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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用户上网管理办法网络安全与信息上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部门)信息上网的管理,确保信息上网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规定,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上网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第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院校形象和院校利益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
3、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章 信息审查及发布第七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在学校有关国家安全、保密、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机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第八条 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凡是上网信息必须填写上网信息审批表,由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院校分管领导同意,经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
4、或委托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布。第九条 经审批后的上网信息,由网络中心授权挂接或由网络中心技术人员亲自挂接到校园网主页相关栏目上,内容正确性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网络中心负责技术及监督。第十条 由网络中心负责的校园网首页信息栏目的更新,须征得院校主管领导同意。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档案。会同院校安全保密委员会、保卫处负责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 负责本单位(部门)网络的保护管
5、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 对本单位(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本单位(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 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六) 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立即向保卫处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 度。用户帐号不得 转借、转让。公用帐号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和责任由拥有该公用帐号的用户自己负责
6、。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制,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单位(部门)网络管理员要经常检查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部门)网络管理员应当参加。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在院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由院校保密委员会或网络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的处罚,直至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的
7、;(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3年6月30日校园信息上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学校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凡列入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单位和用户,务必
8、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上网信息内容(三)凡属可以公开的各类通知、新闻信息、公告、广告等均可上网,以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交流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1、 通知类:全校性或部门性的一般会议及活动通知;2、 新闻类:校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与改革、外事、医疗、后勤、产业、文娱、体育、校友活动等各方面的重要事件;3、 公告及广告:有关招生、就业的信息;招聘信息;文娱、体育及其它课外活动信息;集体、个人获奖及表彰信息;学术活动及会议信息,科研信息,成果转让及招商信息等;4、 其他通过管理小组审查的信息。(四)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涉及政治或技术机密的材料等)一律不得上网;
9、内部通知、通报、汇报材料、可上内网。 (五)严禁在网上发表或转载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和消息。网络不作为文学艺术的探讨园地,不允许利用网络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六)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上网信息的审核、审查以及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由校办、保卫处、宣传部以及校园网络信息中心有关同志组成。 (七)各单位和部门指定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拟发布信息的收集、撰写、送审,网上已有信息的更新、维护以及对网上信息的接收管理等。 第四章 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八)全校性的通知、新闻,由两办负责发布。发布前,稿件需经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
10、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审查、签字。 (九)各单位的信息由各部门信息管理员采集完成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签署意见,报送电子文档给校办信息整理,再报信息审查小组的有关负责同志审查、签字。 (十)经审查、签字以后的各类上网信息由网络中心或经网络中心授权的栏目管理员负责上网发布,信息发布后,发布人员需在该条信息上签字。 (十一)对于已授权的网站栏目信息的发布,经审查、签字的信息,送交相应栏目管理员,由该栏目的管理员负责信息的输入、维护及更新。栏目管理员要注意本单位、部门用户和密码的保密,不得转告他人。 (十二)各单位自己的网站建设、信息的发布和接收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发,信息的发布和接收要做到及时准确,
11、学校将进行定期评比、表彰。 (十三)凡上网信息底稿必须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第五章 安全及保密规定(十四)各部门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十五)各上网用户必须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以防止计算机中的重要信息文件通过病毒程序到处传播,造成重大泄密事故。 (十六)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严禁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严禁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破坏稳定大局和不健康的信息。 (十七)各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
12、,非法扫描他人计算机和服务器,使用黑客程序攻击他人计算机和服务器,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盗用他人IP 地址等等。 (十八)学校定期对网络信息管理员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严禁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网。 (十九)网络信息管理小组要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鉴定,分清秘密和非秘密的界限,凡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 (二十)凡发现网络上有违规及有害信息,用户应立即报告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由管理小组及时作出处理。 (二十一)各用户必须接受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给予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和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送交上级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二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六月五日网上信息监控制度网络防病毒办法网络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