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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甲方: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乙方: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地:荆门市掇刀区专心-专注-专业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本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双方于2017年4月 29 日在荆门市掇刀区甲方办公室签署。甲方: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供气方”)法人代表:欧顺国 电话:0724- 传真:0724-地址: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与207国道交汇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荆门市东宝支行帐号:1809 0016 0920 0052 454乙方: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用气方”)法人代表
2、:唐毅 电话: 传真: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勤建村开户行: 帐 号: 税 号:以上单独一方称为“一方”,合称“甲乙双方”或“双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由甲方利用天然气供气设备向乙方供应天然气,以实现降低成本、节能减排的项目合作(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定义(1)“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指在沸点或沸点以下并在大气压或接近大气压的压力下呈液态的天然气。在本合同中双方约定以气态体积单位标立方(简称:立方)为计量结算单位。(2)“日”:指任何一个公历日
3、,自该日0时起至该日24时止的期间。(3)“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时起至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时止的期间。(4)“供气月”:指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包括任何延长期)的任何一月。(5)“交付地点”:指双方进行交付液化天然气的地点。(6)“天然气价格”:指甲方在交接地点向乙方交付天然气出厂的价格加运输费用。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十 年,即2017年 4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28 日止。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双方将另行协商并重新签署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如双方未能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达成协议,则本合同于有效期限届满时终止,但有关结算和争议解决等条款除外。第三条 供
4、气内容3.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甲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LNG供气设备及安装调试,投资预算为 100万元。主要供气设备包括:50m3LNG槽罐一台;500Nm3气化撬一台,调压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3.2乙方主要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气化站建设场地、设备基础土建、厂区天然气管网,以及相应的消防、通风等配套设施,乙方负责将水管、电源、蒸汽管网接到锅炉房内,并配备相应的电箱;负责办理项目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包括安监、环保、规划、住建、质监、消防等。3.3合同期内,供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气化站站房、厂区管网、用气生产设备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乙双方的安全管
5、理分界点为供气设备天然气出口的第一道阀门,管理点及其以上设备设施由甲方管理,管理点以下设备设施由乙方管理。双方各自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3.4在合同期内,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II类天然气。第四条 供气量4.1 乙方用气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天然气保底用量约为 6000立方/天(大写: 陆仟 立方/天),月均用量不低于 立方/月(大写: 壹拾捌万 立方/月)。乙方须每月28日前向甲方报下月用气计划,甲方根据乙方计划来安排调度,确保气源充足。第五条 价格5.1适用价格5.1.1合同期限内,双方约定供气价格按照冬夏两季分
6、类价格执行。夏季基准价格为:2.75元/立方( 贰元柒角伍分/立方),冬季价格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原料气供应商的天然气井口价格、管道价格调整的调价函为准。参与调价以波动超过百分之五,可以接入市场价格调节,百分之五以内不调价。5.1.2 以上为含税到站价,一票制结算。5.2 天然气价格调整5.2.1 遇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游液化天然气工厂等气源供应方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调整有关天然气井口价格、管道价格,造成甲方所供应天然气的采购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乙方的供气价格做相应调整。5.2.2发生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后,供气方应书面通知用气方。基准价格调整有
7、效起始时间可在国家行业新政策调整生效执行时间的次月1号开始执行。第六条 运输6.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及设备的运输,均由甲方负责运输或由甲方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第七条 结算和付款7.1合同签订后,双方指定对接人再按排对此项目。7.2双方约定气款支付采用“月结”的方式进行,每月的25日为抄表结算日,乙方须于当日按照双方确定的用气量将当月气款以银行电汇方式汇至甲方银行账户,同时将银行回执单以传真形式发至甲方。甲方根据付款金额按乙方指定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快递发送给乙方。7.3若乙方不及时支付气款,甲方有权停止供气。因乙方付款不及时导致地供气中断,甲方不承
8、担任何责任。7.4若乙方月用量低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底用量,则结算价格在基准价格上增加0.1元/立方,即按照 2.85元/立方(大写 贰元捌角伍分/立方)结算。第八条 交付8.1 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天然气交付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金港湾新型材料厂 。8.2 甲方设备自运抵乙方指定地点起至合同期满止,乙方对设备有保管的义务。第九条 天然气计量9.1 甲方供给乙方的天然气以“立方”计算,以供气设备流量计的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甲方每月25日9:00抄表,乙方核对无误应在“用气数量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确认表数,然后由双方进一步核查,乙方的异议内容须在“用气
9、数量登记表”上注明。9.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就卡表流量计装置计量提出疑义时,应由甲方先行更换临时计量装置,并由双方将计量装置送交有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校验,校验费用由提出疑义方先行垫付,并根据校验结果由未获支持方最终承担。校验完成后,双方应按照校验结果对上一交费日至更换临时计量装置期间的天然气费用进行核减或补增。9.3 如遇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甲方在故障发生后三天内提供临时计量装置并进行安装。故障期间(自计量装置发生故障之日起至临时计量装置安装完毕之日止)的用气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故障发生前六个月的平均用气量标准计算。第十条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10.1 甲方的义
10、务及责任10.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地,平稳、连续地向乙方提供气源,保障天然气按计划供应。10.1.2甲方向乙方所提供供气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10.1.3甲方委派专人对气化站设备进行运营维护和日常管理。10.2 乙方的义务及责任10.2.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取天然气。10.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10.2.3 乙方需提供建立供气点所需硬质场地、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围栏)、水电(水电费由乙方负责)。负责办理项目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包括安监、环保、规划、住建、质监、消防等。10.2.4乙方向甲方提供
11、与乙方资产同级别的安保工作,负责气化站、储气罐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外围安全保卫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设备毁损、短缺和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2.5 合作期内,乙方投资建设的气化站站房等工程和管网等其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提出补救或纠正措施,违约方未按要求提供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提出损失赔偿。11.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乙方催告后甲方在7日内仍拒绝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
12、约金;如乙方拒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7日内仍拒绝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设备投资损失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11.3当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时,如:战争、地震、水灾、人为破坏、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或禁止道路通行的措施、交通事故、影响运输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十二条 保密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至期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
13、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载明的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第十四条 其它14.1 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联络,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以带有鲜章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的扫描件同样有效,涂改无效)。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续订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效力。14.3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4.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