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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工作,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特别资助是为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增强研究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或研究能力表现突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的资助。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特别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资助名额与资助金额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特别资助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特别资助的申请、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基金会做好相关工作。第三章申请与推荐第六条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须向所在设站单位提出申请,设站单位或有关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按照推荐名额确定人选,报基金会。第七条第七条 基金会依据年度资助名额,按照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数量确定推荐名额。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在京的非北京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的推荐名额直接下达,其他工作站设站单位的推荐名额统一下达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须具备下列条件:1.进站满 4 个月;2.已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在项目成果转化方面取得好的成
3、效;3.发展潜力大,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4.申请特别资助须依托一项具体科研项目,项目应能反映申请人当前科研能力和水平;5.申请项目可以是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的延续和深化,但必须有新意。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向所在设站单位提交一份纸质申请书及一套科研成果纸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科研学术类奖励或专利证书、重要的学术称号证书、学术专著的版权页或重要学术论文的期刊封面及论文首页等。第十条第十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在京的非北京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遴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工作站设站单位的申请人进行遴选。专家遴选
4、须遵循宁缺毋滥原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在京的非北京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依据专家遴选结果和推荐名额向基金会报送本单位申请人选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同时报送本单位申请情况汇总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工作站设站单位推荐人选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同时报送本地区申请情况汇总表。设站单位对申请人的纸质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存档三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不予提交专家评审,同时向设站单位反馈情况。第四章专家评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基金会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先进行专家通讯评审,通讯评审后确定一定比例申请者,再进行专家会议评审。依据专
5、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特别资助拟资助人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专家通讯评审。(一)基金会按照二级学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组,对申请材料较少的相近二级学科予以合并,对申请材料较多的二级学科拆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原则上不超过25 人。(二)通讯评审采用网上匿名方式进行。基金会从专家库中随机为每个评审组聘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与说明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按百分制量化打分。申请人的学术发展基础条件占 20 分,科研创新能力占 35 分,选题的前瞻性和实用性占 25 分,选题可行性占 20 分。每个申请人的有效回分专家不得少于 3名。(三)基金会汇总专家评分,按照体操计分法计算各申请
6、人的得分。在评审组内对申请人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选取一定比例的申请人进入会议评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家会议评审。(一)基金会按照一级学科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组,对相近一级学科予以合并。根据资助名额与各一级学科申请人数确定本学科的评审名额,四舍五入取整。(二)基金会从专家库中随机为每个评审组聘请 5 名以上同行专家,合并组成的评审组内各一级学科至少聘请1 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创新能力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投票方式确定拟资助人选。第五章资助与实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资助流程与结果进行审核,报基金会理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7、审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拟资助人选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公示 7 天。对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经查实不符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拟资助人员,以及在公示结束前已办理出站手续的拟资助人员,取消资助资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示结束后,基金会公布获资助人员名单,将资助经费拨付至获资助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并向获资助人员颁发资助证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获资助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结报告”,由设站单位报基金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财务部门须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结报告”中基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定。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本单位“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香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特别资助,资助金额另行确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