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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汇编摘要黑龙江省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汇编摘要一、一、 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5-20172017 年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印发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旨在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增量,培育一批高技术含量的科技型企业,提高科技型企业的数量与质量,为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由省科技厅牵头通过梳理成果、成立公司、进入孵化、借力资本市场发展、推动企业上市五大途径,实现到 2017 年新形成100
2、0 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一批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总体目标。“行动计划”推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一是筛选高新技术成果1000 项。在已经梳理 5000 余项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一批能够尽快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中筛选一批高应用价值的成果落地转化。二是二是通过对接活动推动成果转化及成立公司。在各类科技成果对接及科技投融资对接活动中,强化成果持有方与投资方合作,推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成立公司,实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三是三是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需求,推动建立和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3、按照形式多样化、功能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管理网络化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聚技术转移、成果推广、人才引进和融资服务等各种创新要素,推动孵化器由提供物业服务向提供创业服务、投融资服务等高层次服务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专业服务。探索“孵化+创投”、 “创业导师+持股孵化”、 “创业培训+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创新产品培育”等新型孵化模式,满足创业者的发展需求。四是四是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并发起设立公司 1 年以内的投资机构或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4、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更多地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五是五是落实上市奖励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 201430 号)精神,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企业改制、挂牌、再融资和转入主板各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二、二、 中共黑龙江省委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2015 年 3 月 26 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
5、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该意见在激发人才活力、奖励人才贡献、支持人才创业、培育人才体系、促进人才流动、营造人才环境六个方面提出 20 条高“含金”政策措施,有些还是黑龙江独创。如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工资多样化,凡用人单位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一律取消行政审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 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不低于 70、最
6、高可达 90的转化收益归其所有;发挥财税作用,扩大人才奖励普惠范围。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 5 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 20 万元。三、三、 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等八个部门联合会签,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正式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由公共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
7、购、新建的科研仪器与设施,其产权所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基本信息;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由公共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仪器与设施,其产权所有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述基本信息。同时,建立科研仪器与设施共享的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资金补贴和科研仪器与设施更新的主要依据。四、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8、 年 8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问题入手,聚焦以下方面:一是让全社会获得科研成果知情权,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三是建立利益机制,使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转化过程中有收益,激励转化热忱;四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五是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转移转化的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环境。五、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
9、见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该意见强调,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
10、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同时意见要求,要从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政策优惠、金融手段创新等方面支持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引导、分类指导和宣传推广,为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创造
11、条件,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六、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1 月 29日印发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等方式,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 6%调整为 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 3%、4%的要求不变。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12、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三是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 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是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将公示时间由 15 个工作日改为 10 个
13、工作日;企业更名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认定机构。七、七、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 年 12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此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 3 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