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屯锡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共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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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锡矿业建设集团驻红牛矿业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手册和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违制处罚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为有效规范我部(外包工程施工企业) 及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执行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单位)依据国家(政府)法规、法令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指令、通知、公约、公告。第三条凡是与项目部签

2、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及与我部签订劳务生产合同(协议)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从业人员,在我部生产(工作)区域内履行上级赋予的岗位职责的从业人员,行为与我部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均属违章行为。第四条凡是在我部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均有权获得各级组织的表彰奖励。第五条凡是在我部安全生产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及人员,均会受到相应的教育及处理。第六条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奖惩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环保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第七条项目部有单列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各单位(部门)及其人员,与我部签订劳务合同(协议)的外

3、包工程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第二章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各级组织(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和上级的要求,制定有本单位(部门)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不断改进完善。第十条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有责任对自己的言行后果负责。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下列义务: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4、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活动中享有下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一、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二、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三、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四、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五、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六、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我部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一体化管理,并按不同时间段对各自履行岗位职责、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实行逐级检查考核奖惩。奖励资金由各单位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章交款资金由各单位纳入奖励资金中合并使用。

5、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各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职按分管的业务对分管的安全生产负责,业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个人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作业(工作)现场实行个人互保联保。第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负有管理、教育、督查、组织培训和考核的责任,有下列情形时,应负失察责任。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在作业(工作)现场对他人违章未制止或出现较大险情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二、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项目部经理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同时出现34人违章, 而且坑口分管在现场的。三、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主管在作业现

6、场作业人员同时出现5人(含5人)以上违章,而且坑口分管在现场的。第四章奖励第十六条奖励的目的、原则、形式、方式、类别及额度一、目的:为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企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活动中创先争优,多作贡献,实现自身的价值。二、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的原则。三、形式:遵循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的奖励,下级不能对上级奖励或变相的馈赠,下级可获得上级的重复奖励,同级组织不得相互奖励或馈赠的准则。四、方式:公开。五、类别:集体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集体荣誉分为通报表扬、通令表彰、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等。物质奖励分为现金、实物

7、或二者兼顾。获奖者可同时给予集体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或单一的奖励。六、额度:视不同时期单位经营状况确定。第十七条对组织(班组)的奖励一、项目部对各单位的奖励根据其工作效果,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时间周期所确定的工作目标,依据具体的实施办法给予奖励。二、奖励的实施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方可执行。三、对单位(班组)实施的安全生产单项(专项)技改项目、重大隐患整治的奖励要做到目标、责任、利益相统一。第十八条对个人的奖励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受到项目部表彰的,或有创新获得国家专利,参照公司有关规定,上浮30%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小革小改、合理化建议或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8、经验、方法,取得实效的,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上浮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不少于500元的奖励:(一)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发生的。(三)排除非本职工作以外险情或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的。(四)积极参加抢救工伤,控制伤情恶化或拯救他人生命的。四、对制止、检举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其扣款金额50%的奖励(管理人员例外)。第五章惩处第十九条惩处的目的、原则、方式、类别及惩处金的管理使用一、目的:教育、规范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人的行为过失或失误而造成的损

9、失,从而保障企业生产(工作)经营活动的有序正常进行。二、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原则。三、方式:公开。四、类别:教育与经济处罚并重,具体情形是:(一)批评教育:口头教育、书面检查和媒体曝光等。(二)经济惩处:个人向项目部按规定自愿交款,或由其所在班组从工资中扣交。(三)待岗学习培训。(四)行政处分:依据违章情节报请有关组织(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五)解除劳动合同: 项目部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六)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以上类别视情况,可以单项执行或综合执行。五、惩处金:统一交由财务室,由项目部统筹安排。25%用于个人奖励,每月发放。其余75%每季度或年终,用于安全表现突出

10、人员的奖励。第二十条查处的使用权及权限范围一、使用权属各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安全部门同时受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管理。二、项目部属各坑口、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处罚权限适用于管辖范围内,其他单位的人员进入管辖区应遵守该单位的规定,违反规定者由管辖单位处理;单位间发生争议的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单位及单位责任者的处理一、一般情况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特殊情况,上级对下级做出的处理结果给予干预。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单位和单位责任者的处理,按照不同时期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个人行为的处理一、处理的对象:凡在我部生产(工作)活动过程中的“三违”人员,

11、即: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作业(操作),违反规章制度指挥者。二、对违反项目部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或擅自请人代岗者作如下处理(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一)主动认识写出书面保证材料交所在单位的,一次性扣款100元。(二)年度内第二次违反劳动纪律者,加倍处理。(三)年度内出现第三次违反劳动纪律者,一律待岗学习培训。三、对违反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视其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一次性经济处罚,或者待岗学习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4122、4047巷道车辆运行管理规定。1、各类车辆、施工人员入坑前未到坑口处登记签字的,教育扣款200元。

12、2、运送材料的车辆在填入坑登记时,车辆停放在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及安全的,教育扣款200元。3、运送人员的皮卡车、电瓶车等,乘车人员入坑时在停车场外上车,出坑时未等车停稳后就下车,教育扣款300元。4、车辆运送的材料、矿渣超高(3米以上)、超宽(车帮以外)、超长(超过车厢长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材料、石碴泼撒路面的,教育扣款500元/次,并限期清理路面或承担清理路面的一切费用。5、运送人员的车辆超员,乘车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超重、超宽、超长物件的,教育扣款300元。6、乘车人员不听从驾驶员指挥,不按先下后上的顺序乘车,在车内打闹、喧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物品伸出车外的,教育扣

13、款300元。7、砼运输罐车出入坑无关人员搭乘出入的,对驾驶员教育扣款200元/人。8、坑内会车需要退让时,未下车观察情况就退车的,造成车辆损坏的除维修费外,教育扣款300元。9、多辆车同时入坑时,未排队按顺序进入,安全距离小于50米,在行驶路段超车的,教育扣款200元。10、厂内机动车辆未经批准,驶出指定区域的,教育扣款300元。11、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移动,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发生二次事故的,教育扣款300元。12、车辆运行过程中,在非避让口会车,会车时未减速慢行,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维修费外 ,教育扣款300元。13、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损坏信号灯、通信线缆、信号接收设备的,教育扣款30

14、0元,损坏后隐瞒不报加倍扣款。14、各种车辆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在中途停车,未在避让口停放,因抢修信号线路、车辆需在线路上运行,未挂警示牌的,教育扣款300元。(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性扣款300500元(主动认识,态度较好者,按下限执行;主动认识,态度一般,按中间值执行;被动认识按上限执行)1、违章作业(操作)造成本人轻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小于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因伤治疗费用)的。2、进坑违反井下管理规定的,地面生产现场未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3、采掘作业面无撬毛工具或撬毛工具不匹配的。4、采掘等作业未按规定及要求喷雾洒水或检查清除炮烟、浮石(荒)、残药、瞎

15、炮不彻底,就转入下一道工序,未造成事故的。5、特殊工种(现场)作业过程中,未带测电笔的;6、扒渣机移动电缆至操作箱20米内有接头,梭车电缆有接头,立爪电缆落地部分有接头(热缩管喷护处理的例外),继续使用的。7、井下作业现场未带配置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氧气自救器或仪器失效的。8、违反电气设备检修或故障处理规定的。9、违反供、停电规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10、擅自拆除机械、电气、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或装置损坏继续使用的。11、诱导他人违章操作的。12、同岗人员违章指挥他人操作的。13、乘人车、罐笼未停稳上下的。14、 车辆运输违反“九停九慢”或者销子链扣不匹配的。15、 车辆违反乘人规定的。16

16、、 车辆运输闯红灯运行,未造成事故的。17、 车辆“三有(刹车、警铃、照明)和联锁”缺失和失效的。18、 车辆停车后,档位、换相手柄未回零位,未刹车,未取下钥匙的。19、站在 车辆外操作的。20、乘坐运输车辆,未关好安全门或扣安全链的。21、违章使用电炉、电老虎或将电耙绞车开关(箱)当凳子坐的。22、工程项目(方案)无设计(施工单)或因设计、审查者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小于3000元的。23、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24、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事故负次要责任的。25、违反高速运转设备(砂轮机、钻床、车床、电锯等)安全操作规定的。26、违反特种设备(起重、压力容器、电

17、梯等)安全操作规定的。27、违反竖(斜)井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竖斜井人员上下中段时,把钩工没有跟着上下的。28、违反禁火区、禁止吸烟规定的。29、高空作业或溜井口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未采取防坠措施的。30、坑下斜井、溜井使用后未关好安全栏网或安全门的。31、不允许单人作业的岗位单人作业的。32、设备带故障运转不及时检查排除故障或报告的。33、擅自拆毁现场安全设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34、互保联保失效未造成不良后果的。35、机动车辆违反乘人、装载规定,装载后车门未关好,大块矿渣石或材料超宽、超高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36、退车无人超前引路的,退车距离超过300米的,跟车工无哨子的。37、交班不清,接班不

18、严,影响安全生产的。3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分工,情节较轻微的。39、局部通风机距离工作面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40、风门前后10米内堆放物料、杂物或停放电机车、矿车等车辆的。41、各类管线设施安装不规范,防碍和影响风门不能正常关闭的。42、电机车或人员通过风门不关风门的。43、现场使用的雷管、炸药箱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的,炸药、雷管箱钥匙乱丢乱挂,未随身携带的。44、现场使用的雷管、炸药箱未分开5米以上的距离定置摆放在视线范围内的,起爆子线(发火线)超过30米的。45、操作前未对工具检查、使用有缺陷工具的。46、氧气、乙炔气瓶安全距离小于5米或与动火点的距离小于10米,混运、混放(装

19、)、混吊,未遵守气瓶搬运的有关规定的。47、施焊作业未清除周围的易燃物的。48、电焊作业不使用防护用具防护的。49、行车动车前未鸣笛或按铃报警的。50、行车行走,吊物从人头上经过不让开的。51、用起重设备吊运严禁吊运物品的。52、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斜拉歪吊的。53、起吊重物时有人站在起重臂下、有人行走和停留;警戒范围有外人进入时起吊的。54、超吊搬运物件方法不当;物件捆缚不牢靠就起吊的。55、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起吊忽快忽慢、不平稳;重物棱角未垫好的。56、检修后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恢复的。57、生产现场岗位上赤身、披衣上班、长发披肩,穿高跟鞋的。58、

20、未经允许带小孩或闲杂人员到生产现场的。59、使用可移动的梯子无人扶梯或监护的。60、用手代替手动工具或用手消除铁屑的。61、操作带有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的。62、机床(含车、铣、刨、镗、擦、钻)操作工戴手套,不戴防护镜操作的。63、使用电动工具时接地线不良的。64、戴手套用砂轮机磨削工件、打锤的,钻机作业时未固定夹持器的。65、擅自使用电炉取暖的。66、在电机上取暖,烘烤毛巾、手套等物品的。67、开长明灯,长流水的。68、水泵工停车时不拉闸刀开关,磨矿工停磨时不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牌,启动磨子时不发出“开车”信号的。69、设备检修、施工拆除等作业未设立警戒区、挂警示牌的。70、钢丝绳跳槽时未

21、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71、化学分析时把水倒入硫酸中的。72、配电总盘及母线上工作未挂临时接地线的。73、电器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绝缘用具的。74、冒险装卸超大、超重物件的。75、叉车、装载机载人的。76、使用油类清洗零部件时抽烟或明火作业的。77、起载吊物、吊物上面有人、工件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的。78、违反“十不吊”规定指挥起重操作的。79、多台吊车联合作业无统一指挥;起重行车作业多人指挥的。80、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控制点进行定期检查的。81、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超检验周期使用的。82、电、气等能源介质停和送未按规定执行停送制度的。83、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

22、业或无上岗证操作特种设备的。84、皮带、机电设备等旁有人,未确认提醒就启动设备的。85、吊运管道、设备等物件时,人作为配重的。86、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机电设备及隔机传递工具物品的。87、设备检修、施工等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进行接地、接零或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88、接电源时未验电,开关断电未挂牌,带电作业的。89、邻电作业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90、行车检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区域的。91、对沾有可燃物质的设备进行动火时未清除干净的。92、所用设备、工具、索具有缺陷,工具、索具超负荷使用的。93、安全应知应会抽查不合格的。94、电缆接头未错位的,220伏以上电源线裸露的。95、在

23、井下、工作场所玩手机的。96、各类开关箱内堆放杂物的。97、链条荒仓无底钎的。98、不按要求上报安全工作资料的。99、处理跳车,人员站在跳车旁、运行方向、两车之间的;跨越停、运行中列车的;100、处理受电弓架翻弓,未采取安全、绝缘措施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性扣款6001000元(主动认识,态度较好者,按下限执行;主动认识,态度一般,按中间值执行;被动认识按上限执行)1、违章作业(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3000元,小于5000元的。2、采掘等作业未按规定及要求喷雾洒水或检查清除炮烟、浮石(荒)、残药、瞎炮不彻底,就转入下一道工序,导致1人轻伤事故发生的。3、放炮

24、未按规定与相邻队组作业人员联系好,通口未站岗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4、违章作业(操作)造成1人轻伤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5、违反供、停电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小于3000元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6、违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发放、领用、运输、装卸、保管、使用规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造成后果或后果涉及外界的,另案处理。7、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私自转借、转送(不论数量多少)他人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8、诱导他人违章操作,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3000元的;多人轻伤或1人重伤,另案处理。9、同岗人员违章指挥他人操作,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3000元的

25、;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10、擅自拆除机械、电气、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造成1人轻伤或经济损失小于3000元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11、双向或相向掘进中违反规定距离、放炮时间进行作业,未造成事故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另案处理。12、包庇违章,隐瞒事故真相、为违章者说情的。13、带电处理故障、用水冲洗电气设备或违反操作程序或使用材料属性不对口的。14、工程项目(方案)无设计(施工单)或因设计、审查者失误,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15、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违章行为造成自伤或他人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后果严重的,另案

26、处理。16、违反电气设备检修或故障处理规定,造成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17、违反特种设备(起重、压力容器、电梯等)安全操作规定,造成自伤或造成他人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18、违反高速运转设备(砂轮机、钻床、车床、电锯等)安全操作规定,造成自伤或造成他人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19、违反竖(斜)井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00元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0、擅自爬乘运行列车的。21、未进行安全交接班,导致故障或事故发生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2、违反电

27、机车操作规定,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3、该支护或加固的采场迎头,未支护或加固就冒险作业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4、机动车辆违反乘人、装载规定,装载后车门未关好,大块矿渣石或材料超宽、超高等造成安全、生产设施损坏或发生事故的;影响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的另案处理。25、采、掘作业点无通风设备设施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6、未经允许停开主系统内通风设备或造成通风设备损坏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7、未经允许破坏或打开通风构筑物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8、损坏通风设备设施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29、发生事故后,未经许可指挥他人恢复生产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0、指挥

28、他人破坏事故现场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1、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他人生产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2、指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3、隐瞒险情、欺骗、诱使、强令他人进入危险区域或处于危险中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4、批准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装置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5、受限空间作业没有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6、在皮带运输机未停机时进行更换附件、检修作业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7、班前喝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违反交通规则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8、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和把车交给无证人驾驶的;后果严重的,

29、另案处理。39、硫化矿车间斜坡道绞车违反规定运输精矿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40、电工带电作业未经批准,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无监护人的。41、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动火,无专人监护,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的;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42、违反4122、4047巷道车辆运行时间管控规定的。43、与上述类似的其它违章情形。(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性扣款15005000元。主动认识者依据责任认定分别给予处理;不能主动认识者,待岗学习后,再依据责任认定分别给予处理。1、发生工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据调查组责任认定,负次要(连带)责任的,扣款1500元;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扣款2000元;负全部责任的,另案处理

30、。2、违章作业(操作)、误(操作)造成他人(2人)以上轻伤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款15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扣款2000元;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3、违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发放、领用、运输、装卸、保管、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不涉及外界),负次要责任的,扣款20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扣款4000元;造成后果涉及外界的,另案处理。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丢失,被他人找回,负次要责任的,扣款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扣款5000元。5、工程项目(方案)无设计(施工单)或因设计、审核者失误,造成2人轻伤,或1人重伤,负次要责任的,扣款20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扣款3000元;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

31、。6、擅自拆毁安全设施或机械、电气、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或装置损坏继续使用,造成2人轻伤,或1人重伤,负次要责任的,扣款20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扣款3000元;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分工,情节较重的;情节恶劣的,另案处理。8、发生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情节恶劣的,另案处理。9、进出4122、4047巷道的各类车辆,超速,第一次教育扣款100元,第二次教育扣款200元,第三次上报矿安委会办公室处理,管理人员加倍扣款。10、进出4122、4047巷道的各类车辆,未经管理员允许,擅自涂改、损毁,写在本车上的车牌随更改在其它车辆上的,教育扣款200元。11、驾驶员未经过培

32、训合格无证、酒后驾驶的,对个人教育扣款2000元/次,对车辆管理人员教育扣款10000元/次。12、与上述类似的其它违章情形。(五)后果严重是指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给企业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或事件。主要情形是:1、发生一次多人(3人)轻伤事故及以上的。2、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及以上的。3、发生一次2人轻伤和1人重伤事故的。4、发生一次1人工亡事故及以上的。5、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5000元的。6、发生一次较大未遂事故受到媒体公开曝光的事故或事件。7、受到上级公开批评和经济处罚的事故或事件。8、受到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生产事故或事件(不含民事刑事案件

33、)。(六)另案处理的规定,根据违章性质,违章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和责任者的态度,一次性扣款不少于2000元,或待岗学习,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七)另案处理的组成机构,由分管安全的副经理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特别重大的事项由经理牵头负责,相关副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四、对管理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1、管理者是指我部两级机关各部门定编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值班长及以上的在岗人员。2、违章指挥是指管理者指挥他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后果如何,均属违章指挥。3、凡违章指挥者,视其程度、影响后果,按照普通从业人员违章条款的规定上浮100150%执行(主动认识者,按下限执行

34、;不能主动认识者,按上限执行),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4、管理者自身行为违章,按照普通从业人员的规定加倍处罚。5、管理者负失察责任的,按现场违章者的情形加倍处理。第二十三条其它情形的处理一、对制止、检举违章的人员进行辱骂、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一次性扣款500元或待岗学习;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二、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符的个人行为,给他人或企业(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按上述相关条款规定上浮50%处理;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三、造谣、散布、传播不实安全生产信息,视其本人态度,情节轻重,一次性扣款500元或待岗学习;后果严重的,另案处理。四、生产(作业)

35、现场隐患或问题未按整改指令时限整改或到期未进行协商处理的,每项交款1000元,并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另案处理。五、从业人员在岗位上从事违法行为的,另案处理。六、盗窃生产(作业)现场爆破物品、危禁品的,由保卫部门处理;七、未按期缴纳“三违”或隐患整改不力扣款的,按交款时限规定依次加倍扣款。八、作业现场有人违章作业的,现场班组长、安全员按照相应条款上限处理。九、年度内二次违章,一律待岗学习培训。十、下列情形,按“监管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追究单位(部门)管理者的责任。(一)引进、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从业人员无章可循的。(二)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

36、教育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安排上岗的。(三)重点要害设施、设备(部件)未按期检修、检验、校验或超负荷运行的。(四)设备、设施带故障强行使用的。(五)项目部未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未积极组织抢救,致使事态蔓延扩大的。(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七)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八)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九)在签订各种劳动合同中无生产安全、职业卫生措施要求的。(十)未认真履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未认真记录带班情况的。十一、责任追究方式为:(一)责令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二)经济扣款(可参照管理者违章指挥条款执行);(三)通报批评;(四)本人辞职;(五)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免职);上述形式可单一执行或综合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部总经理(签名):2018年 4月1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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