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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
2、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与安全“三同时”制度一样的。环境保护法(一)设计阶段(二)试生产阶段(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
3、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2、禁止向水体排放危险物品。3、可以排放,低
4、放射性,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需处理。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一、水污染防治二、大气污染防治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五、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5、措施的情况。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6)国家
6、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
7、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二、新建建筑节能三、既有建筑节能四、法律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与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 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
8、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造。其他公共建筑 和 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法律责任,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 10-20 万设计、监理 10-30 万建设 20-50 万一、节能的含义二、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三、建
9、筑节能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节约能源法一、建筑节能标准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三、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一、消防设计的审核二、消防设计的验收三、法
10、律责任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二、法律责任注意处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和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情形的区别。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或者 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