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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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自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

2、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不适应之处也日益突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起步较晚,虽几经修改,但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许多弊端,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征管法律不够完善。具体影响个人所得税效果的因

3、素很多,本文在对中外个人所得税法总体比较的基础上,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入手,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进行大体的阐述,并分别通过纳税人、税率、费用扣除、课税模式、征管等方面,对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做法进行分析,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运行状况进行对比,通过借鉴国际个人所得税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出建议。这样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吸收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成熟经验,借鉴其所长,弥补我们立法不足和一些制度的缺失,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一、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实践 (一)美国美国实行的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

4、。对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个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1.公司股东。美国对其公司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DRD)消除重复征税,具体扣除标准,以该公司股东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对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与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则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对

5、来源于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如果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同时拥有该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当该项股息收益是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该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来自其控股80%的美国公司时,对于美国公司来源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一样,作部分扣除;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如果其拥有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100%的已发行股票,只要该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有实际联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对支付给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的股息,一般适用30%的预提税,有税收协定

6、的情况下,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2.个人股东。美国对股息的发放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对于个人取得的现金股利,应纳入个人总所得中纳税,但对于个人投资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允许扣除,该扣除额以不超过该项投资所得为限。(2)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决中认定,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没有改变对公司的所有权,也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免予征税。这个做法一直延续至今。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3 500亿美元经济振兴计划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内暂停征收股息税。具体步骤是:2003年股息税削减50,20042006年期间全部免税

7、,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二)英国英国在1965年开始引入公司所得税时,采用的是古典税制。1972年英国通过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归集抵免制度。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个人股东的税收抵免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相联系,1979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居民股东的抵免额为股利净额的37或股利总额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调整为股利净额的28或股利总额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税低税率为20时的比例)预付公司税(Advance Corporation Tax,ACT),该预付的公司税可在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掉。

8、公司最后应纳的公司税称为主体公司税(Mainstream Corporation Tax,MCT)。预付公司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只是公司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数英国公司的财务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结束,公司所得税税款大多集中在这两个时期缴纳,预付公司税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润分配,其预付公司税可能超出主体公司税,还会引起扣除的结转问题。为避免政府税收为负数,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国废止了预付公司税,同时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净额的19或股利总额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来越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一的成

9、分已下降,古典税制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具体来说:1.公司股东。归集抵免制只适用于英国居民,对于英国非居民则不适用。(1)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国来源的股息,由于上述归集抵免制,该股息作为完税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对于从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为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2)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国来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把外国税收作为费用扣除。该抵免法也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股息。按照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间接税抵免的条件是:母公司应拥有子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不少于10的表决权,等等。(3)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英国不征预提税。

10、2.个人股东。对于英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归集抵免制的适用,一般按减低税率征税。收到股息的个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如果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不超过29 400英镑,根据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应适用10的税率(基本税率);超过29 400英镑的,适用32.5的税率。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8 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2000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 2 000=20000(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20000 10=2 000(英镑),应纳税额与税收抵免额相等,该个人不用再就该项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再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 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

11、9计算为116 666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 166 666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1 166 66632.5=379 166(英镑),减去税收抵免额116 666英镑,该个人还应就该项股息再缴纳262 500英镑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按基本税率纳税的个人股东来说,归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东的重复征税,而对于适用较高税率的个人股东,归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对股东的重复征税,个人还需要额外负担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三)德国德国在1977年以前采用归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税,对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适用45的税率(后改为40),对于公司的分配利润适用30的税率。对于股东则采用完全的归集抵免

12、制,规定居民股东可从其收到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这样做虽然可以完全消除对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但由于其计算复杂,以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机会,而受到批评。归集抵免制因仅适用于居民,而不适用于非居民,按照欧盟的司法实践,归集抵免制度被视为对非居民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歧视。这使得德国对欧盟条约的遵从性受到质疑。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为了与德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税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减税税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税制,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为了减轻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新法案将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的税

13、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1.公司股东。无论该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对其所获得的股息免予征税,没有最低参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对于参股成本的处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处理不同:对来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对来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将收到股息的5作为不可扣除的经营费用,加到应税所得额中征税,即无论实际成本是否发生或成本是否已经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税,所有相关成本允许扣除。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德国适用20的预提税(加上统一附加税后为21.1),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较低的协定限制税率。2.个人股东。无论个人把股份

14、作为私人拥有的资产,或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资产,也无论该股息来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收入均实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 system),即个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纳个1人所得税,另一半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不论该股息来自德国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国际发展趋势美国长期以来都是实施古典税制,但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欧

15、洲国家一直采用归集抵免制,来协调公司和股东的征税问题。但这种情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以奥地利和芬兰的两个著名案例为例,可以看到欧盟法院的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税法修订的巨大影响。根据欧盟条约,对于直接税的征税规定,虽然是欧盟成员国职权范围内的事,但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内税法规定的措施符合欧盟法律。(一)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歧视案(Case 31502)以及芬兰归集抵免案(case 31902)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项关于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税歧视一案的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它是欧盟法院对欧盟条约的解释等所作的预先裁决)。Annel iese Lenz女士是奥

16、地利居民,她拥有德国公司的股票。按照奥地利税法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适用累进税率,而投资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则可以有两个选择: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预提税,或者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两者取较低者。或者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由此,她认为,投资其他国家比投资其居民国奥地利。得到的税收好处要少,奥地利税法违反了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1999年,Annel iese Lenz 女士向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起诉讼。2002年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奥地利税法是否与欧盟条约第56条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相容,向欧盟法院申请先行裁决

17、。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判决奥地利的税法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构成不公正的限制。芬兰于1 990年引入归集抵免制。Petri Mikael Manninan先生是芬兰居民纳税人,他收到来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该项股息,必须负担瑞典公司所得税、瑞典支付股息的预提税以及芬兰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资于芬兰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担芬兰的个人所得税。Manninen先生向芬兰税务局申请有约束力的预先裁决(a binding advance ruling)。芬兰税务局认为,Manninen先生的国外股息必须按照芬兰税法缴税。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兰税法关于股息归集抵免的规定违反了欧盟条约

18、第56条和第58条关于禁止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将此案提交欧盟法院,申请欧盟法院给予先行裁决。2004年9月7号,欧盟法院公布了对此案的裁决。欧盟法院判决支持了Manninen先生,认为芬兰的税法规定构成了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这原则上为欧盟条约第56条所禁止。(二)欧盟法院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由于各国采用的归集抵免制一般只适用于居民股东,非居民股东并不能从中受益。其结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归集抵免制被欧盟法院认为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因而,许多国家在欧盟法的压力下已经放弃了归集抵免制。2003年以来,奥地利不断修订其

19、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所得税法,废除了对于外国投资和外国资本收益的税收歧视性规定。芬兰自2005年1月1日起,废除对股息征税的归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为26),降低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的税率(从29降为28),对股息给予减免税待遇。目前,欧盟各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是引入改进的古典税制。目前流行的观点是,古典税制与归集税制相比,制度结构简便易行。除了对股息和利息因处理不同而产生扭曲外,对跨国经济行为的扭曲总的来说比较少。另外,欧盟成员国荷兰一直强烈反对归集抵免制,因为荷兰一直以来拥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只对荷兰居民实行归集抵免,而对全球非居民股东不给予抵免,势必产生巨

20、大的扭曲。而若对全球股东都给予抵免,从预算的角度来看又难以行得通。欧盟法院的裁决以及荷兰的“示范”效应,都使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考虑放弃归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税制。三、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一)我国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所得税税制基本上是古典税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形式,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基本解决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而内资企业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十分严重。对于外资企业,税法规定征收39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而对于

21、内资企业,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33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内税法关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如此严重的重复征税规定,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二)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具体建议由于股东分为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既

22、涉及国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又涉及国与国之间的重复征税。解决国际间的重复征税,般是通过签订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而解决国内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应立足于国内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并注意与国际上消除重复征税方法的匹配。在协调和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上,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几点:1.企业所得税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消除高税率对投资和生产的干扰,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也为了在国际资本和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仅19861995年的10年间,OECD成员国的公司所得税

23、税率,平均降低了10个百分点。笔者认为,我国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1)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都适用降低的统一税率。(2)完善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间接抵免规定。在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中,我国早就承诺:对于国际间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中国方面按控股比例给予间接抵免。但国内法一直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建议明确对于中国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按控股比例或持股期限,给予间接抵免。这样做一方面鼓励了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解决国际性重复征税的做法相吻合。而且,对于我国居民公司股东取得的中国来源和外国来源的股息,统一采用相同的间

24、接抵免方法,既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便于税收协定的贯彻和执行。2.个人所得税方面。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低,归集抵免制的计算十分复杂,而且所需征管成本较高,建议采取免税法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明确对个人取得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免予征税。这样做,一方面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的做法相匹配,同时,这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也比较彻底。另外,考虑到我国目前多数公司正处于成长期,大多都是采用“多投资、少分红”的利润分配原则,对股息免税也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的影响。近来国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又起,原因是高起

25、的CPI。回顾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最初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很快又提高到每月2000元。为什么大家这么关注个人所得税,让我们从它的在各国的发展及现状来认识和了解它。首先来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个人所得税是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征。经过200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较好的应用,发挥着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节所有制结构、缓解供求矛盾等作用。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并且具有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功能。在发达国家,个人所

26、得税收入(II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较高,例如美国的IIT/GDP为8.9%,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在1%以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在不断的增强。因此,研究国际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一、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在高税收,高福利的政策下,英国的税收及福利政策对家庭收入的再分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调节作用。一项研究表明,英国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五等划分,最上层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与最下层的平均初始年收入相比,两者的差距是19.8倍;但在计入家庭福利收入以后,两者的收入差距缩小到6.2倍,在缴纳收入税、国家保险税

27、和地方税以后,两者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到5.4倍,而在获得教育、医疗等各项福利津贴以后,两者的收入差距最终缩减为3.7倍。完善的税制和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使制度的优势最终转化为现实的优势。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从源扣缴。从源扣缴有两种形势,一是对工资和薪金的从源扣缴,即所得税预扣法。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情况确定起免于交税的额度并依此编成个性化的标号。二是对利息支付从源扣缴,由银行在客户的利息中自动扣除。纳税人一经发现偷逃税款,将会受到重罚。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

28、费用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二、 国际公认的完善税制美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18601865年的南北战争期间。总的来讲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及时、直接的特点,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1、综合所得税模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税类型。即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收入,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再根据其划分不同的档次,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这种类型比较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2、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要经过成本费用扣除、个人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费用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

29、除,纳税者可根据自己情况任选一种。标准扣除在不同的申报方式下数额不相同,并且每年还会随物价波动作相应调整。在分项扣除中最重要的是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利息支出。免税所得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列举了15个项目。家庭生计扣除就是从净所得中减去规定的数额,这种扣除往往对配偶与子女规定不同的标准,有时甚至按照他们的年龄规定不同的标准。并且,美国还对生计扣除采取指数化办法,避免通货膨胀对生计的扣除。3、家庭制申报制度。就是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特点是必须将夫妻或整个家庭的收入加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家庭制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家庭收支状况确定税收负担,有利与税收负担的公平与合理。还可

30、以防止家庭成员通过资产和收入分割逃避税收。4、累进税率的设计。美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且区分申报税率和联合申报税率。而且还做了“累进消失”安排。三、法国“削富济贫” 严谨透明1、为高收入者贡献社会创造环境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交税,让低收入者少交税直至享受社会补助。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是累进所得税政策的重要目标。这种累进税制为高收入者对社会作贡献提供了制度保证与社会环境,也为均衡社会财富、保证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基础。在累进税基础上简化税种,通过高低收入的不同税率调节增强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是法国税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国也有如下规定:一个法国家庭

31、的年收入总额可在纳税前减去30%作为工作支出而享受免税优惠,余额再减去可免税的种种开销,最终剩余的资金才算作净收入按统一税率纳税。2、“削富济贫”减少“小富即安”法国有两个重要的带有明显的“削富济贫”倾向的税种:一是巨富团结税,即一个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总价值超过73.2万欧元时,就必须买年交一笔巨富团结税。第二就是财产继承或转让税,一个人接受他人或家庭成员的赠与时,如果这些赠与价值超过一定数量就要纳税。3、税收监管注重人性化服务成熟严密的法国税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法律环境,让纳税人难以钻空子。除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国中小学教育中也将公民纳税义务列为必修课。纳税人在纳税上的表现会连

32、带影响他的社会信用和声誉,在纳税人行使其它公民权利时,必须出具纳税证明,比如竞选和出售高价财产时要出具纳税证明。正是这样才保证高收入者多交税,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

33、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

34、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

35、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

36、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

37、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38、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

39、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

40、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 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41、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8、超过80000元至元的部分 409、超过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0元的5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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