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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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教育法规导论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 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 教育法

2、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教育法规的作用:1 引导作用 2 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 保障作用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 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 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3 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 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教育法规的渊源:即有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

3、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律(最主要的渊源)1 教育基本法律 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基本法律 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办

4、法)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横向结构 纵向结构横向结构(义务教育法 1986、职业技术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社会教育法、特殊教育法1990、教师法1993、教育经费法)纵向结构(宪法、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其他规定)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核心)、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按

5、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 是依据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3 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

6、型教育法律关系3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物(物资 财产 设施 场所 资金)、行为(行政的管理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

7、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权利的分类: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教育义务的分类: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要教育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第二章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政策定义:是一个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

8、定的行为准则。是负有教育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是国家和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的行政准则。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做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具有的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的特点:强制性、惩罚性)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

9、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认定政策问题(1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 2通过研究信息提出教育政策问题 3通过预测分析提出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

10、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执行方式不同3规范效力不同4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

11、与实施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教育立法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a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b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c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教育法规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1时间效力(教育法规何时生效、失效等)2地域效力(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3人的效力(对什么人有约束力)教育执法的

12、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教育执法的措施: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教育守法;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无论是依法作为还是依法不作为都属于守法的范畴。教育违法的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教育守法的主体: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

13、、所有企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严肃性教育法实施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第四章 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有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

14、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1办学自主性(学校不能经营营利等,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干涉,学校不得借口拒

15、绝阻挠监督检查评估指导)2财产独立性(a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b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c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3机构公益性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是合法的 通过贷款借款筹集资金并以所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偿还贷款借款的办学方式是违反法律原则的)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

16、程自主管理(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映红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实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片面追求升学率、举办贵族学校、弃学经商等都是违法行为)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都是违法行为)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

17、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收监督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限定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三、学校规章制度意义: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衣服治校的前提;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只有将成熟的管理经验用制度固定下来,才可能上升为科学的管理方式,也只有有了制度,

18、才能保证在管理中的民主参与。)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体系结构:1、制度系统(可分为以下层次:第一,元制度;第二,学校章程;第三,学校宏观管理制度;第四,部门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可能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4、制度教育系统(可通过专门的学习进行、制度化宣传强化、参与制度制定过程培养、制度执行进行感染等)。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应该在制度制定的程序、制度的管理层次、制度内容的详略上有轻有重);3、适量适度原则(不应过多过繁,应详略适度

19、,应宽严适度)。四、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1、 教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2、 教代会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3、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代表

20、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4、 教代会与工会: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筹备教代会、征集议案、起草大会决议、关心教职工生活,建立和管好教代会文书档案。第五章 教师教师是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议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教师在形式管理学生权时,要注

21、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这一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教职工代表大会);6、进修培训权(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

22、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即具有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一种制度。条件:中国公民,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3、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教师考核制度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教师的法律责任包含:一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

24、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第六章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和小学1-4年级的儿童一般都在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小学阶段的4-6年级和初高中阶段的学生一般都在11-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中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

25、究生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者指的是在正规教育机构中正式登记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并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的学员。宪法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26、、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1、逃学、辍学行为:在校生如缺课到一定的课时量,就要受到某种程度的行政处罚。2、考试舞弊行为:学校的平常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校规校纪,对舞弊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其成绩或考试资格,以及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

27、重者,触犯了刑法则应承担形式处罚责任。如果涉及到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权益保护);第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尊重人格);第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适应身心);第四,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

28、教育。3、社会保护:(1)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5)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4、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1) 对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

29、济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法律援助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业性法律帮助;而法律救济在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行政纠纷、民事纠纷);2、以受损为前提(就行政侵权的救济手段而言,有撤销违法、恢复权利;撤销违法、物质赔偿等。从救济程序上看,行政救济是以相对人提出救济请求开始,行政机关无权提出;而民事救济的提出则是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3、以补救受害者的

30、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充分的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目标。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重要主体的诉讼救济渠道,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环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我国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3、其他渠道,如调解。教育申诉:教育申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1、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申诉的受理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行政、民事、刑事)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向纪律检察委员会、政府检察部门、权利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特征:1、法定申诉制度;2、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申诉人可以是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派代表申诉;被申

32、诉人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为共同被申诉人;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环节包括审查、退回重

33、写和要求补充)和处理(1、维持原处理结果;2、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3、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4、责令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管理规定,并撤销原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制度: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分为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是一个具有一定裁判权或证明权的行为,其最大价值是能够体现公正性。主要表现在:(1)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

34、类似的特点,(2)司法诉讼制度;(3)职权行为。);4、准独立性(申诉机构应不依附于学校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并是能体现其相对的权威性和最大的公信力的机构);5、非诉性(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申诉的范围:1、教育法: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处分”和“处理”都可以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申诉人: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诉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涉及学校负责人;受理机关:尚未规范。教育行政复议: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

35、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基本特征:1、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对象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4、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实行一级复议制;5、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相对人可对部

36、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人事处理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能申请复议救济;对处分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程序:申请、受理(标志是立案)、审查、决定和执行。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特点:1、主管恒定(人民法院);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都

37、是原告,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3、被告举证(被告负有举证责任);4、不得调解。受案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程序:1、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2、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和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判决);3、执行。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38、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公务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并不等于不追究公务员的侵权责任,机关内部可以对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追究纪律责任;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法律上的惩戒,法律上的救济)。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39、)、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根本原因)和因果关系。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规范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委托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复议决定加重了被复议机关损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才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部分组成。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求赔偿的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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