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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促进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行政人员是指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XX政法专项编制、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负责人民法院的政工党务、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岗位特点和部门差别,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工作任务目标、满意度评价和创新创优成果等三个部分,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工作任务目标考核满分为70分,满意度评价考核满分为30分,创新创优成果考核为加分项目(总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六条 工作任务目标,由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等设定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的表现。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缺一项扣2分; (二)因履职能力较弱或服务意识较差,经群众反映并查证属实的,每件扣2分;此文仅供部分参考,如需定制此类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写作定制,联系客服写作!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