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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兰州文理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后勤处(含新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宿舍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安全工作信息。要做好学生宿舍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不断改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要加强值班、安防人员管理和培训,严格落实门卫值守
2、制度,落实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防止安全、火灾事故发生;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置,并报告保卫处。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系)要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要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管教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特点,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健全安全巡检制度,对学生宿舍内整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每周至少一次),及时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类不安全因素,并按规定及时将信息反馈保卫处。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日常治安、消防等安全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督促
3、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查处各类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 防火安全第五条 保卫处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宿管人员防火意识,经常巡视检查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处理险情,并按规定及时向部门通报情况。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在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吸烟、使用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网络线,不在床上存放带电插线板;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炉、电热杯(锅)、电饭煲、电热棒、烘鞋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使用电脑、手机充电器等电子设备,应
4、做到“人离电断”;严禁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第七条 学生宿舍内线路、灯具、开关等用电设备设施发生故障需处理维修的,学生应及时向宿管中心报修,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修缮,学生不得擅自处理。第八条 后勤处(含新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维护应急疏散通道、楼梯,及时制止、清理乱停乱放自行车、堆积杂物,保障疏散通道、楼梯畅通。第九条 发生火险时,学生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应立即报告宿管人员或保卫处。宿管和保卫处值班人员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和人员疏散;发生大面积火灾时,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原则,及时报警,组织人员撤离。第三章 防盗安全第十条 后勤处(含新公寓管理中心)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强化监控设施的监
5、管,做好交接班工作,外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内大型、贵重物品要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核实后方可带出。第十一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和学生应积极配合门卫管理,探亲访友者和管理检查人员需进入宿舍的,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第十二条 学生应保管好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防止他人冒用,发现丢失后,应及时挂失第十三条 学生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第十四条 学生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管理好个人财物,保管好宿舍钥匙,不转借私配钥匙。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应寄存保管,银行卡、饭卡、手机等要随身携带
6、并保管好密码。第十五条 学生休息、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反锁好房门。学生发现宿舍门窗、门锁损坏或钥匙可能被盗配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到后勤处公寓办申请报修或更换门锁。第十六条 公寓办接到维修门窗、更换门锁申报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修复工作。第四章 治安安全第十七条 学生应增强法制意识,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好宿舍生活秩序,宿舍内不得打麻将、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球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第十九条
7、学生应养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杂物,乱扔酒瓶、热水瓶等危险物品。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小商小贩推销物品,禁止学生从事租赁、代售、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未经公寓办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 宿舍门开关时间由宿管中心统一规定,学生应按时归宿。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从楼顶、墙角或其它学生寝室翻墙、翻窗入室,因以上行为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若遇突发性治安事件,学生应及时将情况上报辅导员和公寓值班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与各单位、各学院(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单位、各学院(系)与相关责任人应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渎职、失职的,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在教育、调查的基础上,由学生处、学院(系)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理;因违反规定或个人疏忽、过失,造成经济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