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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河道管理范(一)河道管理范围围内建内建设项设项目及有关活目及有关活动动(不包括采砂)非防洪建(不包括采砂)非防洪建设项设项目目监监管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务局受理承办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 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批复内容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项目开工后,水务局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二)对在建项目的防汛预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属汛期禁止施工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业主予以 停工并按要求恢复河道
2、原貌,确保行洪畅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其实施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 (二)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 (三)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书面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采
3、取相应的具体督办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水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水务局实施查处。(二)河道堤防、(二)河道堤防、泵泵站运行管理站运行管理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河道堤防、泵站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堤防工程管理通则(SLJ703-81)及有关文件要求,检查主要 内容为: (一)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两费落实情况:管理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三)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确权划界、涉河涉堤
4、项目管理; (四)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等方式。 堤防、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的河道堤防、泵站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其进 行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 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堤防、泵站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制定自查检查计划,实施自查; (二)水务局通过现场
5、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意见反馈等,实施复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由水务局依法依规实施查处。(三)水(三)水库库运行管理运行管理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在册水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水库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
6、 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3.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水库大坝及库区的确权划界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 固处理; 4.运行措施情况,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调度运用规程编制 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运用情况,防汛物料准备、专项检查等工作情况,水库大坝安全 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5.日常管理情况。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 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观测设施运行状况,工程观测项目、频率以及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情
7、况,闸门、启闭 设备及机电设备操作运行情况等; 6.经营管理情况。水价改革及水费计收情况,电费计收情况,利用水库水土资源开展的多种经营及其经 济效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等方式。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自查。水务局对其进行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制定自查检查计划,实施自查; (二)水务局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意见反
8、馈等,实施复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由水务局依法依规实施查处。(四)防汛工作(四)防汛工作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办、市直防指成员单位、防汛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二)防汛预案修编情况; (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基层防汛体系情况; (六)防汛抢险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七)
9、防汛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乡镇、企事业单位组织防汛工作自查自改。 (二)各乡镇、企事业单位报送防汛检查报告。 (三)县级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 1-2 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县级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及防办在洪涝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 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
10、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防办; (四)汇总报告。县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 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五)防汛(五)防汛
11、调调度工作度工作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各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及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6.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二)不定期抽
12、查。抽查重点防洪水库的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 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 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四)整改落实。县防办督促水管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上级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 行处理。(六六)基基层层防汛体系防汛体
13、系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四)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 (五)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六)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七)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
14、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自评。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自评。 (二)复查复评。县防办在乡镇街道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基层防汛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乡镇和部门,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 始; (二)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赴被抽查的乡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 随机抽查 1-2 个乡(镇、街道)和 1-2 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评定。考核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
15、考核等次; (四)通报考核结果。先县防办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检查主要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海河杯”等评比考核内容,并作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考虑因素。(七)水利行(七)水利行业业安全生安全生产监产监督督检查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 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局属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 教育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
16、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 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 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 建议,勘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四)对建设
17、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 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
18、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 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 措施等;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 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 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9、及工程现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会、上级水利部门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 (四)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方式督 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安全生产月报等记录表单。 (二)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检查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年度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 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20、。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重点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三)汇总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如实上报安监及上级水利主管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局属单位、水利行业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21、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 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挂牌督办,并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 (三)对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 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予以处理。(八)水土保持重点建(八)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设项目目实实施的施的监监管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所在乡镇及项目村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
22、 (一)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按有关要求拨付资金, 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县自筹资金情况; (三)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政报账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四)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 (五)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及技术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核报表。要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按时间节点每月上报工程实施进
23、度,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 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下发管理通知或召开调度会议。 (二)现场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设区市进行现场检查(工程稽查),提 出整改要求。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建设现场、询问相关人员;(三)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采取情况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 见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水土保
24、持重点工程根据验收或绩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九)生(九)生产产建建设项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目水土保持方案审审批的后批的后续监续监管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部、省、市、县(市)水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一)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立项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 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 (二)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
25、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 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四)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 (五)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或河道、水库、湖泊等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 (六)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投入运行前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部及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主要以项目所在市、县为主, 省级以抽查为主,市县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专项检查,一般每年一次,省级主要抽查重点工程和
26、 市、县检查有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施工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生产建设或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介绍。 (三)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工程现场检查。 (四)其它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提出处理意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布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提出检查意见
27、,现场反馈被检查对象。(二)对积极落实水土保持责任,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显著的提出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三)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四)被检查对象存在违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五)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十)河道采砂的(十)河道采砂的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所在地采砂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砂手续是否齐全; (二)对河道采砂企业或个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 理意见并处理; (三)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
28、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四)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五)采砂场地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二)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企业或个人河道采砂情况汇报,现场检查; (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 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
29、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 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企业或个人及时纠正, 受检查企业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十一)取水(十一)取水许许可(水可(水资资源源论证论证)的后)的后续监续监管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水利厅及本级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省水利厅和本级审批的取水户,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 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30、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 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 定期进行,重点抽查省及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问 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
31、发取水许 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 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工业企业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
32、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 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 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 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许可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 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 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 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