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FOB术语的风险探析(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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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 录出口合同FOB术语的风险探析摘要;FOB合同中,卖方无需投保及租船订舱,在出口贸易中往往受到卖方的青睐,但是FOB合同在给卖方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卖方带来风险。文章从运输途中、租船订舱、结算方式等方面探讨卖方在选用FOB贸易术语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问题,逐一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关键词;出口合同;FOB术语;风险;对策Export contract FOB term risk analysisAbstract:In the FOB contract,the seller does not need to take out insurance and t

2、he chartering subscribes the cabin,so it often receives sellers favor in the export trade, but FOB contract not only brings the convenience to the seller,also brings the risk to the seller. The risk which possibly the article from the transportation, the chartering subscribes aspects and so on cabin

3、, method of settling accounts to discuss the seller on the way when to select FOB trade terminology appears, and aims at these risk question, proposes the concrete measure one by one.Keywords:Export;FOB;Risk;Countermeasures前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特别是过去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局限在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同时国

4、家为了尽量充分国内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少部分出口业务采用FOB术语成交且由对方指定船公司的。但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

5、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当今,随着国际间海上贸易往来的频繁和远洋船舶运输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海上货物运输贸易实务中还逐渐形成了各种附加服务的FOB条件(Additional Service FOB),即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各种附加的服务项目。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

6、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此,有必要就出口时采用的FOB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讨论。一、FOB术语概述(一)FOB术语的定义FOB英文Free On Board的缩写,国际贸易术语,指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报价方式,即“船上交货”也可理解为“离岸价格”。在国际商会(ICC)的中文版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解释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意为“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OB条款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贸易中,常出现交易双方互不了解对方

7、国家贸易习惯从而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的情况,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买卖双方的义务、风险、费用等划分清晰是有效避免贸易风险的方法。(1)卖方义务、风险和费用: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或其他费用;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风险和费用: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8、以后的风险和费用。二、出口合同FOB术语的风险分析(一)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主要是由出口合同FOB条款下保险的不完全性引起的。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在出现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应主张合同无效而不予赔偿。这样的规定就使得FOB条件下进口方购买的“仓至仓条款”一切险,实际上可能变为“船至仓条款”,而这也就是FOB条件下保险不完全性的一种体现。具体分析如下: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

9、条件:(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因此,如果货物在从出口方仓库到装运港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此种情况下,出口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进口方,保险公司和进口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出口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因此,出口方没有索赔权。虽然进口方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进口方不是货物的所有人,也没有承担货物

10、灭失的风险,因此,进口方不具备保险利益。此时,虽然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进口方也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该条件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质上就成了“船至仓”条款。(二)卖方租船订舱引起的风险1船货不衔接风险根据IC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所以在贸易过程中船货衔接十分重要。问题在于,如果买方派出的船因故不能及时到达,或者买方发现订舱不易或者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拖延甚至是不派船接货,买方会因此增加

11、仓储费等费用。即使装船之后,由于装船日期的延迟,会增加信用证遭到拒付的危险。2货代公司无单放货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卖方将货交付给船公司风险就转移。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但由买方指定境外的货代公司,对于卖方来说订舱费

12、费用比自己找国内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同时FOB所指定的境外货代大多在中国只是开设办事处,名义上是不能经营的,但实际上都在变相经营,即通过国内货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卖方拒付则不签发提单,而卖方为了顺利索取提单去银行及时结汇,只有忍痛签出提单。同时境外的货代公司很多都不具备签发提单的资格,还需要再找国内的货代公司来签发提单,这样既费时,又会提高费用;另一方面境外的货代公司即使签发提单也是以无船承运人(NVOCC)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卖方持有只能作为结汇的单据,而正本提单还是在货代手中,且有可能买方和货代公司沆瀣一气,凭手巾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13、而未付款赎单,即通常所说无单放货。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货物,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买方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虽然对于境外货代无单放货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三)货款结算环节的风险1电汇风险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付方式中的一种。电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

14、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采用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方式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风险又称电汇诈骗。“电汇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蓄意伪造、涂改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贷款,企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一般来说,诈骗分子利用电汇进行诈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诈骗分子通常以买方身份出现,并在正常贸易的幌子下,煞有介事地与出口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且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2)诈骗分子看准时机后,别有用心地将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汇款方式,并设法伪造、涂改汇款凭证,刻意制造货款已汇出的假

15、象,哄骗卖方尽快发货;(3)某些出口企业因不明真相,且急于求成,在对方的诱惑下,盲目发货,并误以为款已收妥;(4)所谓的“汇款凭证”其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复印件和汇款委托书传真件;(5)诈骗分子旨在骗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2提单风险(1)提单上对收、发货人的记载所带来的风险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很多买方在托运时要求提单上出具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尤其是TFF交易中。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SHIPPER)指定的收货人(CONSIGNEE)才能提货,即承运人可以向不提交提单的原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

16、承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只需要提单上面指定的收货人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而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即“对人不认单”,认的人就是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所以记名提单经常会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而使卖方结汇落空。同时由于FOB贸易术语若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就可能成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这时境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明买方的名称,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提单(THIRD PARTY B/L)”。但是,按照我国海商法有关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

17、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以买方为提单的托运人,在出门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ORDER B/L),货到港时,买方可以凭保函和提单副本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提单放货。同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然后逃之夭夭;买方也可能以货物质量或市场跌价要求卖方降价,也会使卖方遭受很大损失。虽然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但是该提单上托运人栏内填写的是买方,且提单是指示提单,只有凭买方(托运人)的背书和指示方能作为合法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至于

18、托运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我国海商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依提单之规定。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既不是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因此即使卖方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也很难打赢官司。(2)出口商提单种类选择不当风险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的风险还来自于错误的提单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倾向于选择记名提单,认为其可以直接把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收货人,不会因遗失提单而被别人提走货物。事实上,这其中有另外一个更大的风险,即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如何。因为与指示提单相比,记名提单只起到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的作用,而缺少了物权凭

19、证这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进口商商业信誉较低,承运人却让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通常为进口商)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提货,出口商则很难以正本提单在自己手中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索赔。3结算风险当采用托收(COLLECTION)或者T/T中的货到付款(O/A)的结算方式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对于卖方也存在货款两空的风险。在D/P或D/A条件下出口人按合同规定交货提交单据后能否取得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情况。当外商无理拒付或不承兑远期汇票,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发生损失,则出口人不至于损失重大,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仍由我方控制。倘若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而遭致全损或部分损失,即使我

20、方拥有货运单据,但因投保是由买方办理,我方不持有保险单,且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使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卖方备货和买方备船不能很好衔接的话,也存在着可能因为货等船,导致信用证过期,或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而且货物会增加仓储费用和发生损失的几率。往往卖方就只能申请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延长,或把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结算,同样无法顺利收回货款。 4其他风险(1)进口商所在国的环境风险一个国家的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等。因此出口商在贸易谈判中必须要考虑进口商所处的国内环境给未来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就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而言,其规定不尽相同。例如亚洲、非洲

21、、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有关当局和第三方,此时承运人已经丧失对货物的掌管,对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负责任的。(2)出口业务不精,轻易选用FOB条件。在目前外贸出口日益面临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有些出口业务员,更多单纯地从节约成本上进行考虑,而忽略了最终交易的安全性。不少业务员对各种贸易术语及其外贸的整个流程不够熟悉精通,面对不同情况与外商谈判选择使用其他贸易术语以减少风险的能力便显不足。在没有充分了解国外进口商是否合法存在、资信等级以及国际航运市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FOB为贸易条件的出口合同就意味着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的选择权等均交给了外方,这当中隐藏的

22、风险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原因,国际贸易因受空间、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风险性特别大,一旦出口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损失往往很难得到挽回或挽回成本巨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外贸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是减少风险最好的措施。三、出口合同FOB条款下卖方的保护措施(一)卖方投保相关险别避免损失的发生FOB下由买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在该种保险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是“船至仓”责任。因为,在从卖方仓库到码头期间,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此时买方并没有控制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段运输途中的货损,不负赔偿责任。而卖方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

23、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同样不能获得赔偿。该种情况下,卖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外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保险”,以策安全。(二)船货不衔接问题的应对策略1灵活运用贸易术语(1)出口争取用CIF贸易术语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一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窘境。因此,我国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减少贸易风险,我国出口商首先考虑以CIF术语报价成交。如果客户有要求,企业要尽力争取采用出口CIF成交,将租船订舱与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不仅有利

24、于我国的出口商规避贸易风险,还有利于运输行业与保险行业的发展。(2)进口争取用FOB贸易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许多企业因对风险认识不足和业务环节操作偏差等因素,导致我国进口商钱货两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进口商选用外贸术语时更加谨慎小心。进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首先应该而且要争取选用FOB贸易术语。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在贸易过程中有效地规避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掌握贸易的主动权,提高对外贸易的成功机率,为我国进口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2明确合同内容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地点及违约的赔偿问题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

25、发生。(三)无单放货的风险的规避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这样不仅手续简便,费用较低,而且出现无单放货的概率较小。当对方提出一定要指定货代时,我方人员可向客户转达我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在2000年12月向各外贸和货代业发出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提单则必须委托国内货代签发,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保障。因为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

26、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当出口方不能自己指定货运代理时,外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同时为了避免国、内外货代公司联合欺诈出口方,需要各地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做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四)电汇风险的防范措施1出口风险担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经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帮助那些投保信用险的出口商去调查进口商的信用,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出现的风

27、险。并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从不同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可在规定日期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出口商投保后,其在电汇(T/T)付款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可以安全转移到保险机构,由其承担安全收汇的风险。2提高电汇(T/T)预付金额的比例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电汇货款预付比例一般是30%,预付金额比例越高,出口商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如果预付100%,即变成预付货款,就相当于把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进口商。出口商可以根据交易对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资金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选择合适的预付比例。如果进口方为新客户且资信度一般的话,采用预付货款方式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汇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口商在保持一定效益的前提下

28、,可以适当的折扣来吸引客户增加付款的比例。3谨慎选择汇款行为防止进口商和当地银行串谋的风险,出口商应该要求进口商选择其所在地信誉卓著的世界性大银行或与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付款行,这样不仅可以加快出口商收款的速度,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也便于查询和处置。针对由于汇出行发出的电汇委托书有误而导致迟付等情况,出口商应加强与进口商、转汇行和解付行的联系,及时查询,避免汇款路线设计不合理、汇路不畅等造成迟收汇款,以保证按时安全收汇。(五)提单风险的预防措施1从提单格式内容角度,控制无单放货的风险在FOB交易条件中,买方常会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Shipper),而货物在运输途

29、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就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在提单中托运人的填写上就显得很重要。根据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既可以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也可以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显然,一般情况下,为避免无单放货而收不回货款,应选择卖方为托运人。另外,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到达目的港或承运人代理仓库的现象比较普遍,为减少船舶滞贸或减少仓储费用,出口方也可以要求货代企业签发在目的港放货的保函,以避免无单放货。2卖方一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

30、货物的所有权出立提单要非常慎重。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当对方不是采用预付时,既不要做成记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的提单,而应该做成空白抬头或者凭发货人或开证行指示转让的提单。这样对于提单背书转让的权力就保留在卖方或者银行的手中,对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很难获得以物权凭证在内的各项单据,从而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去办理提货手续。(六)结算方式风险的规避当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时,为了避免卖方货款两失的局面,卖方有很多措施可以采用。若是为了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自己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选择投保卖方利益险,只需要交付通常保险费率的1/4就可以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当买方拒付而货物中途出现

31、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当然也可以选择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于买方拒付货款或者破产等进行赔付,卖方也可以选择做国际保理业务来降低做D/A或O/A的风险。当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时,船货的衔接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当对方指定船舶或者安排货代时候,就需要在信用证中规定买方指定船舶最迟到达装运港的日期。同时双方最好多沟通,买方租船订舱完成后及时向卖方发出催装通知,卖方货备妥后向对方发出备妥通知,从而避免出现由于装运期错过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者议付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七)出口国环境风险的防范1掌握进口商所在国的环境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签订合同前要尽可能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环境

32、,包括法律、政治、经济、人文环境,避免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另外进口国对于进口的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也要及时了解,否则极有可能对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损失。2对客户和其所采用的船公司或者货代的信用进行调查“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对于第一次接触的客户,一定要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多方了解其信誉和经营状况,不可操之过急,尽量提高操作的保险系数,关键时刻宁肯放弃也不可贸然行事;对于老客户,同样不可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变化。在谈判中尽量约定由我方选择承运人,如果对方坚持指定船公司,则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如果对方坚持指定无船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时,则必须了解指定的承运人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

33、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可要求其国内的代理人出具保函,这样就可以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八)规范业务操作及加强国际贸易业务人员培训我国进出口商应加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法、国际结算等相关贸易知识的学习,用理论来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只有充分掌握相关贸易知识,熟悉对外贸易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才有利于规避风险。随着外贸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强外贸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努力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人才已经成为我国努力实现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只有提高自身素质,精通业务流程,才能为我国进出口业务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进而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国际贸易业务人员的培训,也

34、是从根本上降低贸易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培训使合同谈判和执行人员掌握提单的相关规定和涵盖的内容、港口物流操作实务,真正重视交易过程中谨慎处理事务和提单等单据的重要程度。这样可将FOB条款的风险在贸易合同谈判期间降到最低程度。(九)加强国际间合作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复杂、透明,纠纷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外贸业务时要注重国际合作,遵循相关的国际规则:一方面,保证各贸易主体对贸易的环节、术语的理解等能一致认可,以保证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贸易过程中产生了摩擦,也能借助有关国际组织如WTO机制,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四、小结国际贸易具有程序多、更复杂、困难多

35、、风险大的特征。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风险意识,审慎进行贸易的各个环节。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也面临许多的壁垒和挑战。在这种环境中,我国的外贸企业只有正确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进出口风险的控制,才能增强我国外贸竞争力,在进出口业务中为企业和国家带来利益。参考文献1张华勇.FOB术语中采用电汇支付方式对卖方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8)2尚双凤.FOB术语在国际物流中的应用问题研究.J.物流技术.2009(28)3韩润娥.杨德智.风险规避与内陆出口方贸易术语的选择以FOB与FCA贸易术语为例.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7)4尚雅楠.李志.常用贸易术语的选择问题及应对方法.J.语文学刊-外语教育教学.2009(7)5黄仙姜.FOB合同中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9)6邢芳.浅谈FOB的贸易风险和单证实务.J.金属世界.2009.增刊7马杰.FOB下卖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2)8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4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9顾全.FOB下的卖方风险及相对人责任研究一以中国卖方救济方式为视角.D.1996.1910王丽辉.FOB条件下卖方的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D.2008.05.01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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