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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理法的概念: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
2、制约。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一、法的制定: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二发的实施
3、: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 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宪法: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 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根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
4、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规章:1、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地方规章: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 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特别行政区法: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
5、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权利能力:能够才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法谈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生于成立,终于解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
6、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本国实际与外国有益经验结合、稳定性与变动性结合、法制统一、对法的解释必须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一、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讨论,法律的通过,公布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执法: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依
7、法从事事务、行为的活动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即准确、合法、及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机关行使,独立不受干涉,依法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的效力:对人(属人、属地、保护主义);空间(包括眼神领土:船舶、飞机、驻外使馆);时间(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制裁分为: 违宪、民事、刑事、行政立法和监督的最基本形式: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宪法宪法的显著特征:(1)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制定和修改程序律严格宪法的本质:鲜明
8、的阶级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的作用:1、对统治权(确认、维护、巩固;规范权利防滥用,ie.民主性体现) 2、对法制(促进法的完备健全、统一) 3、对政治制度(确立维护、整体改革) 4、对经济(确立、保护、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5、对公民权利保障(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和必要的保障)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监督的内容:审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合宪性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1、一切权利归人民,人大代表民主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我国,全国人大会
9、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全国人大:改撤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不当法律,撤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罢免违宪最高机关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撤抵触上级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任何一级行政司法活动违宪的监督)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二部 1975 左;第三部 1978左; 第四部 1982 ie.现行宪法 四次修正: 1988、1993、1999、20
10、04)宪法和共同纲领内容上根本不同: 规定的社会形态和体现的原则不同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国体(国家性质)决定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社会的精神文明历史上的国体: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三方面因素:政治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
11、文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1)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4)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反对党),发挥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5)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6)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7)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
12、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政协按其性质,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国家的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具体政体形式:君主制和共和制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制(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中央授权,对外独立。我国是单一制);复合制(联邦和邦联)我国的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
13、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切权利归人民;人民代表人民选,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审判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收人民监督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代表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由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各项地方性事物 3、各民族平等,有权使用自己文字,保护改革风俗习惯 4、国家对其各项建设事业
14、给予支持帮助 5、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据需要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行政区指导方针: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授权;无外交防务管辖权;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中国公民担任;特区立法不得与基本法抵触,基本法制定修改权属全国人大,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般不需与国内法律法规统一;独立税收预算制度;发行货币,单独同各国家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经济制度(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15、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经济体制)(四)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基本权利:宪法赋予、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要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除外;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 宗教信仰自由。(信教不信教,信什么教,信教的什么派,今天信明天不信)
16、4、 人身自由,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 监督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请求权(赔偿、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6、 社会经济(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尊重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
17、和利益。(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及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五年)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1、宪法性职权 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18、。(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任免权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重大问题决定权,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
19、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5、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五年,正副委员长不过两届):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20、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7、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8、决定任免中央机关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
21、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团的任免;)9、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10、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有权批准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机关师
22、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五年,不过两届)权力:公布法律;任免权(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发布命令(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外交权;荣典权(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务院ie.中央人民政府(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过两届):性质地位: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包括央行行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职权:1、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制定、决定命令的发布 2、提出议案权 3、行政领导权 4、人事行政权 5、行政监督权
23、(改撤各部位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监督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撤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6、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年,没有规定不得超过两届)职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军事指挥性质: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大(五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行政司法机关,下级人大推选代表(县以下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年)地方各级政府(五年):首长负责制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主席由相应民族担任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年,不过两届)性质:审
24、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组织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军事法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年,不过两届)性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双重从属制政府基本职能:政治(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文化(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体育)、社会(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人口质量等)国务院组成部门(2
25、8个)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非领导关系有: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
26、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字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90内予以审批当前我国具有综合性审批控制职能的组织是:人大常委会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出或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依法行使;违法必责);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2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3)内容上的广泛性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可以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法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主体,防止其违法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法律关系构成: 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客体(物质、精神财富、人的行为等),内容特征:必须有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合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行政法
28、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执法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包括人和事两方面,对人方面,行政执行所指向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事方面是所涉及的是具有各种个性特征的具体事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
29、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量裁性、单方意志性、效力限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剥夺权益;科以、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外部,抽象具体,羁束自由量裁,依职权以申请,单方双方,要式不要式,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
30、持续性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性质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其他(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的行为)行政立法特征:行政性;立法性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人们政府;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行政征收的特征:针对行政向对方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强制无偿取得向对方财产所有权,以向对方赋有行政法上缴纳义务为前提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
31、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
32、财产所有权转移。(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征购是以合同方式对财产所有权取得并支付价金的行政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征收的内容:因用权发生的(建设资金、资源费);行政义务(税收、管理费)、违反规定(排污费、滞纳金)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着一定的程序,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1、
33、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主体是行政主体;3、要式行政行为;4、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许可程序:颁发(申请、审查、颁发)、撤销、废止。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式,羁束式,外部表现往往以技术鉴定书出现)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1)确认;(2) 认可;(3)证明:(4)登记:(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行政确认的作用:为行政管理、法院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处理依据;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产
34、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监督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对象是行政向对方;内容是向对方遵守执行的情况;性质是: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防止纠正行政向对方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分类: 对象是否特定,分一般特别监督;内容分公安、工商、资源、环保、审计;实施时间分事前事中事后;主体的任务分依职权和依授权的监督常见行政监督的方法:检查、审查、检验、勘验、鉴定行政监督的作用: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预防就争相对方不法行为,保证执行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1、监督主体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
35、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对象、客体不同:前者行政相对方守法执行情况,后者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3、性质不同:前者是有法定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有广泛性社会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行政处罚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对象是违法行政相对人,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待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带行政处罚;划拨存款、兑现有价证券;将封查扣押的财务拍卖或依法处理;其他方式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1、制裁对象不同:前者行政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后者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2、性质、救济方式不同:前者属于外部行
36、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者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要求复核或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作出决定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后者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4、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5、采取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七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37、撤职、开除(六种)6、两者依据不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一、性质不同,前者是制裁违法行为,后者属于执行行为二、目的不同,前者是惩戒预防违法行为,后者是为了履行行政义务或达到义务要求三、实施机关不同,前者行政机关,后者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执行罚一、法律性质不同:前者违法,后者不具有严格意义的违法性二、目的上差异:前者惩罚教育预防制止违法,后者为促使向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3、公正、公开4.处罚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违法
38、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1)表明身份;(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拟订处罚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提前七天通知当事人,3不涉及
39、机密隐私的公开听证,4行政机关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一到两人代理,5听证时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意见,当事人申辩质证;6当场笔录,当事人审核签字盖章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15日内, 逾期的处分有: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罚,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冻结存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
40、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的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
41、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
42、,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
43、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 冻结存款程序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它实行复议、诉讼救济,并根据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赔偿或补偿,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1、主体不同:前者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用,后者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人用2、适用目的不同:前者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要求,后者为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保证诉讼顺利
44、进行3、依据法律不同4、适用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大都有可诉性,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
45、属: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有关
46、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告诫2陈述和申辩3制作执行决定书4送达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