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第八章债券回购交易(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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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交易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一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1. 融资方(1) 正回购方(2) 卖出回购方(3) 资金融入方2. 融券方(1) 逆回购方(2) 买入返售方(3) 资金融出方3.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融入资金的同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4. 回购业务的交易场所包括:沪深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二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1. 交易所实行“质押库”制度(1) 融资方应该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相应的债券

2、做质押。(2)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3)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2. 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1)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以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 深圳交易所,仍然规定国债和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需要区分。3.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品种(交易所都没有21天)(1) 上海交易所9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1、2、3、4、7、14、28、91、182(2) 深圳交易所1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1、2、3、4、7、14、28、63、91、182

3、、2734.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流程5.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1) 报价方式。以债券回购交易资金的年收益率进行报价。(2) 申报要求。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a) 上海交易所债务交易实施细则规定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一手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不能超过1万手b) 深圳交易所规定 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上海为0.005元)或整数倍 申报数量为10张或整数倍 单笔最大申报为10万张三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

4、。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1.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1)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2)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 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2.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1) 采

5、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2) 回购双方需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券方的债券托管账户,将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3)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的品种和交易单位。a) 2002年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b)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c) 回购利率双方确定。d) 回购期间,双方都不

6、得动用质押的债券。e) 合同到期,按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4)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a) 自主报价 公开报价。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1. 单边报价。指参与者为了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面向市场的公开报价。2. 双边报价。指经过批准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人行核定的债券买卖差价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 对话报价。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b) 格式化询价。指参

7、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填报交易意向。c) 确认成交。指确认成交必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阶段的双方可以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流向对手报价。d) 结算。成交确认后,成交双方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种打印成交通知单。(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管理办法34条规定,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交易资格a) 擅自从事融券业务b) 擅自交易未上市债券c) 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d) 操纵债券交易价格,虚构债券价格e) 不遵守规定并

8、造成严重后果f) 违规操作造成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损坏。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一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持有人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卖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1. 在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债券所有权转移2.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的意义(1) 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价格(2)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3) 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二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1. 有关规则(1) 采用书面形式,签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

9、。(2) 买断式回购期限由双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91天。回购期间,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提前赎回。(3)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4)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到期交易净价加上回购期间新增应计利息应该大于首期交易净价。2. 风险控制(1) 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2) 仓位限制。a) 任何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小于该债券流通量的20%b) 任何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小于该参与者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3. 监管与处罚。(1) 同业中心负责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2)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回购结

10、算的日常监测三 上海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上海交易所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1. 参与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2. 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1) 交易品种。9个品种1、2、3、4、7、14、28、91、182天。a) 截止2008年底,有12只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3),05国债(4),06国债(4),期限为7、28、91天(2) 报价方式a) 价格:按每百元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申报b) 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c) 最小报价变动:0.01元d) 交易单位:手e) 申报单位:1000手整数倍f) 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万手。单笔在1万手以上可用大宗交易系统(3) 履约金制度,仓位控制a) 履约金制度 双方均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比例由交易所确定 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 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b) 仓位控制。单一机构持有单一券种,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20%,达到仓位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4)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国债,按“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原则结算。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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