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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规定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规定规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2 总则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
2、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3 判定原则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
3、度作为判定依据。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4 判定依据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4.1.3 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
4、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
6、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4.2.3 心功能长期在级。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5 判定基准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5.1.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
7、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5.2
8、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5.2.1 呼吸困难分级表1 呼吸困难分级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5.3 心功能判定基准心功能分级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级
9、: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轻度 中度 重度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脑症 无 轻度 明显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肌酐清除率
10、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是对伤害致残致使不同程序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的赔偿。它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项目以及其他赔偿。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与体力的总和,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解释采用了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并部分的兼收收入丧失说,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个方面。(一)、残疾赔偿金解释第25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规定非常明确,可谓“标准明确、极易掌握”,只要按其规定进行计算便可得到具体赔偿数额。解释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替代了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两者之间计算结果差距非常大。即解释采用的新标准
12、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有利,并且用于计算的客观标准无需当事人证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解释公布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认为,“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学说”,从人身损害赔偿整体上看:1、解释第25条规定的赔偿计算年限为20年,按照我国公民平均寿命70周岁计算,如果伤残的是一个1岁的小孩,赔偿其20年显然无法补偿其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即使按照该解释第32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年至10年,最高也就为30年,那么还有40年的救济何来,按解释规定人在40岁-45岁以上受伤致残其才可能被这20年赔偿年限涵盖,锁定赔偿20年限显
13、然是看似公平实则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就很难说其具有合理性。2、如果赔偿权利人因为康复而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减轻伤残等级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其退回一次性给付赔偿所支付的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如果受害人在其治疗并未完全治愈时便出院,然后在进行较严重级别的伤残评定并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继续治疗,法院有什么的措施来保证、救济赔偿义务人避免遭遇此类冤枉,因此残疾赔偿金支付应当有更加细化的条件,如(1)、治疗达到基本治愈;(2)不需分次定残;(3)不发生康复费用或后续治疗费用等等。3、在赔偿后(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伤残者可能得到的实际收入,虽然存在实际上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虽不符合客观事
14、实,这是解释自身存在的瑕疵,但此时在实际上并不是太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赔偿义务人那时一般不会在意,由此淡化解释的瑕疵。此外,解释没有规定评定残疾的机构与采用的评定规范,有专家提出“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观点应当是首选。在当前司法环境情形下,法院中设立的鉴定机构是不可取的,这些机构不是法定的,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鉴定资格,有的甚至连专业人员都没有,它不是独立的中界,缺少科学性、中立性与公正性,且不少法官对其本院的鉴定机构都要看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采信,可见其可信度基本不存在。(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释第26条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作了文字概括的规定。条文中反映
15、了三层主要意思:其一、赔偿标准:“普通适用器具”与“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其中“普通”应当理解为低中档产品而适用。器具主要包括假肢、轮椅等伤残者个人自理生活上的必须器具。“合理”即指中等费用水平,这与“普通”有些重复。其二、更换周期:“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辅助器具应当是普通器具的配件与主要部件,因伤残者生长而变得不适用或磨损而必须更换的情形,包括产品寿命周期更换,如假肢等。对于轮椅存在规格大小引起的更换,但不应当存在磨损与维修方面引起的更换,当然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其是生产厂家的责任。解释规定的“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也是针对性器具的技术问题而作的。其三、赔偿期限:“
16、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里的含义比较模糊,大致上是费用支付期限与伤残人对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年限。解释仅规定了残疾辅助器具费,而未规定诸如身体所需要的补品、新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等维护伤残人通常生活状态必须增加的费用,其原因是尚未予以重视,制定与实践存在较大难度。(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据侵权行为法方面专家称,该赔偿国外法基本没有规定,而是我国的特有类推适用法律规定,它保护的是伤害致残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权利。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分为两类,第17条第2款规定是残疾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首先要解决被扶养人的范围,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
17、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次是赔偿标准与计算,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第2款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是对该赔偿幅度上限的限制性规定。解释规定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实际生活看,残
18、疾人健康时或者死者生前平均每月可以用来自己支配的总收入,减去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包括储蓄)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支付扶养他人的生活费,换句话说,个人用于家庭的全部支出包括残疾人本人的费用。因此,按照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义务人所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肯定要高出残疾人本人工资收入或者实际总收入,这表明解释第28条的计算标准本身就存在着严重问题。(四)、其他赔偿这是解释第17条第2款所作的规定,它包括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是解释对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做出的新规定。康复费应当是必要的、以实际发生的为限进行赔偿,根据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康复费只能发生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过程
19、中。护理费只能发生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中,这与人身损害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陪护费)不同。后续治疗费是指残疾受害人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必须是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解释没有规定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定残后的残疾赔偿金与其他赔偿之间的关系。残疾赔偿金是依据残疾等级做出的赔偿,既然已评残,即伤情被锁定,就不应当再支付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否则就应当在康复治疗或后续治疗后再定残,方支付残疾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范围在我国,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只能按照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确定范围,通常认为包括:一是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二是受害人支出残疾用具费;三是残废者致残前
20、扶养的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对于致残的伤害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费用以及特殊治疗的医疗费,都可以按照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原则去确定。本书着重讨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对于残废用具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只作简单的探讨。?全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有伤残等级就得赔偿20年,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是一样的。?全文丧失劳动能力赔偿请求权主体丧失劳动能力赔偿请求权主体主要是因侵害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受害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间接受害主体。(一)直接受害主体直接受害
21、主体是指受害者本人,又分为一般的直接受害主体和特殊的直接受害主体。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受害主体可以要求赔偿劳动收入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特殊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33?全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享受的保障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22、: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文突发疾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能认定为工伤吗?突发疾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能认定为工伤吗?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
23、同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所区别。?全文 相关问答:我父亲与母亲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不是赡养吗?网友提问:我工资2500元,如是赡养怎么分:包括父亲、母亲与儿子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全文 案例:浅谈怎样鉴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案件回放2007年9月21日7时15分左右,刘某驾驶赣A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富大有堤高新大道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遇聂某无证驾驶无牌黑色踏板式摩托车搭乘万某(成年)随其后同向右转弯,因摩托车失衡,万某被甩至路面,造成万某被刘某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及聂某摔伤的交通事故。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聂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万某不负事故责任。因协商不成,死者万某的家属将聂某、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费用。?全文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