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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二、基本情况福州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人,寄宿制学生50984
2、人;乘坐公交车上学的学生68258人,乘坐校车的学生6219人。在园幼儿人,乘坐校车的幼儿8960人。现有的校车493辆,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45辆,接送幼儿学生的校车448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28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员有478人。三、工作目标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四、工作原则(一)以县(市、区)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
3、机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因地制宜。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三)多措并举。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五、运营模式(一)运营原则1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2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
4、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专用校车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3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内,初中生3.5公里以内的学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4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外,初中生3.5公里以外的学生可纳入校车接送范围,但也应尽量读寄宿制学校,以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5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二)运营模式采取以自筹资金为主,省、市级财政补助一部分、县(市)区财政补助一部分,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参与其他运营。农村学生周末班车采取“政府补贴,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的模式,解决了农村地区学生交通安全问题。六、校车管理(一)组织
5、机构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教育局、发改局、审计局、交通局、财政局、交巡警支队、安监局、执法局、物价局、法制办、电视台、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二)部门职责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信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依法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制定非专用校车更新升级国标专用校车计划和学生乘车安全守则。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
6、、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及时处理公安、交通部门抄报的校车交通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学校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师生、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学校安全责任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年终考核项目。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经贸部门:支持我省企业生产国家标准校车,监督本市列入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内的校车生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办理校车登记和驾驶人准许驾驶校车签注,加强校车路面运行监管,依法打击违
7、法使用校车标牌的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相关经费,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现有学校非专用校车更换升级为国标专用校车补贴政策,以及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相关经费和安排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企业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监管,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及其补充规定,积极开通农村寄宿学校周末班
8、车。加强对承担接送学生的运输企业的管理,强化运输企业从事农村客运车辆(包括周末班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依法打击接送学生的非法运营行为。安监部门:负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主要内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学生接送车辆相应的政策扶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校车接送收费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学生乘坐接送车收费标准。政府
9、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中央、省和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三)校车申报1申报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2申报程序各县(市)区申请校车许可工作流程为
10、: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区教育局申请受理,县(市)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辖区交巡警大队和辖区运管所征求意见;辖区交巡警大队和辖区运管所应在收到材料3日内回复意见,县(市)区教育局在收到辖区交巡警大队和辖区运管所回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市属及省属学校(含民办)校车许可申请由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交巡警支队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征求意见;市交巡警支队和市道路运输
11、管理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市交巡警支队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校车驾驶人申报1申报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2申报程序驾驶人向交警部门提交
12、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五)校车行驶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可适时监控的GPS系统,确保对校车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管理。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七、
13、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校车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要认真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成员单位之间要加
14、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积极筹措经费。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各地开展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负责筹措。(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5、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八、实施步骤。(一)排查摸底阶段(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开展校车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数量、包租车辆数量(包括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有运营资质和无运营资质车辆数量),以及学校购车、用车需求情况等,全面掌握社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基本情况。(二)校车试点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研究
16、制定校车工作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组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开展校车服务试点工作。(三)制订规划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和校车试点的情况,依据全市中小学生数量和学校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四)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2013年10月)。县、区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校车服务规划,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五)督查验收阶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织对县、区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情况进行验收。(六)全面推广阶段(2014年以后)。全面推广成熟的校车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全市校车服务实现全覆盖。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