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储运设施(共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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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6章 储运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

2、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m3;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m3;3.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

3、不应大于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6.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类别储罐型式固定顶罐浮顶、内浮顶罐卧罐1000m31000m3甲B、乙类0.75D0.6D0.4D0.8m丙A类0.4D丙B类2m5m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2. 储

4、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

5、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2

6、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3.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至5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4.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5.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

7、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

8、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6.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6.2.24 储罐的进料管

9、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 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5. 储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表6.3.3

10、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介质球罐卧(立)罐全冷冻式储罐(容积)水槽式气柜干式气柜100m3100m3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0.5D1.0D*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1.0D*全冷冻式储罐100m3*1.5m0.5D*100m3*0.5D0.5D助燃气体球罐0.5D0.65D*卧(立)罐0.65D0.65D*可燃气体水槽式气柜*0.5D0.65D干式气柜*0.65D0.65D球罐0.5D*0.65D0.65D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

11、6)的要求执行;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 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6.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2. 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

12、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m3,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 m3时应每一个一隔。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第6.

13、2.17条的要求;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6.3.6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2.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X不应小于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Y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的和(图6.3.6);当防火堤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3. 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行台阶或梯子;4.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图6.3.6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6.3.7

14、 液化烃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6.3.8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6.3.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

15、,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6.3.15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6.3.16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2. 甲B、乙、丙A类的液

16、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

17、离不应小于0.6m;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

18、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

19、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4的规定;2.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3.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5.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表6.4.4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m)船长279236235183182151150110110防火间距55504035256.5 灌装站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

20、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6.5.2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

21、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6.6 厂内仓库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4. 仓库应通风良好;5.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

22、设防水层。6.6.2 单层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m2。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6.4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6000m2的丙类仓库宜采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积的5%。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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