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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
2、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三条 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第四条 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
3、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第五条 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
4、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第六条 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对小贷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初审,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二)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初审;(三)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四)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上报市投融资办。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辖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办报告;(五)根据市投融资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第七条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定期进行跟踪监测;按征信管理条例受理、审查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合规使用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小
6、贷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提升稳健诚信经营意识。根据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需要,监督小贷公司定期向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报送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报表,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运营风险及其关联交易风险的常态性监测和评估。第八条 银监分局负责协助指导小贷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积极配合各级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小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小贷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小贷公司登记事项、注册资本金
7、管理、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小贷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贷公司信用监管。加大对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小贷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建立小贷公司年检制度。小贷公司年检时,如其他小贷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贷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小贷公司建立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四位一体的防范措施,依法打击小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进一步
8、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支持力度,在税收返还奖励、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贷公司做大做强。第三章 经营要求第十三条 小贷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十四条 小贷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经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初审后报市投融资办审查备案。第十五条 已开业的小贷公司,变更主发起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等重大事项的,需经所在县、区小贷
9、公司监管机构初审,市投融资办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十六条 小贷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的,需经市投融资办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小贷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各小贷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小贷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贷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
10、主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小贷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贷公司贷款投放情况统一纳入市投融资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贷款流向。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小贷公司应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小贷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应当按照审慎、规范的原则,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不断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二十二条 小贷公司应按要求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11、,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第二十三条 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并向市投融资办报送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处置办法以及处置结果。第二十四条 小贷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第二十五条 小贷公司应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贷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第二十六条 小贷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
12、号等基本情况报市投融资办备案。市投融资办,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开户行,小贷公司签定四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小贷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市投融资办监控小贷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投融资办。第二十七条 小贷公司应按市投融资办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小贷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加强防盗和防火
13、设施建设,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和全省小贷公司统一标识,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第二十九条 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二)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委托贷款业务;(三)未经批准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五)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六)现金结算和账外经营;(七)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八)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
14、九)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十)未按规定要求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十一)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十二)注册地所在区内贷款余额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80%;(十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监管内容第三十条 对小贷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一条 市投融资办和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第三十二条 市投融资办和县、区小贷公司监管
15、机构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一)市投融资办定期组织对小贷公司进行检查,一般每年进行2次常规性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前应制发书面通知,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小贷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检查可采取查验复制有关文件、账册、单据、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小贷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二)市投融资办和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小贷公司风险评价制度,建立与小贷公司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贷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
16、强经营指导。市投融资办应定期汇总全市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通报。(三)各小贷公司应于每月初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后报市投融资办。(四)市投融资办应于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领导报送本区域内小贷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奖优惩劣,对小贷公司逐步实行评级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评级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市投融资办和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应强化对小贷公司规范经营的监管:(一)公司
17、规章制度不健全,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由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二)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计提,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由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报市投融资办备案,并视情节在拓宽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扩展融资等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参与考核奖励等资格。对于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
18、内外部融资、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收缴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提请市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第三十五条 小贷公司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义务为其监管的小贷公司及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投融资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