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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非持证人员,只
2、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其监测工作的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第五条 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分析类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方式与第八条现场考核方式相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其结果可用于自考认定。第三章 考
3、核内容及方式第七条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共三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首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监测人员还须进行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计量基础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等)和基本操作(天平称量、滴定或皂膜流量计校准三项)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项目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第八条 项目理论考核分为三类:监测分析人员项目理论考核、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和综合技术人员理论考核。(一)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监测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项目分析测试方法原
4、理、结果计算、干扰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等。(二)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数据合理性分析等。(三)综合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数据的传输和管理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数据合理性分析、数据分析评价方法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申报遥感解析项目时加考遥感解析技术。第九条 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
5、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第十条 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基本技能操作演示、样品测试和自考认定(本单位内部对拟持证人员考前技术培训和业务能力的考核认定)项目现场抽查。(一)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采取100分制评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且从事监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监测人员可以申请开卷考试。(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
6、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样品考核后必须现场向考核小组提交考核结果汇总表(附原始记录)。一周之内提交正式报告,届时不能提交者此次考核结果自行作废。现场考核用原始记录自行准备。(三)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并填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第十二条 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条件:理论考试、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均为合格。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自考认定抽查的考核项目不合格,则评定该项目为不合格。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7、制定本辖区年度考核计划,并提前3个月将考核计划汇总后报省环境保护厅。考核计划包括辖区内参加考核人员名额、计划考核项目、参加考核计划时间、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项目,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指定组长,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的多少确定。考核组一般由35人组成,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第十五条 考核组长审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根据考核基本要求和被考核人的申请项目,组织考核组确定理论考试试题以及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和具体日程安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两周向考核组提交持
8、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第十七条 考核组确定自考认定项目的抽查内容,至少在现场考核前三天通知被考核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自考认定项目的5。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和自考认定抽查内容,制定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第十九条 考核组按照考核计划实施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编写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审查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考核组长将纸质文件(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审定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
9、证。第二十二条 省环保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环保局具体实施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市级环保局将具体实考核情况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审核确认后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第五章 合格证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间至少进行一次持证上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并通过持证上岗考核合格后,颁发新的证书。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由主考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发密码考核样、现场查看报告,操作演示等方式进行。持证五年期间一直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经过质控密码样考核复查或参加能力验证、比对结果合格的,可视为抽查考核合格。第二十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10、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证3至6个月、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扣证期间视同未取得合格证。(一)未取得合格证或超越本人持证范围独立开展监测分析工作者。(二)未取得合格证而从事综合分析和质量管理类岗位工作者。(三)不服从本单位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的纠正和管理,使不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工作继续进行者。(四)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考核不合格者。(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第二十五条 被扣证人员必须就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提交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
11、人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合格证使用或者要求进一步整改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持证资格,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三)五年中抽查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十七条持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注销)其所持的合格证或项目:(一)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开展的项目;(二)工作调离,离开环境监测岗位者。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为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技能,鼓励行业、企业环境监测人员申领上岗合格证,相关行业、企业应予以支持,具体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