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3次修订版)(共9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3次修订版)(共9页).doc(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11月22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1次修订,2010年09月17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2次修订,2011年11月25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3次修订,2012年05月29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
2、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
3、)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四)学位论文原则上应
5、用汉语撰写;对于用汉语授课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硕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000汉字摘要;对于其他情况(含用英语授课)的硕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可不要求撰写汉语摘要,但必须有英语摘要。第2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 (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如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则至少由4人组成。第3次修
6、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
7、序: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先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二)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送交至少2位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是本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三)硕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四)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
8、,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
9、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申请人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未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作出了杰出成绩,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五)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的论文除外)。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一)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建
10、议授予学位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 (二)院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决定不受理其申请学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院系将审查合格的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人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时间内审议其申请学位。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1、、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即视为学位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作出
12、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决定即视为学位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
13、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二)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原
14、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对于用汉语授课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博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000汉字摘要;对于其他情况(含用英语授课)的博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可不要求撰写汉语摘要,但必须有英语摘要。第2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其中,校外同行专家2至3位,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
15、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如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至少由6人组成。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工作。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
16、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先进行预评审,修改后,必须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45天被送交5至7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位,校内专家至少2位;评阅人中校内、外至少各有2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 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
17、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三)博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四)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
18、申请人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申请人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未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
19、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五)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的论文除外)。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一)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 (二)院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决定不受理其申请学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院系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人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时间内审议其申请学位
20、。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建议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0天;如有异议,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第1次修订,原第十八条第(八)款调整为现第十八条第(七)款,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申请学位予以审
21、议、表决,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第1次修订,原第十八条第(七)款调整为现第十八条第(八)款,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两年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同济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校长签名,学校盖章。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
22、会 学科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29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副主席由校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师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校长会议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若干。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或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
2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上报或备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七)研究处理以上事项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是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
24、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上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学士学位名单。(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或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三)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四)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五)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六)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七)审议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八)负责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规划的初审工作。(九)负责校
25、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其中第四款项在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或副主席履行。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进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所辖一级学科设立学科专业
26、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一般由5至13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科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科专业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一级学科所辖各二级学科,原则上应是相关学科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在一级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对跨学院(部系所)的二级学科,只设一个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由所属的一级学科专业委员会对其实施具体领导。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一级学科专业委员会与相关学院(部系所)协商提
27、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科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确定研究方向。 (二)拟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含课程设置)、教学大纲。 (三)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报材料。(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调整专业的初审。(五)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申请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院系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
28、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纪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八章 其他
29、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订高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标准的要求,经研究生院认定,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 被答辩委员会表决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或“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如再次申请学位,各种依据材料需重新进行审核认定,重新申请期为答辩委员会做出决定一年之后,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专业学位工作参照本细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依据同济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依据同济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
30、业同等学力住院医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按备案通过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按决定作出后的相近备案日填写证书时间。备案日为当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送交学校档案馆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存档,将保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