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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全称):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孵化器2#单层厂房 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抹灰、粘砖工程等图纸范围内。 范围包括: 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 第三条承包人 对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人员共25 人,其中:管理人员 2名。第四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8 年 5 月 10 日完工日期 2008 年 9 月
2、 7 日,工期为 120 天。第五条5.1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5.1.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5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750平方米,单层。( )5.1.2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 35 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6.1结算资料:6.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中标)预算或提供有关施工图,承包人按本合同编制的施工预算书。6.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
3、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决算书。6.1.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现场鉴认资料等。6.2合同价款的结算:6.2.1承包人按时完成分包的工作内容,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或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已交后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交工。6.2.2承包人应于工程交工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6.3合同价款的支付:6.3.1双方确定劳务费支付办法为: 承包人在每月30日前将完成的工程量报量到发包单位,审核后次月5日前支付。余款在发包人接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付清,扣5%保修费。 6.3.2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结算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6
4、.3.3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办理工程量确认单、劳务支付申请、收款收据指定专人与发包人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第七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 其他安全事故处理7.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7.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7.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7.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
5、关部门的认定处理。7.3本工程安全生产标准为 省级文明工地 ,如未达到标准,发包人将按照 有关文件 标准予以处罚。第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为: 合格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8.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
6、用由承包人承担。8.3隐蔽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的,由承包人提前2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1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出据书面材料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须在 2 日整改完毕,重新验收。8.4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工程符合合同要求。8.5工程保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保修责任。8.6承包人按照协议的质量标准完成全部的施工项目,发包人按 / 标准对承包人予以
7、奖励,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按照 公司有关规定 标准予以处罚。第九条 工期延误9.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9.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
8、面报告,发包人因在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罚款 300 元。第十条 文明施工10.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10.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 / 标准予以补偿。10.3本工程达到 / 文明安全工地标准的,发包人按 / 标准对承包人予以奖励,有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欧的,按
9、 标准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供应11.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脚手架管及卡子、搭设由承包人搭设。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 施工中所需的所有工具。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安全帽、工作服(马甲)提供,费用 由 承包人 承担。11.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提供到施工现场(400米内)。11.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11.4本工程材料实行 定额领料 制度,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应在要求进场15日
10、上报计划,应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费,材料节约奖励为承包人60% , 材料浪费处罚标准为 浪费量价的200%处罚 (材料浪费为扣除正常损耗量后的值)。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三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3.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13.2负责于 2
11、008 年 5 月 10 日提供施工图纸 1 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13.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的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3.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13.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3.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单位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3.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13.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陈皆许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12、。发包人也可委托 李俊武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第十四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4.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等低于18 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14.2承包人须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4.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注册人员,本工程人员变动率小于 5 %,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委托的生产任务,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4.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
13、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据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14.5承包人人员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14.6承包人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1中毒等方面的教育。承包人人员必须遵守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4.7承包人确定 胡站房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施
14、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15.1发包人违约责任15.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调后可提前终止合同。15.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方承担。15.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7日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告
15、知发包人理由, 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的劳务及损失赔偿费。15.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5.2.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造成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 5 日内仍未进场,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承包人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时,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在 3 日内承包人未予书面答复,发包人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15.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
16、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15.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结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一份,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副本 4 份。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 地址: 驻陕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