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味饮料企业标准(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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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08-01-30实施2008-01-15发布果味饮料Q/-01-2008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专心-专注-专业前 言本标准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果味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经粗滤、精滤、反渗透、添加白砂糖、甜味剂、食用香料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包装而成的具有相应风味的果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

2、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3、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GB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材料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5.1.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加入量:应符合GB 2760

4、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所加食品香料应有的滋味和香气,酸甜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液态、透明。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mg/L) 2.0总酸(以柠檬酸计),(g/L)2.03.3总砷(以As计),mg/L 0.2铅(以Pb计),mg/L 0.05铜 (以Cu计),mg/L 5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应符合2760规定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应符合2760规定其它食品添加剂按27

5、60规定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项 目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净含量及允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试验方法4.1 感官指标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式进行。4.2 理化指标4.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1的规定进行。4.2.2 总酸:按GB/T 12456 的规定进行。4.2.3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4.2.4 铅:

6、按GB/T 5009.12 的规定进行。4.2.5 铜:按GB/T 5009.13 的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 规定进行。4.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 规定进行。4.3.3 霉菌和酵母:按GB/T 4789.15 规定进行。4.3.4 致病菌:按GB/T 4789.4、GB/T 4789.5 和GB/T 4789.10 的规定进行。4.4 净含量及允差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1.2 出厂检

7、验项目为感官、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差。5.1.3 产品出厂检验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每批随机抽取10瓶产品作为检验样品。5.2 型式检验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试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20瓶产品作为检验样品。5.2.

8、3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3.2、3.3、3.4、3.5所规定的内容。5.3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或型式检验通过;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 产品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并应标明果味的类型。6.1.2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公司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净含量、怕晒、怕雨、严禁摔撞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6.2.1 产品销售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并能密封的包装材料。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纸箱。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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