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股份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共13页).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16651627 上传时间:2022-05-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7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型股份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共13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新型股份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共13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型股份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共13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型股份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共13页).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股份合作社章 程(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0530)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生产要素资本化,增加入社成员财产性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 等成员发起组建,名称: 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社是以农民为主体,多元化出资组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

2、险共担,利益共享。第四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以外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并以可处分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除农村三权以外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以下生产经营活动:1、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2、收购、加工、销售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

3、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5、从事“农家乐”、生态观光旅游;等本社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经营范围,但须经本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村三权、生产经营设施、在土作物、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农村三权货币资 万元。本社成员出资中,农民股份份额不低于 %。第八条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应当存入本社指定帐户;实物及农村三权折价出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也可以由全

4、体成员共同评估作价。第九条 本社成员出资的计价原则和方法:(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 原则折价入股。即田 元/每亩、土 元/每亩、摞荒地 元/每亩、其他 元/每亩。(二)农村林权按林地和地面作物分开计价。即按林地 元/每亩,地面种植作物按物权计价。(三)物权按实物结合当时市场价值及使用年限折旧计价。成员以农村三权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得低于 年注:不高于享有经营权或所有权的期限。第十条 成员出资构成。成员出资结构表成员名称出资内容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等*人货币*等*人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人农村林权*等*人宅基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商标*单位或个人*设备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5、 个月内缴清,并颁发成员股权证明,并载于成员帐户。第十二条 本社可以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第三章 成员管理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本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从事与本社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加入本社。第十五条 成员加入本社,应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本社成员。第十六条 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

6、优先利用本社的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7、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债权抵销成员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有关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成员要求退社,经理事会批准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为不影响

8、本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农村“三权”入股的,其股份须转让或与本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第二十条 成员或家庭成员代表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

9、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损害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四章 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社成员超过 人时,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每 名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行使所代表成员的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直接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代表职责。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

10、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代表)表决。第二十五条 本社成员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分类表决制。(一)在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出资较大的,享有附加表决权。(二)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实行股份票决制。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在决议下列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11、(执行监事);(四)决定成员非货币出资的计价原则及标准;(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社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上述事项须经到会1/2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但对本社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代表)通过。第二十七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本社附加表决权明细表成员姓名或成员单位

12、名称出资额(万元)附加表决权数备注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时使用,应于会议前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二十七八 成员(代表)大会在在决议下列事项实行票决制,即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一)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二)审议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五)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上述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成员(代表)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社每

13、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五章 理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名。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

14、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

15、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主任(执行监事)、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 %以上成员列席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本社经

16、理由理事会聘任,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本社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

17、、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监事会第三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任期 年注:与理事会成员任期同,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或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

18、监察报告;(五)收集本社成员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注:如不设监事会,上述两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四十条 本社按照

19、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每月 日财务公开日。会计年度终了,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二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量化为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按出资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第四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

20、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五条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八章 盈余分配第四十七条 本社盈余分配按

21、照约定分红与股份分红相结合。第四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每年提取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转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按照出资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第四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每年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五十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一)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用于农村三权入股分配,分配标准不低于入股年度当地同类土地流转租金水平。若可分配盈余不够分配,则用以后年度可分配盈余补足。(二)剩余部份按成员货币及

22、实物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

23、名;(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 名成员代表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六条 在本社解散时,以农村三权入股的,依法退还成员。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24、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也可采取报刊、电视方式发布。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