八)提高安全技术规范法律地位。特设法第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约束效力覆盖至特种设备全过程,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

7、,提高法律规范的更新节奏,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一致。(九)扩大造成损失民事赔偿范围。原条例中仅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结果,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特设法规定事故责任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要求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十)完善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特设法对监管部门的调整由监察人员延伸至工作人员,并增加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得泄露履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以及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职责定位理性的回归(一)确立特种设备三位一体模式。特设法中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

8、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主体。(二)企业主体责任更加细化明了。特设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义务都有更为明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责任义务内容。如生产企业增加召回缺陷设备责任。销售单位要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出租单位履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进口单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使用单位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等。(三)监管部门职责定位理性回归。监管部门新增了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等责任,以及督促生产单位履行召回责任、使用单位

9、履行报废义务等规定。从立法角度看,特设法把监管部门的定位从“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回归到“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调查能力的强化(一)突出政府应急处置的核心作用。特设法规定国家局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并且规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二)增加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义务。特设法规定事故单位要保

10、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这些规定是为了更为客观、公正分析事故原因,便于准确追究事故责任和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三)保证事故调查的独立客观公正。特设法规定了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减少了调查报告由政府批复的程序,并且取消了政府对事故调查领导、支持、配合和提供便利条件等规定,更大限度保证了事故调查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而且可以缩短调查时间周期。(四)责任单位合理承担相关的责任。特设法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设

11、法对原条例第七十条关于监管部门的事故分析,及制定完善安全技术规范等未作规定。五、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利器(一)未经许可生产的违法成本提高。特设法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金额一律定为10到50万元,与原条例相比无证设计的最高处罚提高2.5倍,无证修理的最高处罚提高10倍。(二)打击电梯制造单位的违法行为。电梯制造单位不按要求校验、调试或者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的,且逾期不改正的,从原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改为处罚1到10万元。(三)配套经营环节单位的法律责任。特设法中对新增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进口等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并配套对于的

12、法律责任。(四)分类对待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特设法根据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制定了对应两条罚则,对未按要求使用登记、建立技术档案、维保和自检、申报检验、制定预案、锅炉水处理等六种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处罚1到10万,最高处罚较条例提高5倍;对使用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故障或者异常、其他达到规定报废条件等情形的特种设备,直接处以3到30万元处罚,最高处罚较条例提高15倍。(五)强化管理检测作业人员的规范。特设法较条例第八十六条仅调整使用单位人员覆盖范围更为完善延伸至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规范,更为全面打击相关单位未配置相关人员、人员无相关资格

13、证、未履行培训教育责任等违法行为,处罚1到5万,最高处罚较条例提高2.5倍。(六)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整治力度。特设法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泄露商业秘密、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将处罚5到20万元,并且故意刁难相关单位且拒不改正的,增加处罚5到20万元的内容;对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从原条例的责令改正以及情节严重时暂停执业,改为处罚5千到5万元,情节严重即吊销资格。(七)强化对充装行为的整顿和规范。特设法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调整至使用环节,增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要求,并且把禁止行为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改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

14、气瓶进行充装”,侧重打击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的违法行为。(八)其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提高。特设法规定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未进行型式试验、未办理告知或者及时移交技术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幅度较条例提高2到10倍。特设法中并非全数增加罚款幅度,对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未经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新增了责令改正的环节,并且特设法没有把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列入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但是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仍然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对特种设备出厂资料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不改正的,从条例处货值30%以下罚款改为处2到20万罚款。六、条文结构优化简洁科学化法制化的迈进(一)与时俱进修改

15、法律条文的术语。特设法修改了立法目的,凸显安全预防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特种设备定义修正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特设法把条例中除安全监察指令和安全监察人员外的其他“安全监察”修改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更为贴切工作实际,并且把法律责任中原条例规定的“撤销”改为吊销。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特设法把监察人员的证件名称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二)注重技术规范设备报废的条件。特设法把原条例规定的报废条件从“超过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年限”修改为“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报废条件”,即报废条件从单一的使用年限扩大至其他报废条件,更加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的实际需要。(三)放宽技术人员职业选择

16、的自由。特设法删除了原条例中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规定,打破了检验、检测执业的终身制,恢复技术人员职业选择的自由。(四)条文结构优化提高法条的合理。特设法把原条例中对同一事项的规定进行合并,把同一条款中规定不同事项的进行拆分,更加优化条文结构,提高法律条文的可读性。(五)采用简洁文字降低法条的篇幅。特设法删除原条例第六条等在条款中重复啰嗦的规定,没有对事故定级等其他法律已经明确的内容再作规定,并且把原条例中多达13条涉刑的规定单列到第九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特设法明确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因此法律责任部分无需不断重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7、,且法律责任条款中把各类违法行为统一简单描述为“违反本法规定”,大幅度精简法律了条文。但是特设法大幅度删减了有关能效、节能以及限制高能耗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的力度相对不足,此外特设法仍存在有禁止项但无对应罚则,部分违法行为界定模糊等问题,有待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加以完善。质监部门作为特设法的执行部门之一,要以特别负责的精神,把这部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执行好,更加严格公正执法、依法监管。同时,希望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企业加快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公众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全社会一道齐抓共管,努力提高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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