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办法(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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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校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车。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并指定一名乡镇(街道社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一) 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二) 根据实际情况

2、,不定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校车整治工作。第四条 各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制定专门用于校车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第五条 公安交警、交通及教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严查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应当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确保公交服务覆盖到各学校;清理、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

3、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对学校使用无牌无证和未按要求检验的校车接送学生的情况及时督促改正。第六条 公安交警、交通及教育部门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第七条 每学期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乘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第二章 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汽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严禁租借个人车辆作为校车。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4、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测;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跟车安全员的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跟车安全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违法情形。第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南,并教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抵达学校。学校应在校车出入校门时派专人进行指挥,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校车专用出入口。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经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 本地车辆;(三) 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5、(四) 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五) 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坐险。第十二条 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应当向所在乡镇派出所备案,派出所自收到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初步登记并报公安交警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及报送材料进行查验,并将意见反馈回乡镇派出所。教育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校车进行登记造册。第十三条 校车应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严禁超载。除学生、校车安全员外,不得承载其他人。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 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

6、期内没有累计记满6分记录;(三) 未发生过致人重伤以上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四) 经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第十五条 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员,应当向所在乡镇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自收到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登记并报公安交警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在15个工作日内查验驾驶人员的相关资料,并将意见反馈回乡镇派出所。教育和公安交警部门对所有校车家属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当地乡镇派出所和所属学校,并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员进行备案。第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或跟车安全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

7、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疏于履行校车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中心校对学校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未落实而导致乘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追究校车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警、交通及教育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和县教育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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