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澄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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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澄海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

2、其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会计代理机构)执行本制度。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统一印制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票据,指导、监督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澄海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中相关财务管理监管功能,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辖区内集体经

3、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提高集体财务管理水平。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不改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及确保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代理机构按照核算单位独立设账,分户核算。各核算单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独立接受审计监督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核查,并将资产核查情况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

4、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出纳员,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业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的保管、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定期向报账员移交单据,与代理会计对账;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工作。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出纳员收付货币资金应当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支付结算应取得支出审批单及内容相符的发票等其他有效原始凭证方能办理。对于审批手续不

5、全、付款原因不明、超过开支审批限额、不合理的支出,出纳员有权不予支付,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非出纳员不得经管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银行定期存单、支票、有价证券。第七条 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人民币银行账户。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开设的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以外,已开设的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应由出纳员进行清理,履行相关程序后,到银行办理相关销户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人

6、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只供本集体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储。第八条 使用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出纳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除在当日下午五时后收取的来不及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需要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以外,收到现金后应当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禁止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按规定,以下款项可用现金支付:(一)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

7、育等各种奖金;(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或转账结算。银行回单及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应当入账,支票存根的内容应规范填写。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出纳员日常备用现金不得超过1万元,以应付零星小额费用的开支。备用金超过限额

8、部分应当及时缴存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个人账户。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对超限额的现金备用金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该书面说明应装订在会计凭证中。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应设立明细表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各类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兑现后,本息应及时转存银行账户。现金、有价证券应妥善保管,定期盘点,确保安全完整。第十条 现金应每月盘点一次,由出纳员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报账员监盘。报账员每月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收付逐笔进行核对,经核对不符的,由报账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员核对。如调节不符,出纳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现

9、金盘点人、监盘人、会计主管领导复核后应签字盖章。出纳员在每月公布财务报表之前应与会计代理机构核对上月现金及银行存款总账余额,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出纳员不得保管或者暂时保管会计档案、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在开户银行应当预留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主要负责人、出纳员等印章样式。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与空白支票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主要负责人、出纳员预留私章由其各自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业务。严禁为空白支票、空白收款凭证及其它空白表格等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印章,应当在用印登记册

10、上登记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审批人、经办人等内容,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备查。财务专用章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往来业务的票据结算。出纳员办理完结每一笔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收款票据上加盖“收讫章”,在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上加盖“付讫章”。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报账员,报账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条件。报账员负责协助会计代理机构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按财经法规及会计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票据,负责保管、开具票据。报账员在办理有关票据领用手续时,应当核对领用票据的种类及票据号码,并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中签名。

11、(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没有审批、手续未完备及不符合审批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一律拒收。负责将每月所发生经济业务预分类或者预填制记账凭证。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预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下列凭据可视为有效原始凭证: 1.发票和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合同等;2.金融部门的借贷款合同、利息单据及手续完备的其他原始凭证;3.统一印制的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四联式)、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经济联合社内部现金暂付单据(三联式)和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经济联合社内部转账单据(三联式),其中:专用收据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

12、个人)或者外部单位收取资金使用;内部现金暂付单据用于村(居)干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理公务以及其他事项需要暂借现金,事后结算返纳使用;内部转账单据用于非现金收入、应收收入、应开支付出的费用转作结算资金(应收款、应付款)使用。4.村(居)“两委”干部、工作人员的工资、误工补贴、各项津贴及成员分配款、困难补助、救济款等经领款人逐人签名(盖章)的明细表或单据。支出类单据除了填制支出审批单外,工程项目开支同时应有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验收资料、相关会议记录等,需招投标的应有招投标资料,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项目还应有交易确认书、交易合同等资料。(三)报账员应积极配合

1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解释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于每月5-8日前将经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上月份收支原始凭证、报账单连同预填制的记账凭证等其他报账资料报送会计代理机构进行审核、记账。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四)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物资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或物资的类别、项目、购入日期、使用年限、金额、资产状况、使用部门等进行登记。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每年定期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终

14、参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的盘点清查,对盘亏或盘盈情况进行清理分析,对资产毁损或报废状况进行勘察,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做到账、物、簿相符。(五)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农村承包合同和财务管理规定等。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的意见建议。(六)做好与会计代理机构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并妥善保存好会计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人员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各类资料应当分类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

15、调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送会计代理机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财务人员离任,应当在10日内办理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移交手续。报账员、出纳员离任办理移交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应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计代理机构派人监交。移交人编制移交清册,经接交人校核无误,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盖章,永久存档。因有关责任人私存、藏匿且拒不移交等情形而无法使用印章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声明原有印章作废,申请重新刻制和启用新印章。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与会计代理机构签订会计委托代理

16、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会计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会计代理服务业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二)及时记账、结账,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所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上月份的会计核算工作。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数据与集体经济组织核对无误后,及时打印财务公布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核对准确后于每月15日前张榜公布。(三)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

17、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整理工作。年终结算后,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账簿打印工作,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建档,填列移交清单,交还各集体经济组织妥善保管,委托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四)会计代理机构对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领导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第三章 预算与收支审批制度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重视预决算管理。每年3月31日前,由集体经济组织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集体积累和上年收支情况,拟定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含经济发展计划、收支预算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并

18、将本年自然灾害等应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中)依法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履行票决程序后实施,报会计代理机构备案,会计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年终应做好财务收支决算,决算工作应在年度终结后1个月内完成。每年3月31日之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取得的各项收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应收尽收,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不得将同一经济业务的

19、大额支出拆分为小额支出以规避审批程序。生产经营性开支指购建厂房、商铺、林果场、鱼塘、联合开发房地产、厂房大修理项目等。年度预算内生产经营性开支审批限额为: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共同审核并签名支付; 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一次性开支5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预算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具体开支结算由村(居)“两委”会议集体审核,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一次性开支元以上,除按上述审批程序外,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内非生产性开支参照生产性开支审批制度拟订具体细化标准。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原则上控制在本年度预算支出范围内,确需超支的,应当说明超支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经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对未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而超支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应重新提出报告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票决后方可执行,并报镇人民政府

21、、街道办事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以上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规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和“两委”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会议集体审批限额标准,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八条 规范资产资源交易及合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汕农资建20171号)的规定,结合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汕澄府办201738号)的规定实施;合同管理按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

22、赁)合同管理制度的意见(汕澄府办201313号)的规定实施。第十九条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范围,落实开支审批责任制。禁止挪用公款、公款私用。审批人因公需要借(领)资金的,不得自行审批,应由其他“两委”成员审批,具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公款。因公借款的,应当形成文字借据,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于公务完成后5天内结清,逾期未结清的,依照法律进行具体行为的区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中的费用支出计划,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流程。资金使用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原始凭证,详细说明支出事由,由报账员填写

23、支出审批单,按开支审批限额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开支。所有支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作为附件,应当具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以及相应限额开支的审批程序,方可报销入账。第二十一条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非生产性开支应严格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一)规范人员报酬及补贴。“两委”干部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汕市澄财201744号)的规定执行;“两委”干部的岗位津贴和绩效补贴,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汕头市澄海区村(居)两委干部岗位津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汕市澄农201027号)的规定执行。村(居)报账员的岗

24、位补贴、岗位津贴和奖金可参照村(居)委的待遇标准执行。(二)规范办公费的支出。应本着按需购置的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使用办公经费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三)规范差旅费的支出。参照澄海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市澄财201632号)的规定,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经济状况,在规定的限额内制订相应的标准,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列支差旅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出差地点、人员、人数、期间并附相应的原始凭证。因公需要外出考察学习、开会的应当有上级有关通知文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

25、禁以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实报实销往返车(船)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上规定执行。列支培训费时,支出审批单上应当列明培训人员、培训天数,附上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培训通知、学习课程表等资料。(四)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用公款招待宴请,购买烟酒、土特产以及礼品等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预算支出应与集体收入相挂钩,实行以收定支。

26、报销入账时,支出审批单应当注明招待对象和人数、陪餐人数、招待事由以及派出单位公函,并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菜单)。(五)规范应付福利费支出。应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计划生育对象、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殡葬火化、升学助学金等的具体补助标准,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拨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农业基本建设工程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道路修建改造、环境卫生整治、山塘水利维修加固、文明村建设、生态村建设、集体事业发展、扶贫、创文等资金。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专项资

27、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核算的经济业务应当真实、准确;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资产建造等财务资料的编报应做到及时、完整。报账员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采取备查账形式进行详细登记,每一项专项资金登记对应的专项资金备查账,或在报账员登记的辅助账套中按专项资金的核算要求规范开设明细科目,详细核算每一项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禁止将专项资金作为当期损益性收入(如: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以及将专项资金列入应付款等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当不能确定上级下拨款项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时,应当向拨款单位反映,明确资金用途,并取得书面依据,

28、否则应暂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报账员每月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在未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前,不得全额支付工程款。收款单位应与合同书上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支付工程款时,除了依照国家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费用以外,应当通过转账结算。如按合同规定确需预付款项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工程发票,并办妥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后方能付款入账。支付款项时,以支出审批单、工程结算发票、工程进度表作为依据,工程进度表由施工单位提供,且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人员和相关监督人员审

29、核确认。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招投标标准、专项资金明确要求采用招投标操作流程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达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要求的,应当列入并启动交易程序。第五章 其他专项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 其他专项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按“一事一议”形式向成员筹集的或者从收益中提取的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等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登记管理,按照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对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定期进行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作

30、办公开支。资金来源方如要求返还结余资金的,应予以返还;如没有要求返还结余资金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后,按资金的指定用途继续使用或者用于项目后续维护开支;确需改变结余资金用途的,应事先取得资金来源方的书面依据。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管理。应当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或者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审批人、领款人等情况,据实登记入簿。报账员对债权债务采取备查簿形式进行登记,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好应收债权的核实、确认工作。债权是指集体经

31、济组织应收成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应当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集体经济组织应制订应收债权呆账坏账的处理和核销办法,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经手、谁催收”的原则做好应收债权的清收催收工作。对逾期且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要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第三十二条 债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付成员、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安排资金偿还。

32、对确需偿还又无力清偿的债务,应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偿还计划。第三十三条 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坚持以收定支,不得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得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贷担保。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将集体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给集体造成损失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土地基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土地基金包括土地补偿费(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转让土地使用权

33、收入(指拍卖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和成员厝地款。第三十五条 应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统一核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和成员厝地款。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存入土地基金专户,金额应与土地补偿费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厝地合同载明的金额一致。一般应在收到款项的当天缴存专户。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落实专户管理制度。报账员对土地基金采取备查账形式进行登记。每一宗征用土地登记相对应的备查账。每月应将备查账收支、结余情况与土地基金专户和土地基金账务记录核对,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 加强土地基金专户管理,规范土地基金支

34、出的审批流程。确实需要动用土地基金的,应先由村(居)“两委”会议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按照章程规定由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使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厝地款,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集体经济

35、组织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转让、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已提足折旧且不适合继续使用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并提供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入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或者建筑物鉴定报告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办理核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未提足折旧,但是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盘亏、毁损等非正常损失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

36、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入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按资产交易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在建工程的处置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按以下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一)审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审查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及实施等情况

37、。(二)每月5日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规定集中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各类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单逐项审核,在专用收据审核单及报账单上加具审核意见并签名;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予以否决,并要求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对否决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民主理财活动在规定场所进行,所有资料不得带离、毁损,出纳员、报账员及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场配合。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凭证不得入账。(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中办公时间每周至少要有一至两天。在开展民主理财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作

38、为村(居)务公开资料归档。(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监督等工作情况,提出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财务公开应符合地点公众化、专栏橱窗化、版式标准化、内容通俗化、热点专项化、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年初公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一览表、村民分红明细公布表;每月公开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福利

39、费来源及开支明细表、债权(应收款)明细表、债务(应付款)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及时公开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流转收入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及建设情况、国家涉农补助资金分配以及其他涉及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决策和集体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对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经济事项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违反

40、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 (五)挪用、克扣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六)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未及时报账的;(七)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报账员、出纳员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致使现金遗失的,由出纳员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二、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条未登记备查账簿或者辅助账套的,对报账员进行相应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的,作为私设小金库或者挪用资金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负责上交款项,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

41、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建议罢免、罚款等处理;同时,对违反本制度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财政部门按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其他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区财政部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42、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公开、公示,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四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纯居社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以前年度制定的其他制度中有关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内容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澄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5年)止,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澄海区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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