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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劳动部【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综合类【文号】 劳部发(1995)161号【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 通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章名】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 车
2、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
3、右各不得大于度。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
4、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第二十
5、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形螺栓须紧固。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
6、变速杆无变形。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以上。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第三十四条 进
7、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章名】 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
8、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章名】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
9、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章名】 第五章 罚 则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章名】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