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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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阿坝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公路养护技术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川交发200671号,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厅公路局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

2、的实施意见(阿府函20062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州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部门验收符合标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沿线的桥梁、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标牌、招呼站、绿化等附属设施。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第六

3、条本办法细则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管护、受灾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第二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第七条 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由各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沿线乡(镇)提供养护材料使用场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八条 各行政村在所在县交通局、乡(镇)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等工作,由乡(镇)、村居统筹解决,确保养护管理工作需要。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责任第十条 农村公路属于公益基础设施,产权属于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里程由县交通局统计核实,州交通

4、局核定。第十一条 州交通局负责编制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人员编制3-5人,主要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方法,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交通局按时向州公路局报送统计报表

5、、数据库资料和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等。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村道养护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定期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组织协调村道水毁工程抢修,管理和发放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组织实施村道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组建养护专业队伍,制定合理的养护里程和养护年限,直接监管养护合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措资金和组织劳力,整修和养护村道,维护路产路权。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州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全面协助贯

6、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各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各县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等。第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和对应各乡(镇)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各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筹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日常养护人员;按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建议计划和各类统计报表;组织县、乡、村道日常养护工作,具体实施县、乡道的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

7、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村道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编制农村公路乡(镇)级财政预算;编制村道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道路的养护质量;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和负责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第二十条 各行政村成立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由村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专门养护队伍。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配合乡(镇)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

8、权行为。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第五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公路养护参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乡(镇)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州交通局、州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上报。第二十三条 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

9、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第二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县交通局、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县道和通乡油路(水泥路)原则上由专业的养护单位实施。1、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

10、户)分段进行;2、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3、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第六章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第二十九条 总体要求: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三十条 路面养护: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路面整洁,沥青路面没有坑槽、松散、拥包、翻浆、沉陷、蜕皮、啃边、泛油、车辙、龟裂、网裂、波浪与搓板及横坡不适;水泥路面防止出现裂缝、断板、脱皮、露骨、松散和拥包

11、等各种病害。 第三十一条 路肩养护:保持平整坚实,横坡度顺适,无车辙坑洼,边缘整齐。路肩横坡与路面横坡相同,土路肩和草皮路肩横坡应比路面横坡大12%,农村公路路肩宽度单侧不低于12米。 第三十二条 边坡养护:边坡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坡度应逐步培成1:1.5,以利于路基稳定。对于边坡出现的冲沟应及时用粘土填塞捣实,边坡杂草应及时予以清理铲除。 第三十三条 边沟养护:开挖、疏通边沟,保持设计断面,及时清除淤塞和杂草,满足排水要求。 第三十四条 穿村路段:必须实现路宅、路田分离,建好排水沟,保证村内公路排水畅通。 第三十五条 桥涵养护:加强对桥涵构造物的检查、保养、疏通、维修与加固,使其处于完

12、好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第三十六条 沿线设施:沿线交通标志、里程牌、百米桩、公路界碑、道口桩按国标设置,做到位置适当、准确、醒目美观,大中桥涵两端设置警示桩,养护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局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在每年春、秋两季刷涂石灰水,防病虫侵害,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报州、县交通局批准后,按照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七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第三十八条 路基养护1、养护主要内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维修,加固路肩、边坡,疏通边沟,改善排水设施,

13、维护修理各种防护构造物,清除坍方、检查险情,防治水毁等病害。2、除特大型水毁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养维护人员操作实施,可以采用周期性养护与一般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进行周期性养护,集中进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质量,其他时间采用一般性养护,对小病害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路肩养护1、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5米;2、路肩应保持适当的横坡,土路肩或草皮路肩中有松散、缺土部分,应回填、拓宽、夯实,设置横坡,横坡坡度应比路面坡度大1-2%;3、保持排水通畅,易冲刷的路肩,应设置拦水缘石、泄水槽、挡土墙等,以防水土流失;4、路肩应保持坚实、平整,对路肩中有松散不实

14、、冲沟、塌肩等部分应回填夯实,恢复到标准状态;5、路肩应严禁种植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6、路肩绿化选择的草种、树种应适应本地气候,应不妨碍路肩排水功能。第四十条 边坡养护1、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1.5。2、边坡应保持坚实、平顺,对缺土、塌坡、冲沟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靠近河流、沟渠一侧的路段边坡较陡时,应考虑设置挡土墙、护坡或采用种植草木等防护措施,以稳定边坡。3、边坡应保持一条顺畅的坡脚线,垃圾、杂草、塌方等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线条清晰、轮廓分明。第四十一条 边沟养护1、边沟线应顺直、通畅,与路中线大致平行;2、边沟应与河流、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相

15、协调,形成合理水系;3、线路交叉口的路段边沟排水处理方式应埋设直径不小于0.8米的砼圆管涵或修建盖板涵。第四十二条 路面养护(一)水泥砼路面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清理堆积物等;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5.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6.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7.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二)沥青路面1.经常保持

16、沥青路面清洁、完好;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后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三)泥结碎(砾)石路面1.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清洁、完好;2.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3.保持良好的排水;4.路面出现坑槽、沉陷、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及时加铺磨耗层和保护层;5.平时应注意洒水养护和加土

17、保养。第四十三条 桥梁养护1、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桥涵技术档案和桥梁健康卡片,做好桥涵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2、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桥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施,栏杆定期刷白。3、每年应利用冬春枯水季节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车辆通行要求。4、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5、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6、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

18、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7、大梁底部裂缝或承载力不足时,采用粘贴钢板等措施进行加固或拆除更换。8、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清理。9、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绿化养护1、公路两侧如有绿化用地,要栽植木、花、草,合理覆盖宜绿化空地,以起到绿化、美化环境作用。农田路段绿化以经济林为主。2、绿化植树在土路肩、边坡上,品种、规格、间距,应根据自然条件确定,选择种植适合生长的绿化树种,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3、绿化栽种

19、不宜在较长路段内种植同一种树木,选择美化环境树种、花草和经济林树木相间,分品种种植。4、每年春天应对缺株段补植相同树种,选择规格大致与原树木相当胸径的树种补植。5、歪、斜树木应及时扶正,秋季或春季应治虫,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经常性刷白。6、土路肩、边坡缺土时,应及时培土,满足绿化用地要求。 7、在干旱季节,缺水树木应及时浇水,以防枯死。8、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第八章 大中修工程管理第四十五条 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努力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农村公路根据行车流量,

20、使用年限和路面状况按一定比例安排大(中)修工程。第四十六条 各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资料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路线名称、桩号、工程类型及建议修复方案),并进行图纸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后上报州公路局。州公路局在汇总、核实、平衡后报州交通局建管科审核,由州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统一批准。各县局根据批复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实施。未经州批准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第四十七条、 大修工程、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如下要求执行。1、设计文件:路基工程应有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和横断面图,同时具备路基设计表、路基土石方工程数量表及

21、挡防工程数量表等。路面工程应有路面典型断面设计图和相关的路面工程数量表。桥涵工程应有桥位平面图、桥梁总体布置图、设计计算书(或采用的标准图)、桥梁设计图、工程细部大样图、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表。桥涵工程中单孔跨径小于5米的涵洞工程可不做以上详细规定,但须具备涵洞布置图、盖板钢筋布置图(圆管涵等其他涵洞不做此项要求)、涵洞工程数量表及设计说明书。其他人工构造物工程应有工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表。2、预算书:根据工程类别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和相关的“补充规定”或现行“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进行

22、预算编制和预算书装册。3、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附文字说明书,包括实施大中修的理由、大中修间隔期、工程规模、方案比较、技术和安全措施等有关情况。图纸和表格须有设计、计算和复核者签名。预算书须有送审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及送审单位盖章方能送审。4、 各项工程的设计及方案须遵循“客观、经济、合理、有效”的原则,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动原设计方案和随意增减工程数量,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设计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变更。变更资料进入竣工资料。第四十八条 工程管理1、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公路养护单位中实行招投标

23、。2、 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按照“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逐步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计量支付制。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2、 大(中)修工程由各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成立项目办公室,由法人代表人的授权人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和施工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精心施工。4、建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职责,切实明确各自权限范围内工作责任。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将视其事故情况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5、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负责的工程进行全面的了解,按

24、照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的规定,主持工程的施工准备、工程管理(质量监督、进度监控、费用控制、安全管理)和参与竣(交)工验收及办理工程决算。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所作工程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控制好工程的每一道工序,达到质量标准,争创优质工程。6、严禁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7、若有需要,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路养护工程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第四十九条 大修、中修工程要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测量放样,技术交底,机械、材料、劳动力、职工生活等的准备。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条件不具备,准备工作未到位的不能开工。

25、第五十条 大修、中修工程在工程管理中须要求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第五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体系和施工组织机构、施工项目责任制上报审查。同时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正合同、目标责任书和民工工资兑现承诺书(进入工程竣工资料存档)。第五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要求挂牌公示,包括工程概况、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有关表格的要求建立所作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原如记录、施工日志,特别是工程的隐蔽和关键部位,要有检查记录和照片资

26、料记录,同时填制自检记录表作为竣(交)工验收原始资料。第五十四条 施工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设计文件和图表,并现场核对,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时,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按程序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工程项目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才能变更。第五十五条 工程验收1、 大修、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州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按照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函2005563号)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组织工程验收,评定质量等级。 2、 各县要建立健全工程验收制

27、度。成立内部监督、检查、验收小组。对完工的县道、乡道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后向州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完成年度工程建设管理总结,由州交通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检查和验收,评定质量等级。村道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 ,竣工资料县、乡道报州交通主管部门,村道报县交通局存档。 第五十六条 各项工程竣工后均必须在年终办理工程决算。决算内容包括:1、文字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机构、施工过程情况、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即填制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2、工程竣工对照表,包括数量、造价的实际发生数与预算的对照,即填制养

28、护单项工程决算表;3、竣工图纸,根据工程性质编制工程竣工图,包括竣工后的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竣工说明等;4、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资料、试验检测资料、隐蔽部位照片资料等。每一项工程的决算资料应有编制、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印章。第五十七条 大修、中修工程由县交通局依据工程投资来源、工程建设概况,向州交通局办理专项工程决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第五十八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项目办公室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工程完善处理,完善后由项目办公室提交工程复检报告,复检验收合格后予以办理工程决算。第五十九条 大中修所需工程款,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计划和施工预算的批复文件,结合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进

29、行拔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拔付工程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质金,保质期为一年。第九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六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1、上级拨付的各项专项养护管理资金。标准是:县道 元/公里,乡道 元/公里,村道 元/公里。 2、全州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农用车养路费的分成费用; 3、州财政统筹的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4、县、乡(镇)财政预算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5、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六十一条上级拨付的资金、拖拉机和农用车养路费分成费以及州、县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州、县交通局安排和管理;村民委

30、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州、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第十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第六十四条州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全州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第六十五条州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六条州交通主管部门对各县、乡(镇)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监督检查专项

31、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实行月检季查,年终考评,兑现奖惩。第六十七条州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公路沿线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第六十八条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县道公路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村道公路的检查评定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因失养或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坏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路政管理第七十一条

32、 农村公路必须坚持全民共建、共同管理的原则。第七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县级交通、公安部门和乡(镇)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乡(镇)可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政管理,县级交通部门可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路政管理,公安部门可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同时县交通主管部门、县法制办对乡(镇)的农村道路政管理进行业务上指导。第七十三条 未经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执法。第七十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设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标志及道路标线,维护好客运站、亭、牌,并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七十五条

33、 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根据公路法及农村公路设计技术标准,合理设置限载标志。对于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 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第七十七条 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

34、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第七十八条 公路两侧5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第七十九条 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第八十条 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第八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法敛财。 第八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的发生。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细则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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