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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管理惩罚制度第一条 编制宗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二条 编制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9-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等现行相关规范、深圳市地方相关法规;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条 罚则:分警告、曝光、停工整顿、驱逐出场,可并处经济处罚
2、。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1、项目部领导决策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配戴安全帽或胸卡,罚款人民币100.00元/次;2、项目部一般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帽或胸卡,第一次可口头警告,第二次及以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次;3、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发现劳务分包管理人员强令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九项安全责任守则进行作业而不制止,发生安全轻伤事故的,处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轻伤安全事故的,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
3、.00元以下罚款,并可降级和调离本职岗位;5、被通报批评的,处项目经理经济惩罚500.002000.00元人民币;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经济惩罚人民币500.00元/次;处专职安全员经济惩罚500.00元人民币;6、被政府通报批评的,处项目经理经济惩罚人民币1000.005000.00元,并处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经济惩罚人民币1000.00元。二、对劳务分包队伍的处罚:1、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安全员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帽或胸卡的,处人民币80.00元/次的罚款。 2、劳务分包一般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帽或胸卡的,口头警告一次,第二次及以后按50.00元/次罚款;3、劳务分包
4、施工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应立即纠正其指令,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劝阻,情节恶劣的,项目部对其进行停工整顿,工期不予以顺延(工期处罚执行双方合同或协议),每次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导致安全轻伤事故的,处人民币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可清退出场,将其从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中删除,可并处人民币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4、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或拒绝整改的,可对其进行停工整顿,可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情节恶劣的,可清退出场;5、不
5、按规定向其所属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督促其购买合格劳动防护用品;6、对定期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不合格,但能积极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第二次及以后每次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情节恶劣的,进行停工整顿,乃至清退出场,可并处罚金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7、生活区卫生按责任区划分,划分到施工队,项目部定期检查,出现“脏”、“乱”、“差”的,项目部巡查人员有权安排他人代为清扫,其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施工队负责,可并处经济惩罚人民币100.00元/次。三、对作业人员的处罚:1、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
6、用品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批评教育,并予以拍照暴光;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规作业,能积极纠正其违规行为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再犯就进行停工整顿,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次;3、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无证上岗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停止其不安全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且能积极改正其不安全行为,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第三次及以后处以停工待岗,乃至清退出场,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次;4、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冒险操作,应立即停止操作,直到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按
7、规定进行操作,不听劝阻的,予以拍照暴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次;5、发现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时,不及时报告、处置的,给予口头警告及批评教育,态度恶劣的可以清退出场;6、在危险区域内行走和逗留的,给予口头警告并制止,不听劝阻的,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7、随意拆掉安全和拉结件、结构件、支撑件等的,必须立即停止其违规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次,连续累计三次的清退出场;8、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和技术要求的,应停止其改变行为(好的建议和技术措施,经项目部管理人员同意的除外),第一次对其进行书面警告,第二次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8、0元;9、野蛮操作、随意抛掷、乱丢乱放的,第一次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及批评教育,并对其进行暴光,第二次对其进行待岗整顿,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态度恶劣的可报请项目部清退出场;10、违反规定动火和损坏消防器材的,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及报请项目部清退出场,可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11、违章攀爬和乘坐非载人机械设备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并予以暴光,第三次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次,情节恶劣的,可报请项目部清退出场;12、擅离工作岗位和暂时离岗时不作可靠的安全处置的,责令其进行改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9、的,可报请项目部将其清退出场;13、违规住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出,拒不执行的,强行起搬出,并可报请项目部将其清退出场;14、在作业场所嬉闹、在不当之处休息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及以后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次;15、擅自进行电工、机械工、司机、电气焊工等非本职的作业操作的,必须立即停止违规操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态度恶劣的,可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及报请项目部清退出场;16、单人进行有危险性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可进行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及批评教育;17、在身体条件不符合安全操作要求时勉强工作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不听劝阻的,可报请项目部清退出场;18、在异常和突发事件出现时的不当处置和自行撤离、不通知别人的,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报请项目部将其清退出场;19、在作业中不顾及周围人员安全的,能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可报请项目部将其清退出场;20、其他不安全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及清退出场,可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1、打架斗殴的,对先动手者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由班组或劳务分包队代交。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起草: 审核: 批准: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0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