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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1单元 经济法基础知识ppt课件第第1 1单元单元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知识目标:知识目标:1.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的渊源;理解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2.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3.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和法律效果;掌握代理权的行使;了解物权分类,掌握物权效力;了解债的分类。4.掌握经济法律责任形式。能力目标能力目标:1.界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识别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和
2、代理的效力。3.判断经济法律责任的类别。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1经济法概述 1 11 11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 11 12 2 经济法的形式
3、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具体如下: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 12 2 经济法律关经济法律关系系 1 12 21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建立的。 4经济法律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义务关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 12 22 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自然人。这里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
5、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
6、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律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主要有: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东北
7、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也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 12
8、 23 3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灭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31.3相关经济法制相关经济法制度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
9、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2)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法律行为的分类 (1)有偿的法律行为与无偿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
10、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标的物始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合同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 (4)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自由议定采取某一形式的法律行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4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
12、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5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6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13、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14、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7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
15、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代代理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2.代理权的行使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
16、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活动。滥用代理权有以下几种表现: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1)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17、。(2)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物权制物权制度度1物权及其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支配性。(2)排他性。(3)绝对性。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是限制物权
18、。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债权制债权制度度1债的概述和特征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
19、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4)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2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2)侵权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3)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20、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4)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5)其他原因。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1.41.4经济法律责经济法律责任任经济法责任的概念经济法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又叫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等。3刑事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