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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号)、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与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
2、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第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矿业集团公司,下同)按照管理权限或隶属关系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体系。第二章 事故隐患及分级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通风、煤尘、放炮、自然发火、水害、机电、提升运输、职业危害和其它。第七条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其定性和排查判定依据煤矿重
3、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相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边治理边生产的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A、B、C三级:A级:经排查,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B级:经排查,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煤矿企业限期解决的事故隐患。C级:经排查,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企业业务部
4、门、区队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第三章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长(总工程师)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和专业区队每月开展一次覆盖煤矿生产各系统、各环节、各区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组织各分管职能部门和各分管专业区队每旬开展一次覆盖各自负责的专业、系统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各区队应每天组织一次安全管理和专业人员对作业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各区队的各班组及各岗位人员应每班在作业过程中随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第九条 煤矿企业排查的事故隐患应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分别确定类别和级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第十条
5、煤矿企业应实施事故隐患分级治理,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措施“六落实”。A、B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C级事故隐患,由煤矿业务部门、区队组织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治理。第十一条 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组织专家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必须实施分级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三条 煤矿企
6、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立即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第十五条 煤矿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炭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确认后,按照隶属关系必须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7、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四)治理完成期限;(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六)督办销号程序。第十六条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按隶属关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延期的原因;(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每月按照隶属关系向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案。第十八条
8、因违法开采或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除依法查处外,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造成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被危及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协助治理。第五章 事故治理原则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严防事故发生。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和A、B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悬挂警示牌, C
9、级事故隐患应当在进入工作区域或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警示牌。警示牌应标明事故隐患的存在地点、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健全完善事故隐患调度审查制度。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进行一次调度审查,建
10、立所属煤矿事故隐患档案,并及时上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度审查。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A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在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A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实施动态监管,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所属煤矿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每月进行一次调度督办。第二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健全完善事故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
11、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上报、不治理,仍然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必须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将督办通知、动态检查、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第二十六条 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隶属关系煤炭管理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具
1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必须客观、公正、科学,经论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于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煤炭管理部门不能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报告制度,每月报告所监管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A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督办情况。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向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告,设区市煤矿监管部门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A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第二十九条 对于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企业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A级事故隐患,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煤矿企业予以解决。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原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第三十一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