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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台市委办201150 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浙委办200973 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海外优秀人才来台创新创业的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海外优秀人才的资格认定、宏观管理和日常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优秀人才包括
2、优秀留学人员和经台州市及以上外国专家局引进或批准的国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单位自聘的外国籍专家。优秀留学人员是指获得硕士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 3 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 1 年以上,到台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 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海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台州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或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 30%以上(以下简称主要股东)的留学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界定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细则规定条件和程序加以确认。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指以专利、科研成
3、果、专有技术等来台州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优秀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 30%以上。第五条 海外优秀人才在台州工作时间除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的外国国籍专家短期来台州指导外,应确保每年不少于 6 个月,方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第六条 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认定:1、优秀留学人员需提供台州市优秀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项目技术评审,并对项目作出重点推荐、优先推荐、一般推荐、不予推荐的结论。3、邀请风险投资、财务、管理专家、企业家和相关领导,对技术评审后确定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4、确定项目落户地。4、由项目落户所在的载体与优秀留学人员进行洽谈,洽谈成功后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5、对已签订落户协议的项目,除另有协定外,实际落户并运作正常后,开始予以兑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创新创业项目的认定程序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细则规定执行。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的项目,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到各县、市、区创新创业的项目,根据申报情况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认定,亦可委托台州市统一组织认定。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创新创业的,扶持奖励政策按市
5、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 号)和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扶持奖励细则规定执行。海外优秀人才来台州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生产后 3 年内该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并给予创办企业的海外优秀人才或主要股东相当于在该企业实施产业化生产后 3 年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金额的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海外优秀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青年千人计划”、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和省“千人计划”、 “海鸥计划”等重点人才计划的,按其获得的奖励数额分别给予 1:1 的配套奖励;同一人入选不同级别、同一类别重点人才计划的,按其获得
6、的最高单笔奖励数额进行配套。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 “青年千人计划”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次 50 万元的引进资助;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次 30 万元的引进资助;对引进省“海鸥计划”和其他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次 20 万元的引进资助。对被确定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依托单位,给予 500 万元基地建设资助;对被确定为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依托单位,给予 200 万元基地建设资助。第九条 经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并实施的引智项目,按国家、省提供的资助额给予 1:1 配套经费补助。经台州市外
7、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按其实际支出的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给予资助,但总额不高于 3 万元人民币。企业自聘国外专家(不含文教类)在台州工作时间 6 个月以上的,经台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属于重点支持项目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 3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经费资助(与引智项目不重复享受)。第十条 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
8、、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创业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优秀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新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
9、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 号)相关规定给予资助。第十二条 依托台州经济开发区建立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实行开放式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优秀留学人员创办的入园企业相关事项的协调落实。凡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优秀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除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优秀留学人员在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给予两年期内 200 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对
10、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盈利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并且每年递增的,从当年起给予三年期内500 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二)优秀留学人员在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研发机构或与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并获得台州市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按其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前 3 年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 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 30%予以补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三)优秀留学人员创办的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由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其中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或来台州经济开发区
11、企业工作的,其创业场所、住房、生活津贴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扶持奖励细则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的贷款贴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和工作场所租金补助在专项资金中“据实结算”,并视引进人才工作实际情况财政给予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第十四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 3 年以上,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是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或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可申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12、障局代为办理,并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28 号)享受相关权益。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聘用符合原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 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条件的留学人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先聘用再逐步消化。第十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就业困难人员,凭户籍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9 号)文
13、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当海外高层次人才离开我市或其家属落实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家属享受的未就业生活补贴即予终止。失业期间其人事档案可免费挂靠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第十七条 未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年限,可与来台州创新创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14、。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其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来台州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我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台州市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已加入外
15、国籍的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的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直接确定或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首次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按条件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台州市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和浙江省“新世纪 151 人才工程”、台州市“211 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
16、程、资助项目。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经费资助、奖励标准仅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在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经费资助标准。第二十四条 海外优秀人才来台州创新创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 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及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