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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专心-专注-专业编号:XK05-00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公布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200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0日实施。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 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2、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和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 (5)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7)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 (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 (11)6.2 标志 (12)7 委托加工备案 (13) 8 收费 (13) 9 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 (14)附件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
3、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耐火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范围包括:硅砖、粘土砖、高铝砖、(铝)镁碳砖和特种耐火制品5个产品单元(见表1)。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
4、许可证,且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以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1硅 砖焦炉用硅砖YB/T5013-2005热风炉用硅砖YB/T 133-2005玻璃窑用硅砖YB/T 147-19982粘土砖高炉用粘土砖YB/T5050-1993热风炉用粘土砖YB/T5107-20043高铝砖高炉用高铝砖YB/T5015-1993热风炉用高铝砖YB/T 5016-2000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YB/T 5017-20004(铝)镁碳砖镁 碳 砖YB/T 4074-1991铝镁碳砖YB/T 165-19995特种耐火制品氮化硅结合碳化
5、硅砖YB/T 40351991滑 板 砖YB/T 5049-1999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YB/T 007-2003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
6、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379- 传 真:0379- 电子信箱:联 系 人:彭西高 唐新洛 孙萍 杜文忠 梁献雷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7、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政编码:电 话: 0379- 传 真:0379- 联 系 人:彭西高 刘大鹏 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电 话: 0371- 传 真:0371- 联 系 人:马连宏 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
8、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
9、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本企业申证产品品种及其最高牌号至最低牌号;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10、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
11、,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
12、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
13、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抽封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尺寸、外观、断面等必须在企业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抽封样品前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审查部
14、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5、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能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标准编号备 注1硅 砖焦炉用硅砖YB/T 5013-2005热风炉用硅砖YB/T 133-2005玻璃窑用硅砖YB/T
16、147-19982粘土砖高炉用粘土砖YB/T 5050-1993热风炉用粘土砖YB/T 5107-20043高铝砖高炉用高铝砖YB/T 5015-1993热风炉用高铝砖YB/T 5016-2000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YB/T 5017-20004(铝)镁碳砖镁碳砖YB/T 4074-1991执行1995年第1号修改单铝镁碳砖YB/T 165-1999特种耐火制品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YB/T 4035-1991滑板砖YB/T 5049-1999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YB/T 007-2003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生产设备
17、计量检验测试设备硅 砖破碎设备(颚式破碎机、对辊、圆锥等);粉碎设备(雷蒙、球磨机等);石灰消化系统和打浆系统;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成型设备(摩擦、振动压力机等); 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烧成设备(倒焰窑、隧道窑等);原料和成品库房。1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真密度或显密度测定装置、荷软仪、测Fe2O3设备(分光光度计或原子吸收)等。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除残余石英、蠕变仪外,还必须具备所申证规格范围内产品标准规定
18、的其它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高铝砖粘土砖破碎设备(颚式破碎机、对辊、圆锥等);粉碎设备(雷蒙、球磨机等);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成型设备(摩擦、振动压力机等);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烧成设备(倒焰窑、隧道窑等);原料和成品库房。1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等。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除蠕变仪外,还必须具备所申证规格范围内产品标准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铝)镁碳砖破碎设备(颚式破碎机、对辊、圆锥等);粉碎设备(
19、雷蒙、球磨机等);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成型设备(400t以上或630t)以上的压力机等); 热处理设备(低温窑); 原料和成品库房。1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等。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申报铝镁碳砖的还必须具备荷软仪。特种耐火制品 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成型设备(压力机或等静压机等); 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烘烤设备、 烧成设
20、备、干馏设备、电热氮化炉、磨床、打箍机、车床等。原料和成品库房。1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等。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申报长水口、侵入式水口、整体塞棒规格的还应具备热震试验机和常温抗折仪;申请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的还应具备常温抗折仪。注: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一个十分临近区域完全可以满足自检和控制需要的可以共享一个检验室。 2)申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加工设备及计量检验测试设备应与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相适应。审查组可根据产品实际工艺需要和保证加工和检验的需要补充必要的要求。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
21、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规则a 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对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抽样。对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进行产品抽样。b 耐火材料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c 耐火材料产品抽样必须抽取企业近半年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产品,每个产品品种随机抽取最高牌号并具有代表性的一批产品。 d 由于耐火材料产品的特殊性,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须由审查组在企业成品库现场完成。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时应有企业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场,对有争议的结果要进行复验,得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22、,并使企业确认。同时审查组要认真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外观及断面质量检查记录;经企业负责人和审查组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审查部。e 理化检验的正样、复验样的抽取,应从尺寸、外观及断面检查合格后的样品中抽取,并分别粘贴专用的正样、复验样标记,加盖封样章。f 企业应把加盖封样章的样品妥善包装,7日之内将样品和审查组开具的样品检验交接手续(如抽样单、委托单等)送(或中铁快运)至产品检验机构。企业送(或中铁快运)样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及封印完好。g 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认真验收,检查外包装有无损伤、破裂,逐块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有无损伤,并做好验收记录,在抽样单上签收盖章。检验
23、机构如发现企业所送样品的原始状态改变或样品损伤时,应及时报告审查部,审查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重新抽样或其它处理的决定。5.4.1.2 抽样单(见表4)表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名称抽样编号企业地址企业类型大 中 小邮 编传 真电 话抽取产品情况产 品 单 元单 重产品品种抽样牌号/砖号执行标准批量/提交数量(吨)批号/入库日期产品堆放形式码垛 捆扎 集装 散放 纸箱 其它存放地点保管情况良好 雨淋 受潮企业自检结论商 标抽样情况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计数抽样数量外形 块、断面 块、理化抽样 块、复验 块封样类型封样章号码 印泥颜色 盖章数量 个/块封样标志毛笔 记号笔 书写内容签署审查
24、组签 字本次抽样于 年 月 日按本单上述各项要求及有关标准执行完毕,并记录如上。第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企 业认 可本次抽样始终在本厂有关人员陪同下完成,我厂对所抽查的样品、执行标准及上述记录予以确认。企业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检验机构样品验收 来样经本单位检查,包装、样品、封印均完好无损。 来样经本单位检查,发现样品或封印的原始状态改变,因此不能接受此来样。具体情况是:收样单位:样品验收人: 样品单位送样人: 年 月 日备注1. 本单一式四份(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申请企业和检验机构各一份)。2. 限企业将样品 7 日内送达,逾期后果自负。送样人必须携带此单及委托单,以供收样时
25、验收。(邮寄试样请注明生产许可证样品,并采用中铁快运方式)。样品送达同时交付检验费用。3. 送样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表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产品范围产品品种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标准硅砖焦炉用硅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50132005SiO2百分含量GB/T 6901-2004Al2O3百分含量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GB/T 6901-2004CaO百分含量GB/T 6901-2004显气孔率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
26、1-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真密度GB/T 5071-1997残余石英YB/T 172-2000加热永久线变化GB/T 5988-2004热膨胀率GB/T 7320.1-2000热风炉用硅 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1332005SiO2百分含量GB/T 6901-2004Al2O3百分含量GB/T 6901-2004Fe2O3百分含量GB/T 6901-2004显气孔率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显密度试验步骤采用GB/T2997-2000;计算公式采用
27、YB/T133-2005之第3款 术语和定义残余石英YB/T 172-2000蠕变率GB/T 5073-2005热膨胀率GB/T 7320.1-2000玻璃窑用硅 砖SiO2百分含量GB/T 6901-2004YB/T147-1998Fe2O3百分含量GB/T 6901-2004熔融指数GB/T 6901-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显气孔率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真密度GB/T 5071-1997高铝砖高炉用高铝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50151993Al2O3百分含量GB/T 6900.4
28、-1986Fe2O3百分含量GB/T 6900.3-1986耐火度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加热永久线变化GB/T 5988-2004显气孔率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热风炉用高 铝 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50162000Al2O3百分含量GB/T 6900.4-1986Fe2O3百分含量GB/T 6900.3-1986耐火度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蠕变率GB/T 5073-2005加热永久线变化GB/T 5988-2004显气
29、孔率GB/T 2997-2000体积密度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抗热震性YB/T 376.1-1995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TB/T 5017-2000Al2O3百分含量GB/T 6900.4-1986耐火度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加热永久线变化GB/T 5988-2004显气孔率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抗热震性YB/T 376.1-1995粘土砖高炉用粘土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30、50501993Al2O3百分含量GB/T 6900.4-1986Fe2O3百分含量GB/T 6900.3-1986耐火度GB/T 7322-1997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加热永久线变化GB/T 5988-2004显气孔率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热风炉用粘 土 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51072004Al2O3百分含量GB/T 6900.4-1986显气孔率GB/T 2997-2000体积密度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
31、1995蠕变率GB/T 5073-2005加热永久线变化GB/T 5988-2004(铝)镁碳砖镁碳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40741991MgO百分含量GB/T 13246-1991总C百分含量GB/T 13245-1991显气孔率GB/T 2997-2000体积密度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高温抗折强度GB/T 3002-2004铝镁碳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165-1999MgO百分含量YB/T165-1999附录B总C百分含量GB/T 13245-1991(Al2O3+ M
32、gO)百分含量YB/T165-1999附录A及附录B显气孔率GB/T 2997-2000体积密度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荷重软化开始温度YB/T370-1995特种耐火制品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4035-1991(备注:该试验方法标准的修订稿国家正在审定中,在新版本颁布之前仍执行该标准,但自新版国家标准正式颁布之日起即执行新版标准)SiC百分含量YB/T 174.2-2000Si3N4百分含量YB/T 174.1-2000Fe2O3百分含量YB/T 174.4-2000显气孔率GB/T 2997
33、-2000体积密度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常温抗折强度GB/T 3001-2004高温抗折强度GB/T 3002-2004导热系数GB/T 17106-1997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007-2003Al2O3百分含量GB/T16555.4-1996及GB/T6900.4-1986C百分含量GB/T 13245-1991显气孔率GB/T 2997-2000体积密度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常温抗折强度GB/T 3001-2000抗热震性YB/T 37
34、6.3-2004滑板砖外观、尺寸、断面GB/T 10326-2001YB/T 5049-1999Al2O3百分含量GB/T16555.4-1996及GB/T6900.4-1986C百分含量GB/T 13245-1991ZrO2百分含量YB/T 4078.2-2003显气孔率GB/T 2997-2000体积密度GB/T 2997-2000常温耐压强度GB/T 5072.2-2004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 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名细,包括产品品种
35、及牌号。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产品牌号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增加的最高牌号产品进行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
36、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
37、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
38、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帖)。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4。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
39、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40、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