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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质量监督守则1、总则1.0.1 为加强莘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守则。1.0.2 本守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1.0.3 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受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守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术语2.0.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2.0.2 工程实体质量通过规划
2、、勘察、设计和施工所形成的工程实体的品质。2.0.3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分别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4 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检测报告、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依法实施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以及根据委托权限进行行政执法的活动。2.0.5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6 监督检测监督机构应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查检测。2.0.7 施工图设计文
3、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2.0.8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监督检测,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与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活动。2.0.9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与
4、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综合性评价文件。2.0.10 不良行为记录对责任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基本规定3.0.1 监督站的主要监督内容包括: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核查工程开工条件及有关准备工作;2、 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3、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测报告的监督检查;5、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6、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7、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及质量的监督检查;8、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直接行政处罚;9、提交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12、其他职能。3.0.2 监督站的设立和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0.3 监督站应建立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有关制度:3.0.4 监督站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勘察报告和消防审核。5、规划许可证。6、监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7、经审查批准的全套施工图纸。8、以上材料若是复印件须在上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抄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3
6、.0.5监督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誉情况制定监督计划。3.0.6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采取对施工工序质量随机抽查和对以下部位进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1、基槽或桩基验收;2、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验收;3、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4、主体结构验收;5、工程竣工验收。3.0.7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明确以下监督工作重点;1、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项目和方式;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3.0.8监督站应将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
7、、监督人员和要求配合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4、监督站工作制度4.0.1、监督注册程序(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书,按照登记书中规定的内容备齐所有文件(如果是复印件还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此件与原件无误,抄件人签字)并逐项填写清楚,内容要真实有效。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加盖公章,责任人应本人签字;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经项目监督人员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监督站审查人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项及原因,将资料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监督站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项目监督员审核通过的,由项目监督员填写
8、质量监督申报审查表,然后交站负责人签发。建设单位凭签发的登记书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质量报监手续办理完毕后,监督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监督工作计划书面告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开始质量监督工作。4.0.2、具体监督工作制度 1、工程施工中,由监督人员按监督计划的要求,抽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并填写质量管理体系检(抽)查纪录。抽查中,对监督单位要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要求,检查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质量责任定位的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对不按监理规程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监理的,监督人员应签发监督
9、整改通知书责其整改。 2、监督人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的要求,对涉及到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抽查,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纪录。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主要是桩基、地基、地槽(坑)、基础、主体结构等,其它特殊工程的关键部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类型、特点在监督计划中明确规定。 3、除按监督计划的要求进行重点抽查外,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还应随机对受监的工程实施机动巡查,巡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4、在重点抽查和机动巡查时,监督站应根据需要,对地基和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必要的检测。 5
10、、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由监督人员现场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部位签认后,按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建设(建筑)工程监督整改验收记录该表和相关的验收资料存档并报监督站备查。 6、监督站如需要对整改后的工程实物再次检查,并对整改后的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的,应在监督整改通知书中注明,在收到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和约请监督验收的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监督有关单位验收。 7、整改后,经检查合格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对整改后的部位验收,同时填写建设(建筑)工程监督整改验收记录。监督人员对验收活动实施监督,但对工程实物不予
11、签署肯定性验收结论。建设(建筑)工程监督整收验收记录经各验收方签字后存工程档案,并交一份由监督人员带回监督站存档备查。 8、如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监督人员可再次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重复执行程序。 9、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监督人员报告站长,并由站长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或其相应部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10、施工单位在接到该监督整改通知书后,应停止施工或停止相应部位的施工活动,并立即会同监理、设计单位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办理验收签证手续,报经站长批准后恢复正常施工。 11、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2、同监督人员再次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注明继续整改,重复执行程序2.6.1。 12、桩基础、基槽(坑)、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监督站组成监督小组(小组由站长、监督工程师、监督员组成)对验收活动实施监督,但对工程实物不予签署肯定性验收结论。验收记录除存工程档案外,交一份由监督人员带回监督站存档。 1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监理)或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监督站,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 14、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按工程记录监督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工程
13、技术资料情况、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行为情况、现场材料堆放、保管情况。每次监督检查、巡查均应有监督记录(每分部和样板间必须有监督记录)。 1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提交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的程序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在评定前或评定过程中进行的有关主要功能性指标的测试或试验应通知监督站参加。 16、经评定达到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签署建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17、监督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
14、: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应参加的人员是否全部到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主要的资料、文档是否齐备,是否有可见的工程质量异常、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室内环境是否达标、节能工程是否认证等。 1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监督站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9、监督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国家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施工完毕,有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交工技术资料(其中包括监理单位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与工程质量有关的监理档案资料); (2)分阶段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各类质量验收记录;由各验收单位加盖公章的建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附属
15、于房屋建设工程的人防、电梯、幕墙及其它有专项审查或检测要求的工程,已经有关单位审查和检测,并有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检测报告;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均已齐备; (5)监督档案资料齐全,并按规定整理成册。 20、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5日内,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 21、全部符合要求的,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备案机关(委托监督站代为办理的,即到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监督站应在三日内将有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签发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 2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
16、督工程师签署,经站长批准并加盖监督站公章后生效。监督报告的编制原则是: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所产生各类监督活动记录、整改通知、检测或测试报告等监督资料、工程的交工资料、各方主体参与建设活动时所应具备的资格证明文件、施工或监督单位提供的质量体系文件等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分析,根据其结果,对所监督的工程质量状况,予以客观地描述。但对工程质量状况不作肯定性判断或推断。监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开工及竣工验收时间、参建单位及负责人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编号; (3)监督情况说
17、明(如: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 (4)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抽样测试和检测情况; (6)主要功能性测试或试验的监督情况; (7)工程交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8)有关工程分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9)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状况过高评价时,监督站提出的否定性意见; (10)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情况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非地基和结构安全性)遗留缺陷的监督意见; (11)工程验收时,是否发现地基和结构有可见性工程质量异常、是否发现主要使用功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等结论性描述; (12)监督报告编制人
18、、审核人、签发人、签发时间等。 24、监督报告内容不应包括: (1)对工程实物内在质量的肯定性结论意见; (2)对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具有肯定或鉴定性质结论; (3)对施工或监理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除否定性意见外)予以确认或提高的结论性意见; (4)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评价出现争议时,作出仲裁性结论; (5)对工程实物质量评定有导向或暗示作用的意见或描述; (6)依据有关检测或测试数据,对工程的总体、有关部位或构件进行肯定性的判断或推断。 25、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暂按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办法执行。 4.0.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施工
19、单位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在48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报告;重大事;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决定办理。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制订处理方案,由建设、监理单位认可,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应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及时向站领导汇报并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质量监督站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4.0.4、监督人员工作制度1、 监督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的基本政策、方针、路线。坚持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为准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工作方针。2、 监督工程师编制监
20、督工作方案应结合监督机构所拟定的年度、阶段监督计划的内容对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和质量保证,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制定,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情况做出调整。3、 监督工程师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应采取巡查和抽查的的工作方式,发现质量责任行为与质量问题,应及时做出不良行为记录与整改通知,记录与通知字迹应清晰、端正,语言措辞应规范。4、 监督工程师应在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前,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如实填写分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5、 监督工程师在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审查竣工验收组织程序,竣工验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审查竣工验收组织方案,查验工程质量评定文件,检查工程实体
21、情况。6、 监督工程师应做好监督档案整改归档工作,审查各方责任主体检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各方责任人签章的有效性7、 编写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4.0.5、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项目监督员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符合要求的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督员应对施工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3、 工程竣工档案整理完毕,经站负责人审查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封存、保管。4、 对档案要求书写认真,内容真
22、实、完整,分类清楚,装订整齐。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资料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3、 地基与基础工程抽查记录,监督检测记录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5、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报告6、 主体结构工程抽查记录,监督检测记录7、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8、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报告9、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10、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建设工作质量整改报告11、 单位工程质量停工、复工通知书12、 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评估、检查报告13、 单位工程分部验收通知书,竣工验收通知书(附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方案)14、 单位工程质量
23、竣工验收记录15、 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记录(质监站)1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7、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情况告知书18、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19、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0.6、投诉处理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明负责的原则。处理质量投诉应做到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有关政策。在接待或督促处理投诉中,工作人员对质量投诉敷衍、推诿甚至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施工单位拒绝履
24、行保修义务的,可根据有关法规等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受理投诉应建立投诉台帐,定期将投诉受理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分管领导。经调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时,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修,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4.0.7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用户)签发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对保修期限、范围及费用计取等作出说明。建设单位(开发商)在移交住宅时,必须向用户提出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具体说明节能保温工程的具体做法、保修年限和使用说明以及住宅投诉受理和回访的有关事宜,写明保修受理机构和联系电话。回访由建设单位(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物业管理
25、参加。物业管理单位应对住宅每家每户发放质量保修书,并应有是否逐户发放完毕的回执,该回执应加盖物业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一年内需进行一次逐户质量回访。此后,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超过两年至少摸户回访一次。各回访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并做好回访记录。建设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通知书,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通知起15日到现场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开发商)及用户应予以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回访及保修情况进行抽查。4.0.8、住宅工程分户
26、验收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聊城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对单位工程的每户住宅和公共部分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和住宅工程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三、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质量验收和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四、 住宅工程质量
27、分户验收应当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五、 住宅工程之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并进行必要的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室内空间尺寸;2、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的质量;3、 门窗、栏杆安装质量;4、 防水工程质量(屋面、地下室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5、 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6、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7、 保温节能施工质量;8、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六、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申请
28、。2、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3、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拟定分户验收的检查项目,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并对测量点的位置及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在建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标示。4、 分户质量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5、 分户质量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6、 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并将之置于户内醒目位
29、置。七、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八、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住户回访意见张贴在各单元入口处,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采用花岗岩制作,规定尺寸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九、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当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
30、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十、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4.0.9、局部停工复工监管制度1、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或已审查未按审查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结构工程发生重大变更为重新报审;2、建设、监理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安全隐患的;3、施工单位为按强制性标准施工的;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和不案设计文件施工的;5、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应送检不按规定送
31、检的;7、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管理人员不到位的;8、模板工程无计算书及支拆方案,模板及支架刚度,承载力、稳定性严重不满足要求。9、现浇砼结构在主要受力部位出现严重缺陷或出现过大尺寸偏差。10、屋面分部工程,因砂浆找平层出现严重裂缝,疏酥及细部处理不符合要求,停止防水层的施工。11、未经节能备案,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无节能专项施工方案。12、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报监督机构。经监督机构复核属实,下发局部停工通知。施工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按照省建筑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不符合要求项处理记录的要求,形成书面管理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签认后报监督机构,监
32、督机构复检符合要求,下发复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4.0.10、优良工程、水城杯、申报管理规定一、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应符合以下规定: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且主体结构分部和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必须达到优良;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其指定的分部必须为优良。2、 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的评定好项率应达到50%及其以上。二、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的验评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负
33、责人和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三、 申报优良工程应提供以下资料:1、 优良工程评选申报书;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质监站);4、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监站);5、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监站);6、 住宅工程用户回访记录;7、 工程概述、质量控制、质量通病防治等1500字文字资料; 四、优良工程评选条件:1、公建、住宅工程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2、申报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无安全
34、隐患,使用功能完备,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甩项,住宅工程入住率须达到50%以上;3、工程应交付使用半年以上。水城杯奖申报规定一、 范围1、 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2、 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3、 投资规模大于5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 个别工程达不到以上要求(最低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投资不少于200万元),但建筑造型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二、 条件1、 符合法定建设程序。2、 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3、 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留有安全隐患;4、 必须是市级优良工程;5、 未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投
35、诉;6、 须经过半年的使用检验;7、 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8、 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30%以上;9、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三、 申报资料1、 水城杯奖申报表;2、 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不少于1500字);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市级优良工程质量证书复印件5、 用户回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 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资料需盖章部分均应加盖相应单位公章5 、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一般规定和检查方法、内容)5.0.1监督站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
36、、核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局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权限给予行政处罚。4、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建设局或其委托的莘县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监督站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5.0.2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方法:1、抽查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应做工作完成的情况结果。2、抽查完成有关工作采取的制度、控制措施和方案等。3、抽查完成有关工作的记录文件。
37、判定:对完成情况及结果达不到有关判定要求;措施基本设备;记录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比较差,属不合格,应在监督记录中记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内容:1、建设单位1、是否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确定关键部位和工序等工作情况; 3、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无监理的工程)情况;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是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新报审;5、是否将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6、是否及时将竣工工程备案;7、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监理。(1)施工前建设法定程序的办理情况;(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变更工作情况;(3)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施工图有重大
38、变动,重新报审情况;(5)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情况。2、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2)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审批情况;(3)施工现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资料的配置情况;(4)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5)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6)技术资料的整理、收集情况。3、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的验收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
39、查情况;(5)见证取样实施情况;(6)按规定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4勘察设计单位:(1)参加验槽、基础、主体及其它重点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变更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5.0.3监督站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是否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5.0.4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
40、、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3、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4、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6、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7、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5.0.5监督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是否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4、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5、见证取
41、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5.0.6监督站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审查机构的资格、人员配备情况;2、是否超越其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3、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4、对重大问题整改复查的情况。5.0.7监督站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是否超越批准的资质、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是否具备检测文件形成程序及有效管理制度;3、检测报告的数据及结论是否与实测数据符合。6、工程实体质
42、量监督一般规定和内容6.0.1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3、参考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所确定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和主要隐蔽工程的质量;4、抽查混凝土及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毕业的检测仪器。6.0.2监督站应对建设工程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桩基工程监督要点1、 监督抽查原材料是否具有合格证和相应批量的复试报告; 2、 监督抽查预制桩和配件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43、 监督抽查现场计量仪器及检测方法; 4、 监督抽查原始施工记录等资料及签证; 5、 监督抽查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施工技术指标及相应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监督抽查钢筋笼的制作和安放及相应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监督抽查各类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报告; 8、 检查桩基检测情况。二、桩基工程验收监督要点1、验收条件; 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已签署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基本资料已到位: 1) 桩身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 2) 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和复试报告; 3) 砼试验报告和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 4) 质量事故(问题)的
44、处理记录或整改报告; 5) 隐蔽验收记录; 6) 桩位竣工图; 7)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 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人员是否到埸;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和执行标准; 监督抽查基本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监督抽查桩位竣工图与实际桩位是否吻合; 监督抽查可见部分桩径、桩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1、 验收条件: 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建设单位已报送分部工程验收监督通知单; 基本资料已到位: 1) 地基验槽记录或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2)
45、 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和复试报告; 3) 砼、砂浆试块试压报告和钢筋工程连接试验报告; 4) 有关构配件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5) 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记录或整改报告; 6) 隐蔽验收记录; 7) 防水施工资料; 8) 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记录和验收报告; 9) 预应力结构工程的张拉资料; 10)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以上工程资料经监督人员审查合格后,质量监督站派监督小组(监督小组一般由站长、分管站长、监督员参加)参加验收监督。2、 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人员是否到埸;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和执行标准; 监督抽查基本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监督抽查地下室底板和墙板是否存在裂缝和渗漏; 监督抽查钢筋砼结构、砌体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等是否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隐患。四、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1、 验收条件: 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基本资料已到位: 1) 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及连接、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焊条的烘焙记录; 2) 钢构件出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