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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现将*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五月七日 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制度编号制度文号制度版本主办部门安全环保处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专业技术管理会签部门检验部监督检查者安全环保处审核部门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处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处签发日期废止说明原*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生效日期制定目的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定依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技术规范(中国石化安200946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
2、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69号)适用范围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约束对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业务类别/所属层级/1 定义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指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测量。2 组织机构职责2.1安全环保处职责2.1.1 协同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确定监测点,并于每年年初制定监测计划。2.1.2 组织实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监测档案的管理。2.1.3 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2.1.4 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超标治理,对未及时治理的单位进行考核。2.1.5 负责统计、汇总工作场所监测
3、结果汇总表、工作场所监测超标汇总表和工作场所岗位监测情况统计表,并经公司审核后,及时报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2.1.6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2.1.7 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2 检验部职责2.2.1 每月3号前,制定月度监测计划并在内网发布,按监测计划定点、定周期对监测点进行监测评价。2.2.2 保存监测点的采样和分析记录,并将结果存档。2.2.3 每月25号前(每季度末20号前)将监测结果报安全环保处审核。2.2.4 负责配合年度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相关工作。2.3 各单位职责2.3.1 根据监测计划配合做好监测
4、工作,同时监督监测工作。如计划监测时间内,被监单位计划修理等非正常情况不适合监测,则需及时与检验部沟通修改监测日期。2.3.2 负责组织本单位日常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查与超标治理。并将超标原因,整改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存档。2.3.3 配合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及时更新公布监测结果。3 监测内容3.1 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3.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的监测。3.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监测。4 监测类别4.1日常监测: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4.2评价监测: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监测。4.3监督监测:用于职业卫生
5、主管部门对工作场所监督时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4.4事故性监测:用于对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进行的紧急监测。5 监测周期5.1毒物监测5.1.1 高毒物品每月一次,一般毒物每季度一次。5.1.2 毒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时,应及时整改复测。一般毒物每月至少一次;高毒物品实时监测,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2 粉尘监测5.2.1 每季度监测一次。5.2.2 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时,每月监测一次。5.2.3 有毒粉尘按毒物的要求进行监测。5.3 物理因素监测5.3.1 噪声监测:每半年一次;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监测。5.3.2 其他物理因素:每半年
6、监测一次。6 监测点的设置各单位应在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设置原则,提出监测点设置建议,由安全环保处、检验部和相关单位负责现场监测点、监测内容的合理设置。6.1 现场调查6.1.1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包括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备的分布情况。 6.1.2调查工作流程:包括原料投入方式、生产工艺、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方式、生产设备的完好程度等。6.1.3调查职工的工作状况:包括职工人数、工作路线、在工作地点停留时间、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等。6.1.4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规律
7、、存在状态、估计浓度(强度)和分布特征等。6.1.5调查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状况和辅助卫生设施等。6.1.6调查工作场所环境及气象条件等。6.2设置原则6.2.1化学有害因素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职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6.2.2在不影响职工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尽可能靠近职工,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职工工作时的呼吸带。6.2.3同一工作场所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生产设备,逸散同种化学有害因素时,将监测点设在逸散量大的设备作业点;逸散不同化学有害因素时,应分别设置监测点。6.2.4化学有害因素监测点一般应选择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
8、或回风侧,应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点。6.2.5管道输送物料工作场所,在进料、取样和出料口应设监测点,其他可能逸散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点也应设监测点。6.2.6噪声监测点应按区域进行设置。噪声监测点应尽可能靠近职工,传声器应尽量接近职工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1.5m,坐姿1.1m。6.2.7其他物理因素监测点依据GBZ/T189系列标准进行设置。6.2.8同一工作场所,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工种(或岗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监测点。6.2.9 同一工作场所,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同一岗位的可合并设点。6.2.10职工在多个工作地点工作时,在每个工作地点设置监测点。
9、6.2.11在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时,应根据防护设施情况设置监测点。6.2.12监测点确定后,应绘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图、填写监测点登记表、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示牌。6.2.13监测点的认可、变动和取消,须经公司安全环保处的审核和批准。6.3监测点设置数目6.3.1各单位应按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同岗位和工序,凡有化学有害因素逸散的工作地点,至少分别设置1个监测点。6.3.2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工种或岗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3台以下设1个监测点,410台设2个监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监测点。6.3.3移动式产
10、生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应按移动范围的长度,每50m设1个监测点。6.3.4输送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皮带长度在10m以下设1个监测点;10m以上在皮带头、尾部各设1个监测点。高式皮带运输转运站的机头、机尾各设1个监测点;低式转运站设1个监测点。6.3.5仪表控制室、操作室,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项目应包括该岗位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6.3.6存放化学有害物的室内仓库每室设1个监测点,室内面积100 m2以上再增加1个监测点。6.3.7声级在80dB(A)以上的噪声工作场所应设监测点。7 采样时机的选择7.1采样监测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对采样监测时的工作状态和环境的影响
11、。7.2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采样,应选择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的时段。8 样品采集8.1对于个体采样:8.1.1能够确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职工时,岗位人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岗位人数为35人、610人、10人时,采样对象数分别为2人、3人、4人。8.1.2不能确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职工时,岗位人数不足6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岗位人数为6人、79人、1014人、1526人、2750人、50人时,采样对象数分别为5人、6人、7人、8人、9人、11人。8.2日常监测:每个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8.2.1最高容许浓度(以下简称MAC):监测采样时间不
12、超过15分钟,每个监测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8.2.2短时间接触浓度(以下简称STEL):监测采样时间为15分钟,每次每个监测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8.2.3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以下简称TWA):采样仪器能够满足个体采样时,应以岗位为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者,佩戴个体采样器,进行整个工作日的采样监测。不能进行个体采样时,应在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并记录每个时段职工的工作时间,计算时间加权平均浓度。8.3评价监测:应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进行,连续采样三天,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8.4监督监测:应在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检测(采样间隔不得少于1小时),采集样品不得
13、少于3个。8.5事故性监测:每个监测点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9 测定方法9.1毒物测定方法按GBZ/T160.185执行,没有标准测定方法的,应采用公认通用的检测方法,同时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备案。9.2粉尘测定方法按GBZ192.15执行。9.3物理因素测定方法9.3.1 高温测量方法按GBZ189.7执行。9.3.2 噪声测量方法按GBZ189.8执行。9.4个体接触水平TWA的计算按公式(1)计算:= (1)式中:TWA为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8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a,bn-为岗位上不同的作业点Ca,CbCn-为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
14、Ta,TbTn-为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10 不合格判定10.1 不合格监测点的判定10.1.1 以最高容许浓度(MAC)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有1个浓度数值超过MAC限值即为不合格。10.1.2 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有1个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PC-STEL即为不合格。10.1.3 以PC-TWA为接触限值,而没有PC-STEL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有1个短时间接触浓度与PC-TWA限值的比值超过其超限倍数即为不合格。10.2 不合格岗位的判定10.2.1 以MAC为接触限值的
15、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有1个浓度数值超过MAC限值即为不合格。10.2.2 以PC-TWA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TWA超过PC-TWA限值或监测点只要有1个不合格即为不合格。10.2.3 岗位噪声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等效声级超过85dB(A)即为不合格,如果通过佩戴护耳器使职工实际噪声暴露(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值-护耳器标定的声衰减0.6)超过85dB(A),可判为不合格。10.2.4 其他物理因素,只进行岗位是否合格的判定,如果超过GBZ2.2中规定的接触限值即为不合格。11 工作场所评价指标:11.1 点监测率: (2)11.2岗位监测率: (3)11.3点合格率 :(4)11
16、.4岗位合格率: (5)11.5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测定点超标倍数: (6)11.6监测率和合格率可据需要按单位(装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周期等进行单项(次)或综合统计。12监测结果和报告12.1 检验部应妥善保存工作场所所有采样及分析记录。12.2检验部应按照监测周期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送达各单位,同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12.3监测结果超标时,监测机构应立即通知受检单位,同时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对超标岗位,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进行整改复测。受检单位应及时调查、分析超标原因,编制定整改方案,同时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存档。12.4凡“未检出”样品应以该种检测方法最低检出限的一半进行计算
17、。12.5安全环保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验部负责配合年度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相关工作,每年至少1次。13 监测结果公告13.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13.2各单位应在作业地点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噪声作业监测点应根据监测结果注明最长停留时间。13.3各单位应在收到正式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测结果在监测结果公告牌上向职工公布。14 监督、检查与考核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因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的,公司将对责任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15 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告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