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建议(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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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建议以常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2014年审结案件为样本课题组 张国平、曹宏、余欣雅、应丽君随着城镇化的建设,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区域在不断扩大,地铁、公交车、私家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但作为经济欠发达的浙江西部地区,特别是该地区的县级城市,交通等公共设施尚未配套完善,同时该地群众的经济能力又有限,价廉、易骑、方便、快捷的电动车便成为了大部分人,特别是农村就近打工人员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目前,电动车在我国得到了非常广泛的普及,三轮电动车主要用于载客载物,二轮电动车主要用于载人。有道是,“车祸猛如虎”,车祸往往瞬间让你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终身残

2、疾、负债累累。虽然现在保险为许多车祸造成的后果买单,减少了众多的矛盾和冲突,但随着电动车的大量使用,不仅使许许多多的电动车驾驶人成为事故的被害者,而且因为电动车几乎无保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伤或重大财产损失,且电动车驾驶人是主要侵权人时,赔偿往往极难到位,引发了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通过庭审调查、查阅案卷、统计数据、走访部门、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并以常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2014年审结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研究样本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旨在通过本文使全县各界对电动车所造成的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举措遏制。一、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案件的受理情

3、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以及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形成的纠纷。2014年,常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52件,其中涉电动二轮自行车案件收案71件,涉电动三轮自行车案件收案27件,共计收案98件,占全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38.89%。可见,电动车已成为现今交通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反映出法院之外处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的难度(见图一)。(二)驾驶人的身份构成情况。 从驾驶人成分结构上看,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多为农民,2014年占全部电动车驾驶人总数的67.35%;从驾驶人年龄结构

4、上看,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占比达60.20%(见图二)。正因为电动车准驾要求不高,所以往往在电动车的驾驶人中,出行成本低、缺乏安全知识及驾驶经验、判断和应急能力较弱的中老年人、农民易发生交通事故。与此同时,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也屡见不鲜,2014年,更是出现了未成年在校学生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案件。 (三)驾驶人的责任承担情况。 2014年,常山法院审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其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在责任认定中不存在负全责的情形,但负主责占该类死亡事故的11.76%,负同责占47.06%,负次责占17.65%,无责占23.53%;造成人身损害致残的电动车驾驶人在责任

5、认定中,负主责的占该类事故的8.70%,负同责占30.43%,负次责占28.26,无责占32.61%,并无负全责的情形;造成人身损害但未致残的电动车驾驶人亦无负全责的情形,但负事故主责的占该类事故的7.69%,负同责占19.23%。负次责占46.15%,无责占26.93%;未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动车驾驶人在责任认定中负全责的占该类事故的44.45%,负同责占33.33%,负次责占11.11%,无责占11.11%,无负主责的情形。可见,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或伤得越严重的,其本人责任越大。(四) 案件的审判情况。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处理结果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产生较

6、大影响等特点,常山法院成立刑民合一的交通巡回法庭,由精通相关法律法规,且业务精良、善于调解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平时通过庭内相互探讨研究,使此类案件的审判逐步走向专业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另外,为了积极寻求各部门的支持与帮助,交通巡回法庭与公安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使得该类案件的处理取得很大成效。二、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及形成原因(一)事故伤亡率高,案件涉诉标的额高。电动车作为一种无防护型交通工具,具有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双重特点,驾车人身体全部暴露在外,稳定性和防护性差,在受到外力冲撞时,很容易与路面交通工具或设施发生碰撞,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伤害,重者

7、造成死亡。2014年受理的涉电动车案件98件,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驾驶电动车人员受伤致残、死亡的案件就有89件,伤亡率高达90.82%(见表一、图三),涉案总标的额为1532.83万元,平均每件15.64万元(见图四)。案件标的金额高,一方面与当事人的伤亡率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今社会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重视有关。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都从赔偿义务主体、赔偿项目、标准等各方面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了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额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表一:驾驶电动车人员伤亡案件

8、数量伤亡类型未受伤受伤未致残受伤致残伤亡案件数9264617(二)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违规情况多。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且无正式驾驶技能培训,遇到紧急情况很难妥善处置。在道路上往往以骑行人力自行车的方式驾驶,更有甚者认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辆,即便违章,交警也不会处罚,电动车速度又接近摩托车,骑行在非机动车道障碍太多,所以导致电动车与机动车争道抢行、骑行横穿马路、随意转弯变道、闯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目前,电动车驾驶人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骑行横过机动车道是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常山法院在审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电动车存在违规情况,从而被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承担不同程度

9、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72.45%(见图五)。(三)农业户籍居多,乡镇道路事故频发。2014年常山法院受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农业户籍的电动车驾驶人在该类案件中占比达67.35%;事故发生地以城镇主干道及乡镇道路为主,其中在乡镇道路发生事故的比例为 82.65%。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居民都外出务工,基于生活、工作的需要,经济实用、方便快捷且准驾要求不高的电动车便成为了农村居民的首选代步工具。但是,大多数乡镇道路的现实环境并未随之改善,目前电动车的通行需求与乡镇交通环境存在着显著矛盾。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许多地方都实现了村村通路的目标,但是这其中的许多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并

10、未考虑或预计到电动车的发展趋势,一味追求机动车的通行,未划分车道或将非机动车道严重缩水,面对发展势头如此迅猛的电动车,多数的乡镇道路已无法适应电动车的通行需求,再加之相关部门对乡镇道路管理的不重视,原本并不宽敞的道路被违章建筑、杂物长期或临时占道,这就使得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了。(四)责任人赔偿能力差,受害人合法权益难保障。电动车驾驶人一般是低工薪阶层,多数是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所以一般经济条件较差。购买电动车价格不过数千元,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上万元却属平常,遇有严重伤亡的可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远大于电动车价格,这也大大超出一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

11、的是,与机动车强制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情形不一样的是,2014年常山法院受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无一电动车是投保保险的,这就使得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非常大。而在客观上也只有极少部分的保险公司提供电动车承保服务,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保险理念等问题,人们对此或知之甚少,或嗤之以鼻。虽然国家将超标电动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配套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至今没有对电动车这一类型车辆作出相应调整,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这就造成在审判实践中,许多电动车驾驶人为逃避赔偿,要么不承认侵权的事实、要么逃逸,或者无力支付,使得受害人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五)“电动车”成避责标

12、签,责任认定争议大。2014年常山法院受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86.73%的案件碰撞对象为机动车,在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无意识地滋生出一种偏向电动车,使之少担责的“风气”。一种情况表现为,事故发生后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虑到电动车无保险,为了确保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也为了达到给予电动车方赔偿,及早处理纠纷的目的,作为投保保额充足的机动车方往往会主动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则是,在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电动车方损伤的机率较大,随之产生的问题便是电动车方人体损伤后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买单,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交警部门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会作出有利于电动车方的事故认定,这样一来,双方大部分损失都

13、可以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但事后,或是因为电动车方的损失远超机动车方的预料;或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定责过程中驾驶人有主动揽责之嫌,交警部门有偏袒电动车之行为;或是因为机动车方与电动车方在保险公司不理赔部分的承担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所以一旦三方就赔偿未达成调解协议而进入诉讼阶段后,事故责任认定总会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虽然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但实践中,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到时间、空间、技术、证据等的限制,已经很难客观全面地了解事故全概貌,这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巨大的困难与挑战。三、缓解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现状的建议(一)政府联动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的监

14、管。电动车监管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生产、销售、通行等各个领域,目前我县没有生产电动车的企业,暂且不谈,但销售市场上电动车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问题堪多,加强管理已迫在眉睫;上路电动车超速、闯红灯、随意横穿、乱走机动车道,已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衢州市交警支队一组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共发生上报道路交通事故874起,死亡203人,受伤896人,其中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396起,占总数的45.31%,这不得不引起交通管理者的重视。故建议政府联动各职能部门开展电动车整治工作,从销售到上路通行,在目前尚未有完善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创新管理模式,从而将电动车纳入正规的管理渠道,比如建立市场准

15、入制度,颁布禁止通告,从源头上堵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入市场,又比如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加大电动车上路通行的管理和整治力度。 (二)改善道路设施,规划道路布局,让电动车“有路可行”。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系非机动车,依法应走非机动车道,但近几年随着电动车数量的激增,现有道路已明显滞后,为图方便快捷,电动车驾驶人基本都将车违法驶入机动车道,或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间来回穿梭,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交通的不安全因素,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但目前交通设施不全、设置不规范、道路规划不善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故建议有关部门加快道路硬件设施建设,合理规划车道的布局,完善机非

16、隔离设施,安装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牌,逐条安装隔离护栏或施划标线,合理改造通行条件不达标的非机动车道,路政部门也要定期巡回检查道路路面情况,对破损路面及时进行修缮。与此同时,城管、路政等部门还应加强对违法在道路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私自违建等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管理,从而确保电动车和其他车辆的交通安全,让电动车“有路可行”。 (三)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力度,培养安全驾驶意识。 目前,电动车驾驶人违章非常严重,冲红灯、抢道、逆行、骑行横穿现象普遍,所以通晓交通法规,培养安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故建议发挥各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功能,在所辖片区定期开展免费的电动车驾驶培训,邀请经验丰富的驾驶人教授

17、驾驶技术,提高人们的驾驶水平。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媒介向人们宣传驾驶电动车的交通规则、注意事项,针对不同人群,特别是学生、老年人加强宣传,学校及家长应禁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同时提倡老年人不骑电动车,改乘公交车出行。法院会同交警等部门携手将典型交通事故制作成宣传板块、微电影,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巡回展示与播放,使得人们意识到交通事故带来的危害,促使车辆驾驶人特别是电动车驾驶人转变观念,逐步深化其对道路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建立起安全、文明驾驶意识。 (四)完善电动车保险机制,降低行车风险。现在绝大部分电动车没有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使得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非常大,故建议利

18、用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大力宣传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内容和投保意义,鼓励电动车购买电动车三者保险,法院亦会同交警等部门携手宣传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特别是电动车驾驶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达到以案促保的效果。同时,保险公司与电动车销售商加强合作,通过购车附送保险这一活动,进行电动车三者险宣传,扩大电动车三者险投保范围。政府部门可试点强制推行电动车三者险,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共同探索,针对不同种类的电动车,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三轮电动车,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驾驶需求,适当增加电动车保险的种类,从而获得人们的支持与信赖,为电动车保险的普及奠定坚实的基础,降低电动车行车风险。 (五)降低救助

19、基金门槛,建立多元救济渠道。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只有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方可通过社会救助基金途径得到解决,从规定中看救助基金仅针对机动车事故,且条件苛刻,还规定限额,比如我县个案限额为2万元,对有些事故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据在办案中了解,社会救助基金存量巨额,但面对许多因赔偿问题引发尖锐矛盾的案件,却往往困于门槛而救助无门。故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情况,对申请人的主体、条件及救助限额进行重新界定,并尽早将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使得在电动车单方事故或电动车与电动车、电动车与其他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治疗费用、丧葬费等基本保障无法得到赔偿的受害人,能够获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最大限度的救助。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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