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0版(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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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一: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电力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电力建设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电力行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规范电力建设行业的工法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的,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电力建设工法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大类别。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同时也必须符合电

2、力行业的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行业)和国家级。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电力建设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负责审定、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从电力建设工法中择优推荐,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3、不设数量限制。电力建设工法的具体评审工作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申报条件:(一)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技术应是本企业和所在地区的领先水平,并同时达到全国电力行业的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其关键技术应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对已经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行业协会不再重新审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电力建设,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的技术。(五

4、)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申报(一)电力建设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二)申报条件应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七条中的规定。 (三)所有申报电力建设行业的工法必须经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建协)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直接向中电建协申报。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评审程序:(一)申报的电力建设工法,首先由中电建协工法管理部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送专家委员会评审。(二)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成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

5、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有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专家不少于5人。(三)电力建设工法的评审实行专业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组长指定专业主审1人、副审2人详细审阅材料,并提出基本评审意见。(四)专业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专业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所有成员必须充分明确阐述本人意见,在专业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专业评审组初

6、审意见,进行答辩,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方可通过,并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六)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中电建协审定。(七)评审未通过的工法,专业评审组认为经过进一步补充完善可成为工法的,由原编制单位予以认真的补充完善,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对于不同单位申报的内容类似的工法,专业评审组可协调几家编制单位整合为一个工法,联合署名,所有权共有。(八)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和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

7、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审定与公布(一)评审通过的电力建设工法由中电建协审定。(二)审定通过的电力建设工法在中电建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中电建协予以公布。对获得电力建设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三)已审定公布的电力建设工法有效期为六年。(四)已审定公布的电力建设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电力建设工法称号,二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电力建设工法。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认真做好总结提升,及时对原编

8、工法进行修正,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修正后的工法应及时向中电建协申请复审。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其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电力科技成果奖。第十三条 中电建协将从审定公布的电力建设工法中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法编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所属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各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建协)、电力建设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企业标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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