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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题型12年13年14年15年 ABABA单选 *13题2题1题3题3题4题多选 *1.52题2题1题1题1题1题案例8分4分12分 9分合计14分9分14.54.5分4.5分14.5本章基本内容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公司法人资格(理解)(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限制(了解)表决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投资数额根据公司章程限制。投资对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对外担保限制表决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担保数额根据公司章程限制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借款限制(2015年考查)(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2)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三、出资制度(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二)股东出资的问题及责任(适用于所有公司)1.股东出资可能出现的问题(
4、1)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问题未评估的评估;评估确实少认定出资不足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到位的补正【注意案例】A 需要变更登记的(如土地、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未登记登记从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已登记但未交付使用交付从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B.非货币财产存在瑕疵的消除瑕疵。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手续设定担保的:解除担保否则,认定出资不足(2)股权出资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已被设立质权;章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依法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3)用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公司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要求处分人赔偿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认定该股东(处分人)未履行出资义务(4)用违法所得出资(如
5、侵占、挪用等):以出资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2.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股东对公司:该股东应当补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验资后抽回,发起人不能补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时效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1)抽逃出资的认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总结:但凡出资后又以各种方式转出的行为)(2)抽逃
6、出资的责任对公司对债权人抽逃的股东返还本息抽逃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四、股东资格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按合同处理,除非涉及合同无效情形。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相对于公司保护公司。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办理。相对于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五、股东权利与义务(一)股东权利的分类(了解)分类标准类型具体权利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整体利益自益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
7、转让权共益权股东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股权行使的条件单独股东权自益权、表决权(单独可以行使的)少数股东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等(达到比例方能行使的)股东权利具体内容(在此只掌握以下权利)表决权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记忆口诀:会长报账)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除会计账簿以外内容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记忆口诀:会长在报名
8、)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请求分配股利(实缴出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二)股东诉讼 (注意案例)1.股东代表诉讼原因具体行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针对公司董事、高管要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拒绝或怠于,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监事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拒绝或怠于,股东代表诉讼针对他人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代表诉讼代表资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2015案例考查)2.股东直接诉讼原因具体行使自己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9、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直接起诉,无需告知公司。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下列人等不得担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10、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理解):(1)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行为,如: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交易禁止相对)(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11、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相对)后果: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理解)(15年考查)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适用于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本节考点小结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一)设立条件 股东人数50人以下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期限:公司章程规定* 2013年公司法修订,取消了所有关于最低注册资本、货币资本比例等方面限制。设立条件(续)组织条件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制定
12、或董事会制订后报国资委批准一人公司:股东自己制定(二)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适用于所有公司)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发起人承担但公司成立后认可或实际享有利益的,公司承担。2.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公司承担但有证据表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对方知情,则发起人承担。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 (1)职权(理解,掌握部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
13、)股东会会议形式年会每年一次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集主持董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召集、主持股东自行召集、主持(1)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2)监事会;(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一般事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特殊事项: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做法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董事会(1)职权(理解,掌握部分 *2015年考查)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14、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会组成及会议成员人数3 -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15、职工代表召集、主持董事会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4.监事会监督董事和高管(1)职权:检查、监督、提议、诉讼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
16、)监事会组成及会议 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不设立监事会,设一至两名监事。职工代表:必须有,比例不得低于1/3三、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1个自然人或1个法人(登记时应注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办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办一人公司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连带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章程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东
17、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董事会成员组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监事会人数:不少于5人组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总结】公司组织机构中必须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举办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所有公司的监事会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转让限制内部转让自
18、由转让,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提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19、买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2.股权回购 条件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程序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可协议回购;提起诉讼:协议不成,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六、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1.属于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折合的实
20、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3.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考点小结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本节主要内容一、设立 1.设立条件发起人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缴纳期限发起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募集设立:必须一次付清。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组织条件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应当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完整的组织机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立程序发起设立:发起人协议缴纳股款登记募集设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缴纳股款公开募集股款验资召开创立大会登记
21、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决议由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1)设立失败但凡公司未能成立(2)募集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已缴纳股款承担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责任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1)职权:同有限公司(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年会每年一次;召开20天前通知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15多选)提前15日通知:(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2、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集主持董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召集、主持股东自行召集、主持(1)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2)监事会;(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一般事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特殊事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董事会组成5-19人;职权与有限公司相同召开每年至少两次会议,提前10天通
23、知全体董事、监事;临时董事会的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出席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表决决议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董事会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3.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1
24、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必须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关系表决权排除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表决通过。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资格积极条件依法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依法具有“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必需的工作经验
2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消极条件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了解)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决定。(3)独立董事的任期(了解)连任不得超过6年。如果
26、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4)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了解)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5)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发表意见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27、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总结:监督董事和高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1.发行优先股(了解优先股的性质,重点在证券法中)发行主体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性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东享有两个方面的优先权:(1)优先分配公司利润;(2)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表决权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除以下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转换与回购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计算计算持股比例时,只计
28、普通股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1)与股东大会有关: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2)认定控股股东。2.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限制对象限制内容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012、
29、2015案例均考查)限制对象限制内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份公司考点小结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公告(了解)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30、和准确性负责。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015年考查)二、利润分配1.分配顺序 分配顺序利润分配比例(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2.公积金类型来源用途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溢价款等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盈余公积
31、金 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10%提取,提取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任意公积金本节小结第五节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一、公司合并合并类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合并程序(了解)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作出合并决议。4.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依法进行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合并新设的
32、公司设立登记)责任承担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原来的债权债务二、公司分立分立类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分立程序跟合并相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提供担保责任承担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的无需清算【链接】公司合并或分立中股东权保护特别事项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上对合并或分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向法
33、院起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合并或分立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三、减资(了解)减资程序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总结】合并和减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则不能要求。本节小结第六节公司解散、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原因(了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34、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二、公司的司法解散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两年无法开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两年无法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
35、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公司清算1.清算组(了解)组成时间公司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责任内容(1)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未在法定期间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
36、财产毁损灭失;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2)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3)连带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财产或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3.清算组的职权(了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4.清算工作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节小结本章小结【提示】比较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