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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六章:国际商法(第五版)ppt课件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版)屈广清屈广清 主编主编目录14235697810CHAPTER06货币和票据是国际商事交易支付和结算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涉及货款的收取与支付时,一般较少使用现金结算的方式,而普遍使用票据进行结算。为了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各国都订立了票据法(law of bill)。其在本质上虽然相同,但在某些具体的方面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仅从形式上看,美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将票据法作为其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瑞士将票据法纳入债务法典内,作为债务法的一部分;英国、德国、瑞典等国则制定有专门的票据单行法规。我国制定了
2、专门的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随着票据统一法活动的展开,各国票据法的差异正在逐步地消失。本章将重点论述以下问题: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基本概念、法律特点;票据行为;票据法律关系;两大法系以及国际票据统一实体法对票据问题的不同规定;票据适用的条件、策略。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drawer)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payee)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此处的“委托他人”指的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
3、据除了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本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que or check)外,还包括一般的商业凭证,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法概述6.16.1票据 尽管各国的立法对票据的外延并无一致的认识,但这对票据的基本属性并无影响。从理论上讲,汇票、本票、支票具有同样的特征,即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支付领域中流通,它们在本质上都属于金钱证券,都表现为对票面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命令,且都属于可流通转让的“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现将票据的主要特征概括如下:票据法
4、概述6.16.101票据是金钱债权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证券02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0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04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 世界各国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并无统一的规定。按照英美法系的观点,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而按照大陆法系的观点,汇票与本票被纳入票据法,支票则独立于票据之外受支票法的约束,据此,也有学者认为支票不属于票据。 我国票据立法与英美法系的立场相同,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票据法概述6.16.1票据行为 票据法概述6.16.1广义的票据行为是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债权债务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为目
5、的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承兑、保证、保付、付款、见票、划线、付款、见票、划线、涂销、伪造、变造涂销、伪造、变造等。等。在票据理论上,狭在票据理论上,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六种。保付等六种。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它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的方式、内容、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等都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法
6、概述6.16.1(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2)票据行为的文义性(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受票据法的调整。 票据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票据法概述6.16.1票据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支票保付关系。票据法概述6.16.1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
7、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票据法概述6.16.1汇票的特征及类型n 尽管各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认为,汇票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不附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n 在我国,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6.26.2汇票的特征及类型汇票6.26.2汇票的特征及类型汇票6.26.201020304汇票的出票汇票6.26.2 汇票的出票是基本的
8、票据行为,其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其后发生的附属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前所述,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特征,因而汇票的出票格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汇票的出票汇票6.26.2汇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记载,如有欠缺将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本应在汇票上记载,但出票人未做记载时则可依法推定其内容,而不会因此导致汇票出票无效的记载事项。按照多数国家的票据立法,汇票出票时除了上述必要记载事项外,出票人还可自由选择一些记载事项,这些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实践中,一般包括代理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利息与利率、担保责任免除、
9、分期付款等条款。汇票的出票汇票6.26.2312汇票的背书汇票6.26.2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其转让给被背书人的附属票据行为。在汇票上签章的是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的直接对象是被背书人,又称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将受让的票据通过背书而转让给他人,称为再背书。这种票据的连续转让,形成票据的流通。汇票的背书汇票6.26.2ABC汇票的背书汇票6.26.221根据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将汇票的背书根据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将汇票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这是对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这是对背书做的最基本
10、的分类。书做的最基本的分类。根据背书转让有无法律上的特殊性,可根据背书转让有无法律上的特殊性,可将转让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将转让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让背书。汇票的提示汇票6.26.2 汇票的提示,又称见票,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行为的提示人是汇票的持票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 从票据法理论上看,提示承兑是进行承兑的必要前提,但提示行为本身并不是票据行为,不要求提示人在汇票上记载或签章。其效力在于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汇票的提示汇票6.26.20101提示期间规则0202提示地点规则0303提示交付规则汇票的承兑
11、与参加承兑汇票6.26.2 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对汇票的票面金额予以付款,并在汇票的正面写上“承兑”的票据行为。 依据各国票据立法,远期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为票据法意义上的付款人。远期汇票的承兑人不是汇票的债务人,并不负有任何票据责任,他有权决定是否对汇票予以承兑。但是,付款人一旦对汇票做出承兑,他就成为汇票的债务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汇票6.26.2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承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兑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进行,票据外的承兑、口头承兑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进行,票据外的承兑、口头的承兑均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12、的承兑均不发生承兑的效力。与汇票背书、保证等行为不同,承兑行为必须在汇票的正本上进行。与汇票背书、保证等行为不同,承兑行为必须在汇票的正本上进行。承兑行为一般记载有承兑行为一般记载有“兑付兑付”“”“承付承付”“”“照付照付”等字样,但不得进行等字样,但不得进行附条件承兑。附条件承兑。承兑应在汇票的正面进行,如为格式汇票,承兑人则须在相应的栏目承兑应在汇票的正面进行,如为格式汇票,承兑人则须在相应的栏目中记载签章。中记载签章。1234交还已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则应向承兑人交还回单。交还已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则应向承兑人交还回单。5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汇票6.26.2汇票的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
13、提示的远期汇票依法做出的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证书的行为。根据公约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除了允许受票人将其承兑限于应付金额的一部分外,所有其他在承兑时将汇票的主要条件修改者,均视为拒绝承兑。承兑人应按其承兑条件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则将付款人做出的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均视为拒绝承兑,对此,持票人可依汇票本身作为拒绝证明行使追索权。但在付款人直接做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由付款人做成拒绝证明(protest)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明交付给持票人,由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汇票6.26.2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付款
14、人进行票据承兑,以防止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公约在第55条对此做了规定。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汇票6.26.2 根据公约和多数国家的票据立法,参加承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0 0 1 1参加承兑行为必须以不获承兑,并做成拒绝证明为前提。各国票据法均规定,仅在参加承兑行为必须以不获承兑,并做成拒绝证明为前提。各国票据法均规定,仅在汇票不获承兑时,参加人方可参加承兑。汇票不获承兑时,参加人方可参加承兑。0 0 2 2参加承兑的时间是在汇票不获承兑之后、到期日之前。之所以做此时间限制,是因参加承兑的时间是在汇票不获承兑之后、到期日之前。之所以做此时间限制,是因为参加承兑只能在持票人可
15、以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到来之前完成,此时,参加承兑人为参加承兑只能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到来之前完成,此时,参加承兑人可通过承担付款义务而阻止追索权的发生。可通过承担付款义务而阻止追索权的发生。0 0 3 3参加人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资格。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立法,参加承兑人实际上包参加人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资格。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立法,参加承兑人实际上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另一类是征得持票括两类人:一类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另一类是征得持票人同意的预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由此可见,持票人有权拒绝参加承兑。人同意的预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由此
16、可见,持票人有权拒绝参加承兑。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汇票6.26.2对于持票人来说,参加承兑的效力在于防止其在到期日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只享有对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于参加人来说,参加承兑行为使其具有了票据债务人的身份。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参加承兑人的票据债务人地位并不相同。例如,公约第58条第(1)款规定:“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背书人承担的责任与被参加人承担的责任相同。”可见,其地位相当于第一债务人。英国票据法第66条则规定,参加承兑人实际上仅作为第二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责任,以及对被参加承兑人以后的全体汇票当事人负其责任”。而且,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理论,即使被
17、参加人的票据债务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参加承兑的效力。但参加承兑人在为票据支付后享有向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追索的权利。对于被参加人的后手来说,参加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参加人的全体后手作为其债权人即可免除再追索权的债务。汇票的付款汇票6.26.2 汇票的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本节讨论的是狭义的付款行为。汇票的付款汇票6.26.2 汇票的付款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步骤:所谓提示付款,是指所谓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付
18、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出示汇票,并请求其出示汇票,并请求其付款的行为。付款的行为。PART 1(1 1)提示付款)提示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交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交付的汇票后,应当依付的汇票后,应当依法对票据的形式进行法对票据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PART 2(2 2)付款)付款审查审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合法提示的汇在收到合法提示的汇票并经过审查后,对票并经过审查后,对于合法有效的汇票应于合法有效的汇票应当及时支付票款。当及时支付票款。PART 3(3 3)付款并缴回汇)付款并缴回汇票票汇票的付款汇票6.26.2 根据各国票
19、据立法,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履行了足额付款义务,汇票法律关系即全部归于消灭,所有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也因此得以免除。例如,英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或他们各自委托的人做适当付款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0条也有类似规定。 在代理付款人依法付款的情况下,该代理付款人有权向被代理的付款人要求返还汇票金额。汇票的付款汇票6.26.2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的付款。 期前付款是指在票据期前付款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未至时进行的到期日未至时进行的付款。在汇票上记载付款。在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未到来之前
20、,的到期日未到来之前,付款人有权不予付款。付款人有权不予付款。 期后付款是指汇票的期后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定的付款持票人在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届满之后才提示期限届满之后才向付款人进行提示,向付款人进行提示,由付款人所进行的付由付款人所进行的付款。款。这是这是公约公约规定的一规定的一项票据制度。根据项票据制度。根据公公约约第第4242条的规定,汇条的规定,汇票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票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所有债务人提示付款,所有债务人有权将款项存于主管当有权将款项存于主管当局,所有费用、风险由局,所有费用、风险由持票人承担。持票人承担。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民共和国票据法无此无此项制度。
21、项制度。本票本票与支票6.36.3 各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不尽相同,因此,公约仅将一张本票应包含的内容列出,并未明确地规定本票的定义。尽管如此,就“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这一本质特征而言,各国票据法的态度相同。本票本票与支票6.36.3记名本票、指记名本票、指示式本票与无示式本票与无记名本票记名本票国内本票、外国内本票、外国本票与涉外国本票与涉外本票本票银行本票与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商业本票即期本票与远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期本票本票本票与支票6.36.3 由于本票与汇票相同之处甚多,所以,各国票据法大都将汇票与本票合并立法,且一般都对汇票的各项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而对本票只做
22、了特别规定,其他规则均准用汇票的规定。 各国关于本票准用汇票规则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其中,公约及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多采用列举式立法,将本票可以适用汇票的规定一一列举,如公约第77条、德国票据法第77条、法国票据法第185条至188条、日本票据法第77条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则多采用概括式立法,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适用对汇票的规定,如英国票据法第8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0条则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支票本票与支票6.36.3 英美法将支票定义为“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票”。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本章简称统一规则)未对支票下明确的定义,仅规定了支票应包含的内
23、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与国际通行的关于支票的定义大致相同。支票本票与支票6.36.3 支票作为一种支付证券,与汇票和本票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1 1)A(2 2)B(3 3)C(4 4)D支票本票与支票6.36.3 支票的出票是创设支票关系的基本票据行为,它建立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基础之上。从行为的内容看,支票的出票同样包括票据上记载、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要件。从行为的形式规则看,各国票据法通常都对支票的出票
24、规定有严格的记载事项和格式规则。与汇票和本票不同的是,支票一般不以收款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允许不记名出票,出票人对金额条款得以授权方式由后手持票人补记。从行为的效果看,支票的出票是创设支票关系的基本票据行为,其他附属票据行为均以出票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支票本票与支票6.36.3 根据各国票据立法,特殊支票是指对付款给予特别保障的支票,主要包括:(一)(一) (二)(二) 国际票据统一法6.46.4n 为了调整各国票据法律关系方面的冲突,从19世纪末就有一些国际组织开始了票据的立法工作。1930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一些国家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和关于
25、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和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已经采用了上述各项日内瓦公约,有些国家还在此基础上对本国的票据法进行了修改。但是,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n 由于日内瓦公约并没有达到统一各国票据法的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71年起就开始起草国际结算的统一票据法,并在1988年的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目前,该公约因批准国不足而尚未生效。国际票
26、据统一法6.46.4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又称为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它是针对汇票和本票制定的,与之相应的还有1931年的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这反映出日内瓦公约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票据分离主义。 世界票据法体系可分为大陆法系的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前者以日内瓦公约为依据,后者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方士华,1999)。国际票据统一法6.46.4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对票据的定义不对票据的定义不同。同。1对票据必要记载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同。事项的规定不同。2对票据行为规定对票据行为规定的不同。的不同。3对善意持票人权对善意持票人权利的保护不同。利的保护不同。4对票
27、据时效期间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同。的规定不同。5国际票据统一法6.46.4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作为日内瓦公约的组成部分,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统一规则)是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的又一重要成果,制定于1931年,1934年1月1日生效。国际票据统一法6.46.4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1)立法模式不同。(2)对支票的定义不同。(3)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同。(4)至于出票人在出票后能否撤销其出票时的委托付款,统一规则采取了限制主义立法方式,有条件的允许出票人撤销其付款委托,以兼顾出票人和持票人的利益;英美法则允许持票人任意撤回付款委托。(5)对特殊支票的规定不同。(6)对划线涂销的效力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