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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锦盛新材 股票代码:30084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sheng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地址: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二零年七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2、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
3、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
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5、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二)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锦盛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锦盛投资承诺: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
7、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 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的近亲属阮荣根、阮(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的近亲属阮荣根、阮晋健、阮岑泓承诺:晋健、阮岑泓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8、,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9、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江桥、洪煜承诺(四)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江桥、洪煜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10、、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1、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公司股东上海立溢承诺(五
12、)本公司股东上海立溢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 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六)本公司股东上海科丰承诺(六)本公司股东上海科丰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13、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 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七)本公司其他(七)本公司其他 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发行人及其
14、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6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
15、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
16、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 “公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司回购股份” )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 当公司根据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
17、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7 合下列规定:
18、 (1)回购的价格不得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当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如果后续再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则再重新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
19、控股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 当公司根据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 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
20、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 当公司根据第 3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1、时,或无法实施第 3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8 人员) 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
22、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
23、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
24、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25、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
26、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
27、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10 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28、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
29、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持股及减持意向(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阮荣涛持有公司股份20,324,6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30、东、董监高减持11 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承诺: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
31、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5%,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32、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12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33、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34、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锦盛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二)锦盛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锦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
35、、法规规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13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36、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37、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8、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14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 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海立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三)上海立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上海立溢持有公司股份 18,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
39、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
40、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41、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 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
43、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海科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四)上海科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上海科丰持有公司股份 5,878,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4%,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16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44、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
45、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46、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7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企
47、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 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洪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五)洪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
48、发行人股东洪煜持有公司 6,220,9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29%,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
49、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承诺: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18 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50、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