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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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核安全法规培训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包括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2. 国务院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3. 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及其导则);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

2、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于本条例。2. 申请许可证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

3、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 、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管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申请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3. 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4. 禁止无许可证活动、禁止委托无证单位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5. 在活动开始30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项目制造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制造技术规格书;分包项

4、目清单;制造质量计划。6. 不得将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验收通过,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7. 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

5、后续处理报告;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8. .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9.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级或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有级或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10:下列情况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持证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

6、依法处理),按照标准进行活动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核活动、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将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出具虚假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未进行设计验证或者伟进行质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即交付验收的11. 下列情况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令停止活动);未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营运单位审查同意的,活动开始前,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未提交评估报告12.被依法吊销许可证,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二、民用核安全设计制造安装

7、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质量管理和控制: 编制的项目质保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营运公司审查认可,按照项目质保大纲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2. 报告与备案要求:1.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每季度活动情况报告。2. 向监管部门报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提前7个工作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报告;营运单位发出停工令,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3.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 .监督检

8、查依据:监督管理条例、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认可的标准、经监管认可的质保大纲及大纲程序。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相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核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活动的验收和鉴定;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3.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检查、记录确认或者对话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式包括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 综合性检查:包括质量保证和技术检查。质保检查包括质保大纲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技术

9、检查抽查活动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专项检查: 当发生问题或者认为可能有问题时,包括对某一技术方面或者质保大纲某一要素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核实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检查点检查:对检查点进行的现场实施情况检查。4. 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4. 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况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活动开始前,未上报备案;未上报上一季度情况;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情况;核安全总结会议、论证等活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营运单位发出停工令,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5. 附则

10、:1. 模拟件:对申请目标产品,按照1:1或者适当比例制作的与目标产品在材料、结构型式、性能特点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制品,该制品必须经历与目标产品或者样机一致的制作工序以及检验、鉴定试验过程等2. 鉴定试验:指在设计过程中,为了保证设计满足预先设定的设计性能指标而对模拟件(或者样机)实施的实物验证试验。鉴定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抗震试验和环境试验(包括老化试验和设计基准事故工况试验等)等3. 检查点:根据报送文件,所选择的需检查的某一工作过程或者工作节点,检查方式的不同检查点一般分检查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等三类。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第1号发

11、布1. 引言:概述、范围(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责任2. 质量保证大纲:2.1 确定组织机构、明确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根据已确定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质保大纲必须相应地制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该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环境、设备和技能的控制,人员培训,对大纲评价和修订等要求。2.2 程序、细则级图纸:适用于该核电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包括适当的定性(或)定量的验收准则。2.3 管理部门审查:参与实施大纲的管理部门,要对质量保证大纲的状况和适用性定期进行审查,当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3. 组织:3.1 责任、权限和联络: 规定组织结构、明确职责、

12、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质量保证职能: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适合的质量保证大纲;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这些人员和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3.2 单位间的工作接口:3.3 人员配备与培训:4. 文件控制:4.1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4.2 文件的发布和分发4.3 文件变更的控制5. 设计控制5.1 保证把规定的相应设计要求(如核安全部门的要求、设计基准、规范和标准等)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规格书、图纸、程序或细则中,设计控制还必须包括确保在设计文件规定和叙述适合的质量标准的条款5.2 设计接口的控制:书面规定内部和外部接口,明确每一单位和组成部门的责

13、任,包括接口的文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分发和修订。5.3 设计验证:5.4 设计变更: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程序6. 采购控制6.1 概述:采购物项和服务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核安全部门有关的要求、设计基准、标准、技术规格书以及为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采购要求:供方承担工作范围的说明;根据条例、规范等对物项或服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检查和验收要求;源地检查进入供方规定;采购文件必需根据需要,要求承包者或分包者提出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确定所需要的文件,如程序、细则及质量保证记录等;有效控制分发、保存、维护和处置记录的规定;对不符合项报告和批准的要求;扩展到下一层次分包

14、者的规定;提交文件限期的规定。6.2 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提供表明供方以往类似采购活动质量的资料,供方新近的可供评价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质量保证记录;源地评价供方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利用抽查产品进行评价。6.3 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控制包括提供质量客观证据、源地检查和监查以及物项和服务的交货检验等措施,如有必要对材料样品保存一段时间;证明符合采购要求的文字证据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前送到核电厂现场。7. 物项控制:7.1 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和控制:通过把批号、零件号、系列号或其他适用的标识直接标识在物项上,记载在可以追查到物项的记录上,最好使用实体标识,标记必须清楚、当把物项分成几部分

15、时,每一部分都必须保持原标识。7.2 装卸、贮存和运输:按照制定的图纸等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清洗、包装和保管,以防损伤、变质和丢失。7.3 维护:8. 工艺过程控制:当所达到的质量取决于所使用的工艺过程,且不能通过对成品的检验来验证时,必须规定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准则的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制定一些措施,以保证这些工艺由合格的人员、按照认可的程序和使用合格的设按现有标准来完成。9. 检查和试验控制:9.1 检查大纲:9.1.1 制定并实施关于物项、服务和影响其质量活动的检查大纲,保证对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进行检查,对安全重要的检查必须由未参与该项目的人员进行。9.1.2 不能对加工的物项进行检

16、查或要求附加的工艺监视,大纲必须规定间接控制措施,例如通过对加工方法、设备和人员的监视等,9.13. 要求在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或见证这种检查时适当的文件中注明这些停工待检点,未经指定的单位批准,不得进行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9.2 试验大纲:试验大纲包括所有需要做的试验,必要时,包括设备的鉴定试验、样机鉴定试验、安全、安装前的复核试验、调试试验和运行阶段的监测试验;必须按书面试验程序做试验,试验是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由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使用已正确标定的仪表来进行,试验结果以文件形式给出并加以评定。9.3 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和控制:9.3.1 制定措施,以保证所使用工量、量具、仪表和其他检查、测

17、量、试验设备和装置都具体适合的量程、型号、准确度和精度。9.3.2 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之前,对影响质量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必须进行控制、标定和调整,发现偏离时,对以前测量和试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9.4 检查、试验和运行状态的显示:各物项的试验和检验状态,必须通过使用标记、打印、标签、签工艺卡、检查记录、实体位置或其他适合的方法予以标识。10. 对不符合项的控制:10.1 制定措施,控制不满足以前的物项,以防止误用或误装,必须为不符合要求的物项或带有缺陷的物项制定控制下一步工序、交货或安装的措施,形成文件并予以实施。10.2 对不符合项的审查和处理:对不符合项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

18、不加修改地接受、拒收、修理或返工,对经修理和返工的物项重新进行检查。11. 纠正措施:必须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鉴别和纠正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大纲必须对查明起因采取纠正措施作出规定,以防止其再次出现。12. 记录:12.1 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记录包括审查、检查、试验、监查、工作执行情况的监测、材料分析等的结果,所有质量保证记录都必须字迹清楚、完整、并与所记述的物项或服务相对应。12.2 质量保证记录的收集、贮存和保管12.2.1 必须为记录的鉴别、收集、编入索引、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置作出规定,记录的贮存方式必须便于检索,并将记录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中,以尽量减少变

19、质或损坏和防止丢失。12.2.2 对质量记录、有关的试验材料和样品的保存时间作出规定。13. 监查:13.1 概述:必须执行有计划的、有文件规定的内部及外部监查制定,以验证是否符合质量保证大纲的各个方面,监查必须有书面程序和监查项目表(提问单)进行,参加监查的人员必须是对所监查的活动不负任何直接责任的,对监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审核和纠正,必须采取后续行动,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13.2 监查的计划安排:13.3 根据活动及其重要性来安排监查计划,在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必须进行监查。有必要对大纲的有效性进行系统和独立的评价时;在签订合同或发给订货单前,有必要确定分包者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能力时;已

20、签订合同并在质量保证大纲执行了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有必要检查有关部门在执行质保大纲、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其他合同文件中是否行使所规定的职能时;对质保大纲中规定的职能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时;在认为由于质保大纲的缺陷会危及物项或服务的质量时;有必要验证所要求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时。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 永久性记录:保存期应不短于该物项的使用寿期:包括:安全分析报告、采购、设计技术规格书及其修改、技术分析、评定和报告、竣工图纸、设计报告、设计计算和校核记录、设计使用的法规和标准、设计图纸、图纸管理程序、应力报告、采购技术规范书、不符合项报告、材料性能记录、超声波检验最终结果、磁粉

21、检验最终结、焊接材料控制程序、焊接程序合格证书、射线探伤程序、底片、性能试验结果、压力试验程序、压力试验结果、液体探伤程序、重大缺陷修补记录、焊接程序、焊接填充金属材料报告、热处理报告、铁素体材料检验结果、液体探伤试验结果、重要焊缝修补程序和结果2. 非永久性记录:证明工作已按规定要求完成所必要的,但又不需要满足永久性记录要求的记录: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程序和手册、设计偏离、设计审查报告、现场活动的工程监督报告、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指令和说明书、质量保证监查报告、焊缝位置图、焊接材料管理程序、焊接程序评定和结果、焊接人员资格考核、热处理程序。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

22、02)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的基本要求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3.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4.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5. 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五、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的基本要求: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说明:1. 对于核安全1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核安全局。2. 对于核安全2、3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核安全局。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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