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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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一、供配电1、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答:既然已定为“三级负荷”,对其供配电系统就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应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7.2.1条,再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使正常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应急动力分开,如果工程很小,可以合并。设计人员考虑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

2、J 16-2008中1.0.1条)。用规范指导设计,不能用规范为设计作辩解,当挡箭牌。不能思想疆化,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强词夺理。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收成的。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2、某大底盘地下汽车库(类),上方有一栋4层中型商业和一栋一类高层公建. 此种情况是否能按两栋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分别设计.中型商业消防负荷等级定为二级是否正确?答:此题的答案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第3.0.1.4款的条文说明,解释很清楚,划分负荷等级的目的是“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

3、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P29行6、7),不可以分别设计,应统一按一级负荷用户设计。3、负荷为一二级时,在双电源切换箱下设总断路器(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不妥。对照规范哪一条解释较准确?(一级负荷时按GB50052-2009第3.0.2条)答:没有规范。道理很简单,此总断路器若故障跳闸,二个电源就全没有了。就像题中所说,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4、2010及2009审图技术问答中都明确: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的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采用“一路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的方式满足要求,但根据GB50116-98第9.0.1、9.0.2条之条文解释要求消防控制室有两个或两个以

4、上电源供电,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换。同时,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来保证供电的切实可靠。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等同于“消防用电设备”,前者指消控室里放着的那些“控制装置”9.0.1和9.0.2是针对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言的,与后者“消防用电设备”无关。三级负荷建筑内只有一个市电电源,就只能“一路市电电源+直流备用电源”,而且这个“直流备用电源”乃是装置自带的。与规范之间并无矛盾。5、某审图意见: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不符合JGJ49-88第5.4.1条。该规范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果医院高压已有两路电源供电,是否CT扫描室采用

5、单回路供电并不违反该条规范?答:不能这么理解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9.7.5.2款说得很清楚。如果医院有双路市电电源,则分别从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上引二回路电源到“下列用房”。如果医院只有一路市电电源,则需自建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一路来自市电网,一路来自发电机,二回路低压电源到“下列用房”。6、GB50052-2009第3.0.3(1)条: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

6、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 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

7、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引伸来说,从消

8、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探讨后再议。7、消防配电线路取消了断路器的过载保护,线路截面选择不满足GB50054-95第4.3.4条,该如何提审查意见?答:即新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中6.3.3条。此条不属强条,可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第6.3

9、.2.4,作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提出意见。8、电动排烟窗的配电要求是否同排烟风机,是否有末端切换等要求?就目前规范并未有关于电动排烟窗的相关规定,该如何审查?答:目前可以按防火卷帘的配电方式作,全国绝大多数设计院也是这么做的。按网络上可查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说法,产品自带备用电源系统。设计时,设计人要具体落实产品情况。9、GB50016-2006第7.4.10.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具体是指哪些措施。答:请与消防电梯制造厂商联系,此条是对产品制造的要求。10、常规设计都是将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内插座、空调接入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电源箱,现在有审查意见提出这种做法

10、不符合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但实际工程中有时这些插座、空调确实无处可接。答:请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7.2.1条和7.2.2条、23.4.1.5款。“动照分开”是设计基本概念,设计中可以作到。具体分法可参见工业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2-25。11、某审图意见: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切断电路,未仅作用于信号,不符合JGJ16-2008第7.6.4条(如地下室消防负荷总箱B-B1APES箱,In=80A,Ijs=59.8A)。请问:消防配电线路末级控制箱主回路已做到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电路,仅作用于信号,其以上各级保护开关是否都不得采用普通复式断路器?答:据低压配电

11、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6.3.6条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中2.3.7.1条,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用电设备之间,不能出现动作于跳闸的过载保护,只能动作于信号。1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中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具体哪种开关才符合“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答:鸿雁VA86K11-10B型,就可以。没有防漏电功能。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中未提到汽车库,该规范是否不适用于汽车库。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内1.0.2.1中的“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就包括汽车库。14、消控中心安

12、保中心合用时设一个双电源箱,是否必须按消防未用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提审查意见?答:请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技术问答P16题13。1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第5)款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答: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屏蔽效果能否达到规范要求,规范没提具体要求。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参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图集。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10.3.2条第4款规定,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请问,是否不

13、论层数多少,面积大小均要执行?如果送审图纸未预留管井,是否能通过审查?答:是否要设“竖向贯通井道”,主要是由该工程中用电量决定的配电系统的规模来决定的。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省里专家解释:制定者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具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省内图审如何执行?答:换个说法,采用PGL型交流配电柜,此柜后面

14、是开敞的,则主电源柜和应急电源柜就要分开放。若用MCC等型号的就可以不分开放置,靠在一起。总的精神是要求一台正在运行的柜子不会对另一台正在待机或检修的柜子形成安全威胁。18、低压配电系统的相关条款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1条: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第;7.2.2-1条: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要求是对的,但表达笼统、操作性差。按技术措施第5.2.1-5条“小区内的一类高层(19层及以上)建筑,小区变电所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由变电

15、所设专线回路供电,且动力及照明电源应分别引入。似应自建筑物外引入时就分别引入自成系统;但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就不一定适用了,还是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尤其多层建筑住宅建筑,大部分可先设置电源箱,然后再按功能要求按照明、电力、消防等自成系统配电。动、照分开,实际上在工业为基本常识,没有规范再规定。(不是民规不适用于工厂)。计费分电力、照明;运行时,电力中大电机启动冲击电流大,电压降大,对着,对照明闪烁。配电设计手册图纸都是分开的(正常、应急、电力)。答:大工程必须分,小工程可视情而定。19、小型办公楼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若从层配电箱引出,不能满足GB50016-2006第11.1.4条的规定

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JGJ16-2008第13.9.12条对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未作如何规定,审图对应如何把握。答:尽可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11.1.4条执行;工程规模太小且负荷等级又仅是三级时,可适当放宽要求。20、小型公建,消防负荷定为三级负荷时,消防水泵未采用双回路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是否不符合GB50016-2006第11.1.5条要求。答:确实是三级负荷时,可以单电源供电。21、二类公建楼层中,防火卷帘门供电与该楼层应急照明供电是否可合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由双电源切换箱提供一回路供防火卷帘门)答:有条件可分时,最好是分开,工程规模太小

17、,卷帘门樘数不多时,可以合用。若只有一个回路,可以。22、一、 二类高层公建中除消防电梯用电外,其它消防用电例: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应急照明等各自的双电源配电箱电源取自配电井道内竖向同一组双电源干线(树干式、预分子电缆、母线敷设供电)提供的电源。是否可行?答:电力和照明最好是分开。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基本原则要尽可能遵守,受条件限制无法遵守时,灵活对待,设计人和审查人都应如此。23、高层建筑中的防空障碍灯用电量小,是消防用电还是非消防用电?供电电源很难配置。有人设计时把防空障碍灯的双电源取自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同时加上消防时应急切断供电。答:航障灯,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消防功能,航障灯可接

18、入应急照明的电源系统。24、建规GB50016-2006第8.2.2条3款表8.2.2-2规定建筑物体积“20000V=50000” m3的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水量不应小于25L/S。据此,水专业设计室外消防水量为“25L/S”, 电气消防负荷按三级负荷配电是否满足GB50016-2006第11.1.1-2条3款 “室外消防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符合供电要求?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11.1.1.2.-3项,我们理解是“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接二级负荷供电,“等于或小于25L/s”者可按三级负荷供电。25、住宅中太阳能辅助

19、电加热回路,是否一定要求设专用回路带剩余电流保护,并于户箱中设电涌保护器。还是只预留插座,并交待电涌保护器由厂家自备即可。在实际工程中严格要求户箱设电涌保护器不可行。答:据我们所知,目前的家电产品上,有带RCD,也有不带RCD,带SPD的产品还未见到过。设计要遵守设计规范,设计规范要求严格的,你就必须严格遵守。26、规范规定,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但对于一般的仓库,且只有一只落地配电箱,设计时靠墙安装。但审图专家认为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合理吗?答:配电柜后面开门,在后面维修时,才有维修通道的条文要求。可以靠墙布置,柜前维修时,没有维修通道的条文

20、要求。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规定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的走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这其中有两个问题:(1)关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如果具体到某项负荷时,是指对变电所的供电要求,还是要具体到该负荷的要求。(2)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与三级负荷在配电上应该在哪一级分开(是从总配电室或变电所分开还是可以在楼层分开)?答:谈负荷等级之事,是为了确定单位从外部引来电源的供电措施,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3.0.1.4的条文说明。关于对各个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则请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

21、第9.1.3三款的条文说明等。有变电所的,在变电所母线上分;无变电所的,从总进线柜的母线上分。2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规定I类汽车库用电为一级负荷,II、III类汽车库用电为二级负荷但没有指出其中具体的负荷种类,而其它的场所大部分都有具体的负荷种类用途,是否指I类汽车库中所有用电均为一级负荷,II、III类汽车库中所有用电均为二级负荷?答:请见27题的答。二、短路电流及开关选择1、设在屋顶的消防排烟风机、消防加压泵、稳压泵、正压风机等,其配电箱的出线开关均采用30mA漏电开关,不妥。对照规范,按GB13955-2005第4.6条,应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提出

22、意见,是否妥当?而“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得安装在负荷的末端。此类问题如何处理?答:此问题的答复参见“2009年江苏省电气专业疑难问题答复”第八大项第14题的第一种情况,不需设置漏电保护。但必须首先做好等电位联结措施。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主要用于:a.作为直接接触电击的附加防护措施;b.间接接触电击保护;c.电气火灾的防范。设在屋顶的消防排烟风机、消防加压泵、稳压泵、正压风机等都是固定设备,发生间接接触电击故障时易于挣脱。对于可上人的屋顶,为防止电击事故,在上述设备区域设置警示隔离设施,闲杂人等不得靠近,专业人员巡视维修时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此时的单相接地保护由设备的短路保护承担;对于不上人的

23、屋顶,采用在末端前的电源侧设置漏电报警可满足规范要求。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必须首先做好等电位联结措施。2、GB50364-2005第5.6.2条: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第5.6.3条:内置加热系统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mA。问题:集中式太阳能系统中循环泵、电热水机组回路是否要设剩余电流保护,保护动作电流应如何选择?(5.6.3条仅明确了内置加热系统回路的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 mA)答:内置加热系统直接长期在水中运行,设置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集中式太阳能系统中循环泵、电热水机

24、组正常不在水中工作,就像生活水泵、消防泵一样,造成水中带电的几率相对极少,故未强调设置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但为了提高人身安全的可靠性,设置了保护动作电流值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也不应判为是错误。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都必须首先做好等电位联结措施。3、按王厚余先生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应用中所提如空调机之类固定式设备的电源回路上不必要装用RCD,是否可明确一下除住宅外的空调柜机等固定式设备的电源回路上不必要装用RCD,以免RCD装用过度。答: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6.1.f)条: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除壁挂式空

25、调电源插座外的其它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规定,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4条规定: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因此,如为插座连接,均设RCD为妥。建议凡是在日常工作或生活等活动中容易触摸到,设于公共场所、工作、生活、生产等场所的空调柜机等固定式设备的电源回路,为了人生安全宜设置保护动作电流值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4、设置剩余电流报警系统(具有动作功能),断路器极数如何选择?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所有保护的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断开。(一般情况下,应采

26、用2P、4P),但有设计院认为采用的是漏电报警系统,不切断电源,相应断路器可不设N极。图审如何执行?答:(GB50054-95)第4.5.6条: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11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的第1款:除在TN-S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的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根据以上条文,

2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应切断所保护回路所有带电导体,主要是保护人身安全。但若采用的是漏电报警系统,主要用于漏电火灾的防范。GB50054-2011第6.4.3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据此,对于只报警并不切断电源的应用,在TN-S或TN-C-S系统中断路器可不设N极,但N线必须传入剩余电流的检测磁环中。此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选用尚应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5.3条要求。5、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末端保护的相关条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28、(GB13955-2005)A:必须安装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第4.5.1.b)条:生产用的电气设备。范围太大,是否为所有的生产用电气设备?第4.5.1.d)条: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安装在屋顶的空调室外机、风机、水泵算吗?B: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第4.6.c)条:消防设备的的电源,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但条文末尾又要求:为防止人身电击事故,上述场所的负荷末端不得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技术措施9.2.8条规定: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消防、人防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只发漏电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规定不一致,省里专家举例要求消防潜水泵应切断电源,省里

29、图审如何执行?答: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主要用于:a.作为直接接触电击的附加防护措施b.间接接触电击保护c.电气火灾的防范。无论是否设置RCD,首先要在上述设备就近设置等电位设施,对于一些无法实施等电位连接的室外场所,可采用TT系统、隔离变压器供电、采用II类设备等方式,解决电击事故的防范。安装在屋顶的空调室外机、风机、水泵一般都具备做等电位连接的条件,又不属手持设备,特别是不上人的屋顶可不设RCD。为消防电梯服务的潜水泵,严格来说是间接为消防服务的设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防设备,设置RCD是为了直接保护与其接触人员的生命安全,触电致死的速度远比淹没造成的危害要严重得多,因此,应设置RCD直接动作于

30、跳闸。三、照明1、根据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一些建筑物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没有明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具体内容,怎样才算是“保持视觉连续”?对于此条内容,审查时如何判断与定性?答:参照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的11.3.5条第2款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m。另技术措施11.9.6和11.9.7条要求:蓄光型1m,电光源型23m。后者密度较大、投资较高,一般不强求;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在业主投资许

31、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2、互相借用安全出口的两个防火分区,该安全出口附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方向往哪里指示(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则引导人员进入另一防火分区,还是应指向本防火分区内独立安全出口引导人员撤离建筑物)答: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0年5月18日所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此安全出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门上设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方向应与安全出口方向(包括本防火分区独立安全出口及相邻防火分区被借用的出口)相吻合,被借用的

32、安全出口附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为双向可控,可采用智能应急疏散照明指示系统等方式,通过防灾联动控制,防止指向已发生火灾危险的相邻防火分区。3、三层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一二层为分隔成一小间一小间的商业单元,三层分为两个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铺,此种情况是否要按GB50016-2006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答:凡用于疏散的公共通道应设置。4、大型商业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其面积很小,S400m2)出口是否需设“安全出口”标志灯?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3.4条: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安全

33、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答:此问题的前提是大型商场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对此,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如例图1中S400m2的商铺就需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例图2中S400m2的商铺则可不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当隔墙采用玻璃、镜面等容易造成视觉对空间上的错误识别时,S300m2,GB50016-2006 第11.3.1.4条),高层高规( 20m内走道,GB50045-95 第9.2.1.4条),还是有其他依据?应急照明采用可声光控节能自熄开关是否已具应急点亮措施?答:对于住宅建筑的地下自行车库应急照明设置依据,对于多层住宅,按GB50016-2006第11.3.1条执行,即不考虑应急照明的设置,也没有300m区域需设置应急照明的要求;对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第9.2.1.条执行。对于应急照明采用声光控节能自开关是否已是各应急点亮措施,此问题,经多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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