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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2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2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2、合伙企
2、业法适用范围:(1)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管理的合伙企业。(2)注意: 采用合伙制的非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债务责任可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为合伙人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如中外合资企业的合伙)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且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3、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补充)(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名称和经营场所。表明“普通合伙”。(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的登记程序:(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2)企业的登记机关审核,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3、出资方式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有完全所处分权,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
4、实物、工业产权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在合伙存续期间企业所取得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变成了合伙企业的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等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有性质(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3、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规定:(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
5、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财产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注意(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该行为无效,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当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
6、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涉及到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实际上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意: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对外代表权:全体合伙人 受委托人2、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
7、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5项权利:(1)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4)各合伙人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4项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
8、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合伙损益及其分配(1)内容: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损益分配原则: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而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承担全部责任。 合伙损益分配方案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各合伙人可用
9、清偿还的财产的范围:除去不执行的财产(如A、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B、设定抵押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具体方法: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抵销权限制)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限制)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
10、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入伙和退伙1、入伙:指在合法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条件: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要注意;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这并不影响入伙协议的效力。 (2)入伙后果: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入伙前后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退伙原因,退伙可分为两种: (1)自愿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
11、思表示退伙。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的4种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得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当然退伙的4种情形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 未履行出资义务
1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又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退伙后果: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承担: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1、概念与特征:p1102、设立:p111 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3、特殊规定:四、合伙企
13、业的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的7个原因: 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的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确定清算人 财产清产顺序(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偿结束。 清算结束,对于未清偿的债务,原合伙人继续承担连续清偿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在连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消灭。4、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于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均需按一定的期限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