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软件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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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南农业大学数学与信息学院、软件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华南农业大学数学与信息学院、软件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及评优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明晰测评项目和标准,规范测评及评优程序,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174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进行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有规定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或学校的其他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学校也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测评事实,本细则未规定属于测评具体项目的,可以参照本细则规定的最相类似

2、的测评具体项目评分,但应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核准。本细则所称测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测评效果的现象。第四条第四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事实应当发生在测评年度。第五条第五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同一测评事实同时符合数项测评具体项目内容的,应当选择其中一项测评具体项目,适用有关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德育测评德育测评第六条第六条 荣誉称号加分1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1 项规定的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应当属于下列单位:(1)校内单位;(2)国家政府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从事教育、科技、文

3、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2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1 项荣誉称号加分标准的级别是指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的级别。2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市级或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3 3校内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1 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个人荣誉称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加分:(1)授予单位为校级的,加 2 分;(2)授予单位为院级的,加 1 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1 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个人荣誉称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加分:(1)授予单位为国家级的,加 8

4、 分;(2)授予单位为省部级的,加 4 分;(3)授予单位为地厅级的,加 2 分;(4)授予单位为县处级的,加 1 分。4授予单位在本细则第六条第 1 款范围以外的单位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加 0.1 分,累积分数不得超过 0.5 分。5校内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1 项规定有关集体荣誉称号以外的集体荣誉称号,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加分:(1)授予单位为校级的,加 0.5 分/人;(2)授予单位为院级的,加 0.25 分/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1 项规定有关集体荣誉称号以外的集体荣誉称号,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加分:(1)授予单位为国家级的,加 2 分/人

5、;(2)授予单位为省部级的,加 1 分/人;(3)授予单位为地厅级的,加 0.5 分/人;(4)授予单位为县处级的,加 0.25 分/人。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界定,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测评事实涉及内部成员的由该集体统一提交测评事实的内部成员名单,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备案。6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有多个的,应当按照级别最高的授予单位的加分标准加分。3测评当事人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中既有本细则第六条第 1 款规定的授予单位,又有本细则第六条第 4 款规定的授予单位,应按照其中一类授予单位加分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中既有本细则第六条第 1款规定的授予

6、单位,又有其他授予单位的,参照前例加分标准加分。第七条第七条 社会工作加分1职务加分组组 织织职职 务务加加 分分正副职负责人2级委年级级委1.5 正副职负责人2 部门、组别负责人1.5学院正式团体(红十字会、 校友会、求索工作室、知行工 作室、思源工作室、教学信息 委员会、大学生科技创新管理 中心、Geeker 工作室等)部门成员、组员1正副职负责人2部门、组别负责人 (含社团正副社长)1.5学校其他部门指导下的学 生组织(社联、艺术团、青年 志愿者服务中心、蚂蚁工作室、 广播台、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 队、通讯社、自强社、阳光团 队、职业规划园、校报记者社 等)部门成员、组员(社 团会员不加分

7、)1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可申请加 1.5 分。承担党支部本年度入党联 系人满一年,经被考核合格后,可额外申请加 0.5 分。奖助贷通讯员由思源工作室指导和管理,与部门、组别负责人平级,经被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加 1.5 分。学生干部积极负责和承担学院党委直接组织的纪检和综测等大型专项工作,在整个工作期间能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服从指挥且效果良好,经被考核合格后,可向学院测评小组额外申请多加 1 分。学生组织的名录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并于每一年度测评工作开始时公布。2非因违法、违纪等正当原因造成担任职务的时间不满本届任期但超过任期二分之一的,现不再担任该职务,可申请按照原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未

8、超过任期的二分之一的,不加分。43因职务原因在本组织所主办或承办的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的,不加分。非因职务原因参加其他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工作且在其中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加 0.2 分/次,累积分数不得超过 0.5 分。本细则所称专项工作,是指由院内单位主办或组织参与的活动或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活动加减分1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3 项所称参加活动,是指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活动;所称等级,是指活动主办单位的级别。主办单位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 1 款范围,主办单位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市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主办单位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社会其他部门组织活动(非盈利性)获奖加分,需经学院

9、测评工作小组认定。2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主办的除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网络文化等文化艺术比赛活动以外的其他非体育类竞赛活动均参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3 项规定的加分标准加分。3团体加分标准为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3 项文化艺术、思想道德建设等竞赛活动获奖加分列表相应等级分数为基数统一减半加分。4积极参加或组织其它非竞赛类活动,即以观众、志愿者、代表等非以学生工作职务身份参与由校内外单位主办或组织参与的非体育类非竞赛活动,具体活动项目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以观众、代表等非以学生工作职务身份参与由校内外单位(不含协会)主办或组织参与活动的,加 0.1

10、5 分/次。以志愿者等非以学生工作职务身份参与由校内外单位(不含协会)主办或组织参与活动的,即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8 项所指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加 0.2 分/次。具体活动项目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注:以上加分累计分数不得超过 2 分。5.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 1 项所称的学院、学校组织的活动包括各类奖助学金签领活动以及其他和奖助贷有关的活动。6.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7 项所称学风建设活动,是指能够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掌握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纪律,提高学习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提高班级凝聚力的活动,例如早读、晚自修等,5可给予加分,加分标准为 0.

11、1 分/次,总分不得超过 2 分。具体活动项目由班集体为单位提前向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须提交班主任签字同意的活动计划书(包含活动目的、意义、拟开展活动形式、参与人数名单、地点等情况),经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批准后进行,在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须提交(执行情况、实际参与人数、总结情况并附上活动照片)相关材料。7.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9 项积极参加学校、广东省、全国高校廉洁教育系列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市校级加 0.5 分,省级加 1 分,国家级加 2 分,参加此类活动无获奖情况但能提供参与证明的加 0.2 分,总分不得超过 2 分。第三章第三章 智育测评智育测评第九条第九条

12、 智育奖励分1被授予软件著作权,加分标准如下:个人申请者加 4 分,团体申请者,如果有老师在内且老师排名第一位的,则排名第一位的学生作者加 3 分,项目其他学生成员加 1.5 分;如果老师不在申请者之内的,则排名第一位的学生作者加 3 分,项目其他成员加 1.5 分。具体的作者排名以软件著作权上的申请表为准。正式发表(见刊)的专业学术论文参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1 项加分。以学生工作职务身份发表属于是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作品,不予加分。其他网络文章的作者不在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1 项加分范畴。2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4 项所称等级,是指比赛主办单位的级别。主办单位为地厅级的,

13、应当按照市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主办单位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3通过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并且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资格考试并且获得资格证书者,加 2 分;通过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并且与本专业无关的行业资格考试并且获得资格证书者,加 1 分。计算机系专业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信息工程系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数学系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应6用数学、应用数学(含金融方向)、统计学。软件工程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认证属于与计算机类专业有关的行业资格证;通过外语类如英语四六级、BEC、托福、托业、雅思及经济类如会计、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水平等级

14、考试均可申请加 1 分,通过的标准为获得所参加科目考试标准满分的 60%。有专业(行业)考试机构颁发证书的,通过的标准以专业(行业)考试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中级医疗证、驾驶证等,不在本细则加分范围。同一学年相同的证书不重复加分,如上下学期同考英语四级证书。本细则未规定的其他资格证书,测评当事人需在综合测评工作开展前期提交证书,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4. ACM 程序设计竞赛、Java 程序员竞赛、topcoder 比赛、数学建模大赛、大学生数学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与本学院专业密切相关的比赛,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4 项相应等级加分,团体竞赛中,默认排在第一位的为团体负责人,其他成员

15、若有异议的,请提供团体成员的声明书,载明各成员的意见情况。校内各单位(学院或者其他机关部处)组织的与我院专业无关的非学术类活动,如知行举办的简历大赛、职业技能比赛,党务举办的调研大赛、求索举办的心理 DV 剧、辩论赛等,按照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其加分计算在德育栏下,参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 3 项和实施细则第八条第 3 项规定进行。5. 测评当事人参加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 4 款的比赛获奖,同时取得本细则第九条第 3 款的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其中一条加分,不重复加分。6.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 E 路通等参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款。其他未涉及规定的赛事,且与本款

16、相似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款相应等级分数为基数减半加分。7. 正规学术性专业比赛设置优秀奖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 项相应等级中三等奖加分基数减半加分。8. 正规学术性专业比赛院级团体获奖加分标准参照校级同类活动相应减半加分。参加科技创新项目顺利结题且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按照“测评当事7人因同一事件而获得多种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应当按照级别最高的加分标准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9.关于第二学期转专业到我院的学生学业绩点的测算方法: 该学生本学年度第一学期平均绩点 (- + 该学生本学年度原专业的第一学期最高平均绩点绩点 =该学生本学年度第二学期平均绩点 -) 50%

17、 该学生本学年度现专业的第二学期最高平均绩点第十条第十条 智育扣分凡报名参加四、六级考试,因非不可抗拒因素(生病、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造成缺考扣 1 分/人; 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立项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结题的,团队或其所属成员扣分标准如下:院级:团队所属负责人扣 0.5 分/人,其他团队成员扣 0.25 分/人;校级、省市级、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加分标准进行扣分。团队和个人不累计扣分,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本项所指未能正常结题是指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立项后申请终止、结题不通过的情形。如果在年度结题时间内有申请延期的,本年度不扣

18、分,但是延期时间结束后仍无法完成结题的,按照相应级别的标准加 1 倍扣分。第四章第四章 体育测评体育测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体育加分1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比赛,是指竞技类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竞赛。具体的项目包括以下大项:田径、游泳、体操、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舞龙舞狮、棒球、橄榄球、举重、柔道、跆拳道、航空模型、航海模型、无线电测向、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定向越野、武术、毽球、电子竞技、桥牌。未在此范围之内的,由申请人向综合测评小组提8交证明材料,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认定。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等级,是指比赛主办单位的级别;所称市级,是指举办体育比赛的地级

19、市的行政级别而非县级市或直辖市;主办单位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3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奖励,是指获得与竞技项目本身相关联的奖项,不包括获得精神文明奖、道德风尚奖等荣誉称号类奖项的情况。获得精神文明奖、道德风尚奖等荣誉称号,参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2 项确定的团体荣誉称号进行加分,集体成员的范围界定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5 款执行。4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团体比赛加分标准中的人,是指参加体育团里竞赛项目中的运动员,不包括运动员所在集体的其他成员。5校内各部处(体育部除外)举办及学院以年级为单位进行的体育竞赛,均按照院级加分。由体育部、校团委等校内部处级组织的非竞赛类体

20、育项目,参与者加 0.1分/次,加分累计不超过 1 分。第五章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与奖学金的评定综合测评的实施与奖学金的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的实施1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提交证明材料:(1)测评事实在测评当事人所属年级范围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的;(2)测评事实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3)实施办法或本细则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4)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为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测评当事人、测评单位或其他利害

21、关系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本细则所称测评单位,是指年级综合测评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测评小组)和学生班综合测评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评议小组)。2证明材料应当载明测评事实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事实内容和发生9时间。证明材料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并加盖相应公章的,材料无效。证明材料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的,以材料的生成时间为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既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又没有载明材料的生成时间的,不得作为证明材料。3测评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班评议小组进行的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前提供;测评单位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年级测评小组进行的材

22、料复核工作完成前提供。逾期(审核、复核工作完成后)提交证明材料的无效。4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4 款所称工作日,分别是指自测评结果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和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收到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5依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公示更改后的测评结果的,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公示期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确定。6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可以决定按年级或专业评定名次并分别公示测评结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1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六)款所称工作日,是指自奖学金申报名单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2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公示的奖学金申

23、报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申请复议。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决定内容告知复议申请人。学院测评工作小组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变更奖学金申报名单的,应当公示变更后的名单。依照前款规定公示变更后的奖学金申报名单的,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公示期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确定。3.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申请者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列者优先获得,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在学校分配名额有限的情况下,两者不重复获取。4. 单项奖(学习进步奖除除外)申请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该类单项奖人10数多于学校名额时,学习绩点优异者优先获得。5.若出现综合测评成绩相同的情况,则绩点高的同学排名靠前,若仍相同,则按智育、德育、体育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名,分数高者排名靠前。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1746 号)正式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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