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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资源人工增殖项目管理,提高渔业资源增殖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规划、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近海海域功能区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专项资金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均遵照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增殖是指向自然水域放流、底播、移植水生动植物苗种、亲本、卵子等以增加自然水域渔业资源量的活动。 第三条 渔业资源人工增殖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规划和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近海海域功能区
2、划; (二)水质状况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三)水文、饵料、底质状况适宜增殖品种繁衍生长; (四)有利于增殖资源保护及回捕利用。 同一水域内开展多品种增殖的,应当根据该水域生态容量和各品种生物学习性等,合理确定增殖品种数量。 第四条 增殖资金分配与使用原则: 分布区域广、受益范围大的大宗品种的增殖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区域性、底栖性品种的增殖经费,由市或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予以扶持。市、县级财政预算未安排渔业资源增殖专项经费的,省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市、县级财政投资数额大、增殖效益好的,省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第五条 修复行动计划增殖任务均由增殖站承担。省级增殖站主要承
3、担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的增殖品种的增殖任务;市或县级增殖站承担由市或县财政专项资金全额安排或以市、县财政资金扶持为主的增殖品种增殖任务。增殖站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近海海域功能区划及资金安排规模,编制年度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各海区(湖库区)增殖放流的品种、数量与布局。 省级增殖站承担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的增殖任务,由省增殖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增殖方案。 市或县增殖站承担的由地方财政扶持的增殖任务,由市或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渔业资源修复行动人工增殖项目计划书”,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
4、并经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由省级增殖站和市或县级增殖站承担的增殖项目,经省海洋与渔业厅研究确定后,编入年度渔业资源修复行动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实施。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的监督管理。 省海洋与渔业厅所属增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增殖站承担的增殖任务。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县级增殖站渔业资源修复行动人工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省级增殖站承担的增殖项目任务。 第八条 增殖苗种应使用本地原种(野生亲本后代)及其子一代种,严禁使用转基因种、杂交种、外来种。 增殖苗种应当达到规定规格并经有资质的机
5、构检疫合格。第九条 省安排的由省级增殖站承担的增殖任务,增殖苗种投放入海前,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所属增殖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渔政人员,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苗种数量进行计数评估。 省海洋与渔业厅组成增殖监督组,负责对省级或由省财政专项资金配套的市、县增殖站增殖苗种投放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中:市或县级增殖站承担的由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海水增殖苗种投放过程的监督检查,由省增殖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 增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增殖品种、增殖数量、投放区域、投放时间应在增殖所在地媒体或“海上山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增殖项目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增殖技术规范;已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增殖标准的,应当按
6、照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增殖苗种投放期间增殖水域的管理及增殖苗种投放结束后增殖水域的后续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渔政管理机构共同负责。省级渔政管理机构重点负责省财政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的大宗品种增殖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市、县级渔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市、县级渔政管理机构重点负责本市或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额安排或以市、县财政资金扶持为主的增殖品种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增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增殖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增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标志放流、回捕量统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增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增殖工作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增殖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对挤占、挪用增殖资金,增殖过程弄虚作假的,省海洋与渔业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收回省级专项资金、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