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俯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共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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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政俯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世界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世界各地政府的大势所趋,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跟上世界的浪潮,与国际接轨。对于国内,政府信息公开方便于公众的生活,满足人民的需求,从而使社会矛盾减少,并且提高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与决策的积极性与便捷性,更加利于对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滥用权力,从而达到遏制权力被私人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概念在我国学术界对于政府信息至今都没有正式统一的定义,目前来看,我国的部分学者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只是语言稍有不同,表达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2、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统一定义政府信息为:指在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立法关于政府信息的界定与学术界基本一致。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在我国学术界也尚未统一,但是根据目前的相关立法的解释,大部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同、方式、机关等具体制度的总和。(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知情权知情权是心思透明化的直接理论基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3、织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最大限度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知情权,同时也是民主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表达的是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权利意识。我国宪法虽然并没有将知情权写入进人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保护人民的知情权。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应当属于人民,人民要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公开更是政府理应尽到的义务。因此,在我国知情权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2 行政控权理论行政控权理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

4、“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减少权力的滥用,形成一种权力监督的机制,使权力透明化,使公主能够了解行政机关的活动情况,防止权力滥用。3 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提供了根本的政治理论基础,是指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属于人民。人民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主人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由此可见,人民是有权利了解国家的管理,国家也有义务向人民公开信息。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不完善1 配套法律的缺失及落后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是我国政府信息

5、公开制度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法律体系,是需要由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支撑,相互衔接才能形成的,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会形成阻碍。此外,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互关联的法律,比如档案法、保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应用,相比而言,许多内容落后,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严重冲突更是致使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问题。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地位略低,归于行政法规。虽然早已颁布,但是实施起来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不具体,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因此全国人大应尽早制定来补漏这一立

6、法缺陷。(二)思想观念发面存在问题1 政府官员的思想观念问题当前我国一些政府官员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不到位,停留在官应本位的思想很深,首先,有个别官员仍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自己的权力而非义务,想行使就行使,其次,一些官员仍然秉承着报喜不报忧的为官之道,让政府信息公开的并不真实,最后,有些官员不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政府信息公开能否及时、准确并且完整的向社会公开,是提高自身可信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民主的基础是政府信息公开,但现实中很多官员仍认识有所不足,导致对信息公开的投入仍然不大。2 群众的维权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及权利意识是普遍淡薄的,公众都没有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以及

7、知情权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因而公众普遍缺乏主张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使社会最大的监督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对促进政府信息的完善减少了推动力。(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1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大多数政府机关没有建立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普遍缺乏与其相适应的政府新型公开机制,缺乏语义相适应的内部监督制度。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比如公开方式,内容,时限等,但很少有相关的部门制作成与自身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还有一方面是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就目前来说,仅1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府服务的意见,就强调了:

8、“要建立健全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府流于形式”,其余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有效的问责规定,这就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行上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反而让行政机关趁虚而入。2 听证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都逐步建立了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公开听证程序,但目前我国的听证程序制度尚不完善,缺少相关法律制度保证,使得政府操控的痕迹特别明显。政府信息公开的听证程序基本流于形式化,大都被公众认为是“走马场”,这就使得本是很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沦为形式化的一种工具,公众从中

9、得不到意思实际的利益。(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狭隘且范围较模糊1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一是各级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许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因贴上保密标签,被掩藏在“国家秘密”保护伞下,堂而皇之的成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理由。;二是一些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陈旧,公开的内容对于社会公众的价值较小,形式主义严重;三是在现实中,大多数政府机关在对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求对方说明用途,目的。2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四种情况:“(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行政机

10、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这种规定比较来说相对模糊,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余地太大,使得实际操作性较差。另外,对三种涉密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进行划界,从而使得问题突出。大量本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为范围问题而没有主动公开。(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有限1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狭隘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看似很多,有“红头文件”、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但仍然有一些政府不主动以网络、电视为传媒公开,使得公开途径仍然单一。2 政府网站发展滞后网络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使各国政府网站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之一,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

11、政府网站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其主要表现为网站信息内容陈旧、更新缓慢、信息时效性差;另外由于政府机关对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的不重视,公开的信息内容大都缺少实用价值,一些重要信息得不到公开。(六)行政机关过于集权且对其监管薄弱政府手中仍旧紧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使得部分媒体的监督权受到了政府公开主管部门的非法干预,因此监督体系薄弱,监督依赖相关公开主管部门,评论并不实际。监察体系和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虽然有着监督关系,但是检查体系有权无责,自由裁量大使得两大体系可能存在相互隐瞒的情况。众所周知,政府作为一个体系,可能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共同服从于一个上级,使得监督执法时还可能受到某个部

12、门或者某个领导的压力而使得被监管者违法时,监督者网开一面的现状。而外部监督虽然有着责任感,却又缺乏了有效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权举报监督,但这种行为有时并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并承担着经济压力和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而规避这种后果的方法,信息公开制度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答案。如此后果,使得公民在遇到政府违法时,会选择置身事外的,而不履行自身的权利。(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救济机制不完善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但就目前来看,举报制度缺乏受案范围、管辖权、时限、

13、效力等救济机制必须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实际操作性差,通常很难通过上述救济机制维护公民自身合法的权益。此外虽然我们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方法,但信息有很强的时效性,往往即便救济成功后也会导致信息没有价值。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将知情权写入宪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果想要得以完善,其关键入手处在于健全法律体系,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社会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宪法中却没有对公民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是知情权,只有把知情权写入宪法才能从本质上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2 提升位阶,制定信息公开法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

14、政法规,法律地位略低;其次,政府信息公开从属于对人民政府权利义务的判定,显然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原则;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只能用于约束各级政府,对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和具有政府权力的企事业的单位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行政法规在主体上存在了局限性。因此,国务院制定的政府新型公开条例应该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并为转变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信息公开法而努力。3 完善、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保密法、档案法、行政诉讼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但其因为都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就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而且也阻碍了政

15、府信息公开的进步。因此,一定要加强对每个相关法律的修改,将其与信息公开法或条例相结合,协调成一个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二)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就此现状,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之所以不强,公开程度不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群众、政府领导的思想观念尚未转化。所以,首先需要转变应该是领导,使得其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认识到这是自身的义务而并非权利,还要进行政府信息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动力和包装;最后才需要加强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建设“阳光政府”,增强民众对政府义务的认识,增强自身的维权观念。(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政府应该严格按

16、照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听证制度。2 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系统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顺应现代社会的潮流,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系统,建立一个有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比如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保证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权威性;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政府应当设立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在不确定时间发生后作出说明的一个机构。就目前势头来看,建立健全的新闻发言人模式已经是必不可少。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要对新闻发言人从选拔录用到后期培训都要负责,保证其信息公开的准确与及时,消除公众的疑

17、惑,提高政府信息的信任度。(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掌握的社会资源早已不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掌握了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多元化的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所以,应当将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全部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范畴里,让公众知情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可以公开和不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制定一个严格的划分,避免自由裁量权剥夺公民的知情权,并且应该适当例举来明确告知政府不可以公开的范围,使得信息公

18、开在实践中有更好更完善的操作性。(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1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正发生着不可逆转的变化,人们对网络的甚至超过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公告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网络有着不受空间限制,便捷、成本低的特点。目前,全国大部分县级以上政府基本都已经建立了政府网站,但由于政府网站内容少、信息更新慢,公开的政府信息大多局限于办事规章的公开,使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优势没有完全得到发挥。因此应把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列为既定过程;让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网站,保证政府信息的及时更新,准确发布;建立包括同级行政机关和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使信息资源

19、得到最大化利用。2 完善传统渠道、发展新型途径继续完善报纸、广播、政务公开栏等政府信息公开传统形式,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便捷度;广泛实行专家咨询、社会听证、新闻发布、短信通知、网站微博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脚步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打开新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3 充分发挥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作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电视、网络、手机、报纸、广播等媒体在传播信息,稳定公众情绪,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方面作用凸显,因此,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的速度快、影响力大的优势,与媒体加强合作,如建立媒体业务人,专门负责与媒体沟通,使得信息能够准确、快

20、速发布、避免媒体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误读。(六)强化监督、完善考核机制1 强化监督明确内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权责统一。权责一致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针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内部监督主体有权无责的弊端,建议在今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正或者信息公开立法中,立法者应当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内部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组织或人员相应的责任。例如,当行政相对人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众向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关反映后,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关仍不履行有效的监督职责,从而造成相对人的损失严重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就增加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通过划分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主体的责任,促进行政内部制约机制能够良性循环,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康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为了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一方面,国家必须从法律、法规等方面来保护这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利,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例如,对于公民或社会组织因行使监督权而承担超出其应当承担费用,或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于行使监督权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国家与社会应当给予其表彰及鼓励;另一方面,完善修改新闻媒体在监督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新闻媒体的监

22、督权、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等。达到在报道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发挥充分作用。2 完善考核机制采访权、第一,设立专门的考核机制,加强政府目标考核机制,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纳入到各项考核评议工作中去;第二,设置相对应的监督网站,让公众在网站上对公开情况进行评论,把评价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第三,对考核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的方法,考核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七)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1 完善救济机制首先,对举报制度要完善其受案范围,管辖权、时效、效力等实体和程序内容;要明确受理举报的机关,防止互相推诿或争相立案,要严格执行厉害人员回避,对不受理和不按时处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其次

23、,由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定的较早,在救济方面,受案范围以及当事人资格,举证责任、期限、复议或裁决结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不太顺应,因此,应该加快修改完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让其成为真正有效的救济手段。最后,各级政府机关应建立独立的信息委员会,负责判定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监督政府机关信息的公开工作。信息委员会应保障其具有独立的地位,委员应具有中立性,信息委员会应当吸纳专业人士,也应接受普通群众代表。2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出现例如机关责令信息公开主体机关仍不公开的情况,可见责任追究机制并没有发挥其原本的作用,因此要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作详细的规定,对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

24、依法公开而不去公开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不能通过惩罚机关代替惩罚责任人;还要明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形式,增强实际可操作性,从而铲除“耍赖皮”的情况,建立不依法公开不罢休的责任追究机制。最后,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责任,对不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结语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表明国家民主程度高低的基准,是社会民主性的必然要求,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2008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我国探索政府信息公开道路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成功,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属于一个系统的工程,如果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机构内部程序的完善,来自外部的监督和制约也必不可少,只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由于本人缺乏实践经验,学识有限,对于这一系统性强,涉及面广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上难免带有片面性和局限性,不能做到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解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是我相信,随着各界对此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然会不断的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将真正的得到保障。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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