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共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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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 政 处 罚 案 卷案件编号:(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案 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 事 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立案时间:2012年10月1日结案时间:2012年11月13日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执行情况: 1 0月1 8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圆( 5000元)整。 案件承办人:刘一 王从归档时间:2013年1月20日保存期限30年本卷共34件51页归档号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题名日 期页号1(上)文罚字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10月17日132012第029号2(上)文送字送达回证201

2、2年10月17日42012第029-2号3(上)文举字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2012年9月28日52012第023号4(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9月29日675调查询问笔录(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8106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9月29日117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2012年9月29日128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2012年9月29日139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2012年9月29日1410证据提取单(一)2012年9月29日1511调查询问笔录(姜丽娟)2012年9月29日161812姜丽娟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9月29日1913(凭)文改字责令改正

3、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02012第029号14(凭)文调通字调查询问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12012第029号1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2012年9月30日222316(凭)文保通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42012第029号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012年9月30日2518(上)文案立字2012第029号立案审批表2012年10月1日2619调查询问笔录(陈运霞)2012年10月2日272920陈运霞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10月2日302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年10月2日3122证据提取单(二)2012年10月2日3223证据提取单(三)2

4、012年10月2日3324集体讨论笔录2012年10月3日243625(上)文终字2012第029号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2012年10月5日373926(上)文保告字2012第02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2012年10月6日4027退还物品清单2012年10月6日4128(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2年10月8日424329(上)文送字2012第029号送达会证2012年10月8日4430(上)文核字2012第029号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2012年10月11日4531河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2012年10月18日4632(上)文检(勘)字2012第067号现

5、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0日4733(上)文结字2012第029号结案报告2012年11月13日485034卷内备考表51专心-专注-专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王从()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774,经营范围及

6、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

7、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

8、设置了6个包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2012年9月29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3调查

9、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点歌设备;5.收款卡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

10、、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12年1 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11、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

12、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2年10月17日送达回证(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送达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受送达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远霞2012年10月 17日代 收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 王 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 17日备 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No:(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举报标题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

13、所经营活动的举报区域清河市上山区举报方式电话 口信函 口传真 口电子邮侔 口来访 口信息网络举报类别口营业性演出 歌舞娱乐 口游艺娱乐 口艺术品 口网吧 口文物口互联网文化 口网络游戏 口广播电视 口出版物 口电彰 口版权口互联网视听 口音像 口印刷 口其他举报时间2012年9月28日1 0时1 0分举报人信息姓名(名称)匿名性 别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是否要求回复口是 否被举报人信息名 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地 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联系方式未提供举报内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举报办理人员意见建议受理 ,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

14、一队核查。签名:高强 2012年9月28日执法部门负 责 人审核意见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签名:张杰 2012年9月28日查处情况及结果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2年10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0月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 3日结案。回复情况附件及备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当 事 人单位名 称青

15、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 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联系电话公民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职务主管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一( )王从( )记录人王从检查勘验)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检查(勘验)时 间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执法人员刘一()、王从()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

16、照,注册号为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厢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刘 一() 王 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

17、月30日 共2页第1页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黄丽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12年9月30日01时05分结束。以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我已看过, 记录属实。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刘 一() 王

18、 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2页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1 5分至23时40分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宫崎包间,第1次询问询问人(执法证号): 刘一( )、王从()记 录 人: 王从 被询问人:黄冬梅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3年5月13日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工作单位: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 址: 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11号问:你好,我们是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我叫刘一 (),他叫王从(),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致执法证(出示证

19、件),你看清楚了吗?答:我看清楚了。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共3页第1

20、页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答:我叫黄冬梅,青河市人,女,今年29岁,身份证号码是,系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主管。问:请你介绍一下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基本情况?答:我店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经营的。老板叫陈运霞,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注册号:5774,投资人姓名:陈运霞;企业住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问:你场所投资人与你是什么关系。答: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问: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我局对你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你是

21、否在现场?答:我在现场。问:请问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检查对发现了什么问题?答:2012年9月29日22时许,你局执法人员对我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我场所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问:你场所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答:没有。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何时到你场所消费的?答:上述两间包间的顾客大概在21点到2l点30分到我场所进行消费。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如何,你能介绍一下吗?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共3

22、页 第2页答:可以,今晚“福岗”包间消费了180元,“富士山”包间消费了160元,但我场所一般是顾客消费完才结账的,现在顾客还没买单,所以尚未收到消费款。问:你场所的投资人陈运霞是否知道我局对你场所的检查情况?答:因为陈运霞现在不在青河,我已经通过电话告诉她此事。问:你是否认识即将接受调查询问的那位女士?答:认识,他是我场所的服务员,名叫姜丽娟。问:她是什么时候来上班的,在你场所负责什么工作?答:她大约是2012年5月来上班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

23、,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答:好的。 (以下空白,无正文)上述 3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共3页 第3页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黄冬梅 2012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拍摄内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大厅,该店正在对外营业拍摄时间:2012年9月29日22时50分拍摄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拍摄人:王从()拍摄过程: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吧台朝东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

24、012年 9月 29日执 法 人 签 名: 刘 一() 王 从() 2012年 9月 29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拍摄内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富士山”包厢内的点歌设备拍摄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10分拍摄地点:清河市华夏街9号二层拍摄人:王从()拍摄过程: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富士山”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西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年9月 29日执 法 人 签 名 : 刘 一() 王 从() 2012年 9月 29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拍摄内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

25、点歌设备拍摄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45分拍摄地点: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二层拍摄人:王从()拍摄过程: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东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年 9月 29日执 法 人 签 名 : 刘 一() 王 从() 2012年 9月 29日证据提取单(一)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 黄冬梅 2012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45分至9月30日00时05分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官崎包间(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26、第1次询问询问人(执法证号):刘一()、王从()记录人:王从被询问人:姜丽娟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7年2月13日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联系电话:工作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 址:青河市雍景区中山路5号G51202房问:你好,我们是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我叫刘一 (),他叫王从(),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答:我看清楚了。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

27、,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姜丽娟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3页 第1页答:我叫姜丽娟,我是河西省青河市上山区人。女,今年25岁,身份证号码是,现住青河市雍景区中山路5号G51202房,系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服务员。 问:你

28、是何时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答:我是2012年5月到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我看到咖啡厅贴了招聘启事,就自己上门应聘的。问:你在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负责什么工作?答:我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问: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是否经营卡拉OK项目。答:有这个项目。问:你认识刚才接受我们询问的那位女士吗?答:认识,她是这里的主管,是我的上司,叫黄冬梅,她负责我们场所的日常管理。问: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是谁,与你是什么关系。答:这个场所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问:2012年9月29日22时,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

29、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两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情况是否属实?答:属实,我在现场。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何时进到你场所消费的?答:上述两间包间的顾客大概在21点到21点30分间到我场所进行消费。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答: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姜丽娟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3页 第2页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答:好的。(以下空白,无正文)以上笔录共三页已看过,是我真实意思的

30、表达。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姜丽娟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3页 第3页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姜丽娟 2012年9月29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9月29日,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口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作出如下整改 。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

31、号):刘 一() 王 从()本通知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00时15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调查询问通知书 (上)文调通字2012第029号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因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请你(单位)予2012年10月2日09时到青河市上山区中州路3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1)室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材料: 被询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口其他;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刘一、王从 联系电话:099- 青河市上山

32、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本通知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00时16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 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案件来源举报受理案 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名称(姓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联系电话住所(地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案情摘要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 ),王从()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

33、号为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事项对 场 所内 的 点 歌 系 统 和 点 歌 服 务器 进 行 证 据 先行 登记保存 。 签名:刘 一 王从 2012年9月30日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拟

34、同意 签名:吴副 2012年9月30日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拟 同意 签名:李 珊 2012年9月30日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9月30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同意 签名:刘 广 2012年9月30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上)文保字2012第29号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保存的物品。 保存方式:异地保存 保存地点:清

35、河市上山区中州路3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据保存室 保存期限: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6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 王 从() 联系电话:099- 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本通知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01时05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附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 联系电话:住所(地址):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编 号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 量备注1点歌目录本本1封条编号:X94202点歌服务器台1冒雨泉,封条编号

36、:9403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王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案由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名称(姓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联系电话住所(地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案情摘要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 ),王从()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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